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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认识与思考
大小:15.84 KB 发布时间: 2022-11-20 17:01: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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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浅谈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认识与思考,一起来看看吧。

今年初, 党中央、 国务院联合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 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重大举措, 是一项严肃而重大的政治任务。 扫黑除恶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 事关进行伟大斗争、 建设伟大工程、 推进伟大事业、 实现伟大梦想。 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一场浩浩荡荡的扫黑除恶人民战争正以雷霆万钧之势在全国各地有序铺开。 笔者就开展“扫黑除恶” 专项斗争作了 一些思考和分析, 现就个人的一些肤浅认识和推进专项斗争的对策措施发表一点管锥之见, 以供同仁参考、 探讨。

一、 高度重视黑恶势力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最高检反贪总局三局局长孙忠诚曾经向新华社介绍, 横行于组织的“村霸” 有四大特征: 乱政、 抗法、 霸财、 行凶。 乱政即倚财仗势、 扰乱国法、 操纵选举。 如已被判刑的江西省某市原人大代表, 纠结多名同族兄弟以及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犯罪团伙, 称霸一方, 多次利用暴力、 威胁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甚至利用势力和影响, 威胁当地党委政府工作人员, 干扰基层组织选举; 抗法即指暴力抗法、 对抗政府、 煽动滋事。 典型案例如2016 年底, 广西某村支书因妻子在交通事故中丧生, 便伙同亲属, 当着公安民警的面要活埋肇事司机。 当公安民警阻止时, 其倚仗人多势众进行对抗, 当地派出 130 多名民警才将司机解救;霸财即强拿强要、 欺行霸市、 坐地纳贡。 河南省某村原村党支部书记、 村委会主任在出租农地、 建设新社区农村饮水工程等事情上“雁过拔毛” 。 河北某村村主任自 2012 年以来, 组成恶势力团伙, 要求所有村民结婚必须“上供” , 曾有一村民未照办, 结婚当天竟收到了 送到门口 的花圈; 至于“行凶” , 则是横行乡 里、违法犯罪、 残害无辜。 广州某村有一群“村霸” , 从 2008 年起就在村里为非作歹, 敲诈勒索在村内经营小店和居住生活的人员, 甚至当街调戏妇女。 黑恶势力犯罪组织化程度较高, 又与各种社会治安问题相互交织, 破坏力成倍增加, 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 财产安全。 而且, 黑社会性质组织还具有极强的向经济领域、 政治领域渗透的能力, 严重侵蚀维系社会和谐稳定的根基。

曾有一篇文章中写过, 中国历来有“官”“吏” 之别, 像村干部这样游离于公务员体系、 但又实际掌握了 一定公共权力、 且长期在本地本村不流动, 显然属于土生土长的“吏” ——农村治理离不开他们, 只有他们掌握真正具体的情况; 处罚起来又很难,“我就是一农民, 能把我降到哪里去” ? 而长期跟他们生活在一起,“有求于” 村干部的村民, 则容易忍气吞声。党中央早已把处置黑恶势力同基层反腐、 基层治理联系在一起。 2017 年 1 月 , 最高检给全国各地检察机关下达的一项任务,就是坚决依法惩治“村霸” 和宗族恶势力刑事犯罪, 突出打击为“村霸” 和宗族恶势力充当“保护伞” 的职务犯罪。 同年 6 月 ,时任中央政法委副书记的郭声琨也表态要“集中打击整治农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 今年 1 月 13 日闭幕的中纪委十九届二次全会公报在“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 中指出, 要“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 , “把惩治基层腐败同扫黑除恶结合起来, 坚决查处涉黑‘保护伞’ ” , “把全面从严治党覆盖到‘最后一公里’”。 今年初, 中央政治局委员、 政法委书记郭声琨在全国” 扫黑除恶” 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 要把扫黑除恶“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

中央下发的《通知》 中明确了 这次“扫黑除恶” 专项斗争的总体要求和目 标任务, 即针对当前涉黑涉恶问题新动向, 切实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 综合治理、 依法治理、 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 基层“拍蝇” 结合起来, 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 形成压倒性态势, 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 形成长效机制, 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 幸福感、 安全感,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老虎或许很远, 苍蝇每天扑面。 中央把扫黑除恶同反腐拍蝇联系在一起, 说明黑恶势力对社会的严重危害, 对党的基层政权的严重危害。 如果这些发生在群众身边的黑恶分子、 腐败势力得不到惩治, 将极大地危害社会安定, 侵蚀执政基础。 由此可看出,开展” 扫黑除恶” 专项斗争的极端重要性。

