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吹哨人” 对安全生产的促进作用, 鼓励广大职工争当安全生产“吹哨人”, 积极举报各级各类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履职不到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三违” 等行为, 形成安全生产共抓共治、 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根据《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 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举报各级各类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履职不到位、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三违” 等行为包括在现场管理、 安全设施等方面存在的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 以及生产活动中存在的事故预兆等方面。
第二条 “吹哨人” 可以采取当面指认、 举报信、 拨打举报电话等方式进行举报。“吹哨人” 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 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不得捏造、 歪曲事实, 不得诬告、 陷害他人。 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 以及伪造举报材料、 骗取或者冒领奖励的, 从严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 职工发现下列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有权立即向主要负责人举报。 主要负责人对职工提出的举报事项, 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 组织调查处理。
1. 领导违章指挥的;
2. 对发生的事故故意隐瞒的;
3. 作业范围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强制职工作业的;
4. 对职工有“三违” 行为而不制止的;
5. 未遂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汇报的;
6. 不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而违章作业的;
7. 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8. 其他需要举报的情形。
第四条 对职工举报的事项, 主要负责人须指定专门部门认真受理,登记建档, 组织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认真对照排查; 对查实的事项, 要立即制定整改方案, 落实整改的责任、 措施、 资金、 时限和预案, 进行处理。核查人员要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 不得私自摘抄、 复制、 扫描、 拍摄或者销毁举报材料, 不得鉴定“吹哨人” 笔迹,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吹哨人” 姓名、 电话、 举报事项等情况。
第五条 相关部门应将举报事项查实情况及时在调度会上通报, 并将受理举报的事项调查、 处理情况及时向“吹哨人” 反馈。
第六条 具备下列情况时, 给予“吹哨人” 重奖。
1. 举报的事项促使管理人员或职工及时纠正了 违章行为;
2. 举报的事故隐患、“三违” 行为有利于防范事故发生的;
3. 举报的事故隐患、“三违”行为及时采取措施, 避免了 事故发生的(含各类伤亡事故、 非伤亡事故) 有利于安全生产工作顺利开展的。
4. 其他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情形。
第七条 领取奖金由相关部门填写《奖励申请表》, 列明“吹哨人”、举报事项、 查处情况及奖励建议等, 经主要负责人把关后, 据以发放奖金,奖金由本人领取。“吹哨人”领取现金奖励时不愿露面的, 为保护人身安全,允许其委托他人代领, 受托人需同时持有“吹哨人” 授权委托书、“吹哨人”和受托人的有关身份证明等材料。
第八条 受理人员、 部门要对“吹哨人” 的个人信息、 举报事项保密,保护“吹哨人” 的合法权益; 任何人不得因“吹哨人” 行使举报权而对“吹哨人” 进行报复,“吹哨人” 受到打击报复(人身安全受到伤害、 财产受到损失等) 的, 由厂长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对存在报复的部门或个人,经查实给予严厉处分。
第九条 在厂区显著位置公布举报电话, 接受职工监督, 举报电话如下:主要负责人: 12345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