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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大小:12.83 KB 发布时间: 2022-09-22 07:06: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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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关于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 一、主要意义

一、主要意义

三项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试点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

2017年1月19日

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务院法制办具体起草,形成《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送审稿)》。

2016年12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函。国法函[2017]34号。

(一)落实十八届四全会的部署

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四中全会

(二)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行政执法规范公正文明

地位

1.是最典型、最常用的行政行为

2.是与公民权益最直接相关的行为

3.是依法行政的核心和关键

行政执法的地位

80% 的法律

90% 的地方性法规

几乎所有的行政法规都由行政机关执行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一次会议

会议指出,行政执法是政府实施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

(三)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

促进依法行政

保障

监督

《三项制度》解读(2)

正在讲解

试点任务

确定在天津市、河北省、国土资源部以及呼和浩特市等32个地方和部门开展试点。

三类

地方政府试点的,其所属的所有行政执法主体均为试点单位;

国务院部门试点的,由其自行确定具体试点单位;

地方政府部门试点的,该政府部门为试点单位。

各试点地方和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六类行政执法行为中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开展试点。

二、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主体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及时主动将行政执法信息和过程向行政执法对象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一,强调执法公开透明

让行政执法在阳光下运行。

第二,重在打造阳光政府

第三,包括执法信息公开和过程公开

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公开。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一次会议

推行执法公示制度试点重在打造阳光政府,要及时主动公开执法信息,让行政执法在阳光下运行。

第四,及时主动

第五、全过程

事前、事中和事后。

(一)事前公开

1.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并健全公开工作机制,实行动态调整

要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在门户网站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场所,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

(1) 内容: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

(2)基础: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

(3)载体:在门户网站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场所,公开。

(4)动态调整。

三项制度》解读(3)

正在讲解

2.编制并公开执法流程、服务指南,方便群众办事

(1)执法流程

(2)服务指南

(3)动态调整

(二)事中公开

1.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公开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要佩带或者出示能够证明执法资格的执法证件,出示有关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工作。

2.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工作公开

服务窗口要明示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

(三)事后公开

1.探索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完善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和监督机制。

2. “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统一公示平台

试点地方的人民政府要确定本级政府和部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统一平台,归集政府所属部门行政执法信息,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实现执法信息互联互通。

行政执法信息平台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2016年年底前要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完善网上执法办案及信息查询系统。

加快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

时限

《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国发〔2014〕6号)

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自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或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食品药品、卫生器材、农业生产资料等事关人民群众健康和安全领域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监管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执法案件主体信息、案由、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内部审核机制、档案管理等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提高政府数据开放意识,有序开放政府数据,方便全社会开发利用。

三、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主体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一,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

第二,固定证据。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些证据可能随时灭失或者变化,从而影响证据的认定,而通过执法过程全记录这一方式,可以及时把证据固定下来。

第三,还原事实真相。

当执法人员和执法对象因执法过程产生争议时,完整的执法记录可以还原事实真相,减少执法争议。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一次会议

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点重在规范程序,要扩大记录适用范围,实现全过程留痕、可回溯管理。

(一)规范文字记录

1.行政执法文书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

2.根据执法行为的种类、性质、流程等规范执法文书的制作。

3.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

4.明确执法案卷标准,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便于监督管理。

(二)推行音像记录

1.音像记录是全过程记录的重要形式。

2.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进行音像记录。——事项

3.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领域

(三)提高信息化水平

积极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结合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不能删改的记录方式。

(四)强化记录实效

1.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

2.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有关规定

《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山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

四、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行政执法主体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一次会议

推行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重在合法行政,要确保每项重大执法决定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查,守住法律底线。

第一,目的在于保障行政执法的水平和质量。

第二,重在合法性审核。

第三,是重大行政执法的必经程序。

(一)落实审核主体:谁来审

试点单位的法制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法制审核工作。

试点单位要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要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二)确定审核范围:哪些需要审

结合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以及对当事人、社会的影响等因素,确定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

探索重大执法决定目录清单。

可对法定简易程序以外的所有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1.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

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

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或者争议较大的;

4.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的;

5.其他。

(三)明确审核内容:审什么

1.针对不同行政执法行为,明确具体审核内容;

2.重点审核内容。

执法主体、管辖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行政裁量权运用和法律适用等情形。

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细化审核程序:怎样审

根据重大执法决定的实际情况,编制法制审核工作流程,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法制审核工作方式和处理机制,规定法制审核时限,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一些做法

《辽宁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五、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二)强化统筹衔接

(三)鼓励探索创新

(四)做好评估总结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中央:建立由国务院法制办、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组成的试点工作协调机制。

研究、协调、指导试点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的省级政府和国务院部门。

负责组织实施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指导研究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并监督落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开展工作交流,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试点政府

试点地方的人民政府要成立由负责法制、编制、信息公开、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工作的部门参加的试点工作协调小组,落实机构、人员及信息系统、装备、经费等保障措施。

(二)强化统筹衔接

与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编制权力和责任清单、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等改革任务相结合。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动本系统执法办案、信息公示等平台与地方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互联互通。

(三)鼓励探索创新

——因地制宜,找准突破口和着力点。

积极探索多种模式,不断创新行政执法体制机制。

——相对成熟的方面要规范完善,相对薄弱的环节要健全强化。

(四)做好评估总结

试点工作在2017年底前完成。

负责组织实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在2017年底前组织试点单位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并将总结报告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法制办要会同有关方面对试点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及时研究试点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交流、通报试点进展情况。

试点工作结束后,研究提出全面推行的意见。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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