二、 充分认识开展“扫黑除恶” 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

(一) 开展“扫黑除恶” 专项斗争是社会治安形势发展的必然需要。 黑恶势力并非突然间冒出来, 而是经过长期的潜伏与滋生, 既隐蔽又顽固。 同时, 也存在监管不到位、 治理不及时而导致其更快滋生的情况。 1983 年以来, 我国经历了 多次“严打” ,主要针对杀人、 抢劫、 强奸、 投毒、 绑架、 盗窃、 拐卖妇女儿童等严重犯罪活动, 以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也把“打黑除恶” 作为“严打” 的内容之一, 但打击还不够彻底有力, 黑恶势力未得到彻底根除。 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 “严打”发挥过其应有的作用, 有效维护了 社会持续安全稳定。 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 受到几千年封建社会帮派势力、 宗派思想流毒侵蚀和国内国际多种因素影响, 加之社会监管治理存在空挡, 黑恶势力犯罪又有新的滋生发展,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威胁基层政权建设, 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

(二) 开展“扫黑除恶” 专项斗争是新时代人民群众的共同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 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体现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 这种需求首先是安全的需求, 没有安全就没有一切。 然而, 在一些地区、 一些行业、 一些领域不断滋生发展的黑恶势力称霸一方、 横行乡 里、 欺压群众, 就连基层政权都受到威胁, 老百姓更是敢怒而不敢言, 甚至是不敢怒也不敢言, 还得陪上笑脸。 开展“扫黑除恶” 专项斗争, 就是要把打击锋芒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 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按照依法严惩、 打早打小、 除恶务尽的要求, 始终保持对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营造安全有序的社会环境, 增强人民获得感、 幸福感、 安全感, 深受人民的拥护和赞许。

(三) 开展“扫黑除恶” 专项斗争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体现。 党的十九大对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 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实施乡 村振兴战略、 健全自治、 法治、 德治相结合的乡 村治理体系等各方面工作作了 部署和安排。 2017 年 9 月 19 日, 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见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表彰大会与会代表时强调, 要深入分析和准确判断当前世情国情党情, 从我国实际出发, 遵循治理规律, 把握时代特征,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 更好解决我国社会出现的各种问题, 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 此次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 专项斗争, 正是对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深入贯彻落实, 更加聚焦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社会安定有序、 国家长治久安, 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三、 准确把握依法打击黑恶犯罪的法律政策

2015 年 1 月 , 在谈到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对于政法队伍“刀把子” 作用的论述时, 人民日报政文部微信曾经举过这样的例子: “在重庆, 薄熙来、 王立军发起‘打黑’ 行动, 利用政法机关制造了 一大批‘黑社会’ 案件。 事后, 经过严格审查,这些案件中很多都是冤案、 错案。 由此可见, 薄、 王二人所打的‘黑’ , 纯粹是从个人利益出发, 搞的是“顺我者昌、 逆我者亡”的封建王朝思想。 如果没有政法机关的力量, 很难想象薄、 王二人有能力把重庆搞成‘家天下’ ” 。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 扫黑除恶就是要本着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坚持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出发, 坚决依法严惩黑恶势力。 中央《通知》 把“坚持依法严惩” 作为此次“扫黑除恶” 专项斗争的原则之一, 这就要求政法各机关要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始终处于不断发展变化的特点, 进一步深学《刑法》、《刑诉法》 惩处黑恶势力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最高法 2015 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进一步准确掌握政策法律界限, 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 严格坚持依法办案原则, 统一执法思想, 加强协调配合, 按照依法严惩、 打早打小的原则, 打准打实、 除恶务尽, 既坚持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 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 确保政治效果、 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者、 领导者、 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 要依法从严惩处, 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其他参加人员要依法从轻、 减轻处罚。要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 证据关、 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 严禁刑讯逼供, 防止冤假错案, 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 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

四、 深入扎实推进“扫黑除恶” 专项斗争

为确保“扫黑除恶” 专项斗争全面深入、 扎实有效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成效, 必须认真按照中央《通知》 提出的“坚持党的领导、 发挥政治优势;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紧紧依靠群众; 坚持综合治理、 齐抓共管; 坚持依法严惩、 打早打小; 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的原则, 充分发挥公安政法机关“刀把子” 作用, 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 广泛掀起一场扫黑除恶人民战争。

(一) 全面深入摸排黑恶犯罪线索。 认真按照黑恶犯罪线索摸排工作总体部署和具体要求, 充分发动广大人民群众, 紧紧围绕农村宗族黑恶势力及各种形式的乡 霸、 村霸、 地霸、 路霸, 城镇扰乱各类专业市场、 客货运输、 房地产开发、 城市改造、 工程建设等正常秩序和涉及“黄赌毒枪” 的帮派黑恶势力, 非法垄断经营各行业、 各领域, 巧取豪夺、 干扰破坏经营秩序、 威胁经营者等称霸一方、 为非作恶的黑恶势力等十类黑恶重点形态工作重点, 按照《黑恶线索摸排十法》 等工作方法, 全方位、 全覆盖,全地区、 全领域, 全系统、 全行业开展摸底排查, 消除死角, 堵塞漏洞, 努力提高发现能力, 全面广泛深入摸排黑恶犯罪线索,准确掌握黑恶势力犯罪情况, 为打准打狠、 除恶务尽奠定基础,确保对黑恶犯罪实施精确、 有效、 有力打击, 依法严惩、 除恶务尽。

(二) 依法严厉打击黑恶违法犯罪。 坚持党委统一领导, 政法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 增强“四个意识”, 既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 毫不动摇地贯彻依法严惩方针, 在严格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标准的基础上始终保持对此类犯罪的严惩高压态势。 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 领导者、 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 要依法从严惩处。 同时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对于不属于骨干成员的积极参加者, 或参与实施了 少量违法犯罪活动的, 或确有自首、 立功等法定情节的, 或系未成年人等只起次要、 辅助作用的, 要依法从轻、 减轻或免除处罚, 坚持依法从宽处理, 做到区别对待, 宽严有据, 罚当其罪。 要重点打击惩处黑恶势力“保护伞”, 个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 纵容, 不仅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滋生、 蔓延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而且会使此类犯罪的社会危害进一步加大。 要将依法惩处“保护伞” 作为深化扫黑除恶工作的重点环节和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内容, 正确运用刑法的有关规定, 有效加大对“保护伞” 的惩处力度。 对“扫黑除恶” 专项斗争中发现的“保护伞” 问题线索要优先处置, 发现一起、 查处一起, 不管涉及谁, 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要加大督办力度, 把打击“保护伞” 与侦办涉黑涉恶案件结合起来, 做到同步侦办, 尤其要抓住涉黑涉恶与腐败问题长期、 深度交织的案件以及脱贫攻坚领域涉黑涉恶腐败案件重点督办。

(三) 全面实施黑恶犯罪综合治理。 党的十八大以来,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 我们不断创新社会治理理念思路、 体制机制、 方法手段, 防范处置了 一大批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增强了 人民群众获得感、 幸福感和安全感, 这得益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也是我们的传统优势。 扫黑除恶同样需要各级党委” 守土有责”, 严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建立各部门“各司其职, 齐抓共管” 的工作机制, 推动各部门各司其职、 齐抓共管, 综合运用各种手段预防和解决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 形成高压态势, 增强震慑威力。 要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 摆到工作全局突出位置, 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勇于担当, 敢于碰硬, 旗帜鲜明支持扫黑除恶工作, 为政法机关依法办案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职、 深挖彻查“保护伞” 排除阻力、 提供有力保障。对涉黑涉恶问题尤其是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 要有坚决的态度, 无论涉及谁, 都要一查到底, 特别是要查清其背后的“保护伞”, 坚决依法查办, 毫不含糊。

(四) 积极探索建立黑恶犯罪防控长效机制。 受国内国际多种因素影响, 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跃、 多发的基本态势在短期内不会改变。 为确保政治大局稳定、 基层政权稳固、 社会安定有序、 国家长治久安、 人民安居乐业, 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要认真总结扫黑除恶成功经验, 积极探索建立黑恶犯罪防控长效机制, 将防范、 遏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 有效预防、 控制和及时有力打击整治黑恶势力滋生、发展、 蔓延。 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 发展一般都会经历一个从小到大、 由“恶” 到“黑” 的渐进过程, 因此,“打早打小”不仅是政法机关依法惩治黑恶势力犯罪的一贯方针, 而且是将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时消灭于雏形或萌芽状态, 防止其社会危害进一步扩大的有效手段。 要本着“打早打小” 的原则, 依法对有可能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集团、 恶势力团伙及早打击, 绝不允许其坐大成势。 要进一步创新社会管理, 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势,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 主动承担好在“扫黑除恶” 专项斗争中的职责任务, 依法行政、 依法履职, 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 强化重点行业、 重点领域监管,防止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 最大限度挤压黑恶势力滋生空间。 各有关部门要将日 常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及时向公安政法机关通报, 建立健全线索发现移交机制。 政法机关对在办案中发现的行业管理漏洞, 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提出加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建议。 对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地区、 行业、 领域, 要通过通报、 约谈、 挂牌督办等方式, 督促其限期整改; 对问题严重、 造成恶劣影响的, 由纪检监察机关、 组织人事部门依法依纪对其第一责任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 绝不姑息; 对日常监管不到位, 导致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 要实行责任倒查, 严肃问责。 同时, 政法各部门要加强和完善配合协作, 保证各项长效工作机制运行顺畅, 始终保持对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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