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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集中采购现状(或存在问题)及对策
大小:10.79 KB 发布时间: 2022-10-07 14:27: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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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政府集中采购现状(或存在问题)及对策,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目前被认可的政府采购主要是我国财政部通过对国际文献中的记载和发达国家实践的归纳总结。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部门和公众的监督下,使用财政性资金,以法定方式、方法和程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国外政府采购起步较早,也发达。而我国政府采购起步晚。最初仅仅是一些较大省份将规模较大的采购由当地的财政部门统一起来。重庆市1997年底首次推行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集中采购办法,成交的65辆车比原预算节约资金350万元,节支率达到19.7%。深圳市财政部门在1997年引入竞争机制,单项一年节支1000万元,河北省通过多项采购试点,节支率幅度为5%~40%,仅省直单位每年可节约资金800万元左右。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的现状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框架基本形成。规模不断增大,采购人员专业化。      

1、规模过小   

我国政府采购自1996实行以来,采购规模不断壮大,但与现阶段我国的经济规模和政府结构相比,还是远远不够的。根据历年来国外采购规模看,一般政府采购金额应不低于本国国民生产总值的10%。相比之下,我国目前政府采购比例明显偏小,而且采购范围较窄,货物种类少。在我国现有的政府采购结构比例中,货物类采购的比重较大,服务类采购所占比例很小,仅为采购总规模的5~10%左右。   

2、规章制度不健全   

著名的经济学家诺斯认为:对经济增长起决定作用的是制度因素,而非技术因素。制度不健全势必影响经济的增长。同理,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缺失导致采购步伐的滞后。从目前状况来看,制度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采购管理配套规章制度不健全,组织管理机构不健全,缺乏采购运行评估制度。缺乏采购内审监督机制。预算观念不强,采购中随意性大,采购方式和程序执行不严,采购的基础管理工作不规范等等,都是由规章制度不健全引起。   

3、程序不规范,执行不到位   

在中央和地方的政府采购活动中。程序不规范主要表现在采购预算中,资金的划拨使用流程过千复杂,从预算、申请、拨付到支付均由不同部门负责。涉及的单位多、时间长、效率不高,采购过程中存在恶性竞争现象,有些地方通过地区封锁、垄断来排斥其它供应商。程序不透明,信息公开程度不高,存在暗箱操作的现象。没有做到公开、公正与公平。   

在采购具体实施中,采购方式和程序执行不严,比如评标委员会组成不规范,预算资金管理不当,评标过程缺乏记录。询价采购不制定方案,不作询价记录,采购合同签订未经授权。采购验收无手续等。“’另外,各采购部门在实际执行中存在比较大的随意性。   

4、监督体制不完善,监管权力使用不当   

《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在我国政府采购实践中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该法的第59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该法将本应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集中采购一并予以规定,导致了实践中的误区,即只重视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而忽视对末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分散采购的监督检查。   

现实中,地方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权责不明晰,分工不明确,同时也使得二者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弱化,不利于其开展工作,容易滋生腐败行为。   

政府采购中,由于监督者权力过大、使用中又缺乏透明度,从而出现权力使用不当的现象。全凭个人意志来行使监督权力,不仅让采购行为得不到有效监管,还会降低效率、缺乏公正、产生腐败。           

针对我国政府采购存在的主要问题,必须坚持走科学发展之路,走改革创新之路。政府采购应进一步完善采购程序,加强监督。      

1、扩大采购范围,加大规模   

我国政府采购规模小,范围有限,仅涉及一些常用的货物,而财政投资较大的工程建设或服务类项目还没有纳入采购范围。政府采购就是一项发挥采购商品的规模效应,节约和有效使用有限的财政资金的制度,范围太窄、规模太小就难以发挥政府采购制度的优势,甚至反而增加成本。   

因此,扩大采购规模和范围是未来发展的趋势。首先,应逐步将大型商品跨部门通用商品以及投资额较大的工程和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其次,应逐步以履行政府公共职能为标准,将购买性支出都实行政府采购;最后,及时调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合理制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2、制定和完善采购法律和规则   

“无规矩不成方圆”,没有一套完整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作为保障,政府采购在实际操作中也是很难有效运行的,因此,建立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势在必行。加之政府采购的非赢利性和政府采购数额巨大,必须通过政府采购立法对政府采购实施严格的管理,即建立一套由立法机构制定的政府采购基本法律以及由其他行政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相结合。   

要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立法工作。政府采购是一项大工程,涉及的部门、人员较多,同时也关系着政府、人们的利益,应由国家或地方权力机关加快立法,细化法律条款,使得政府采购的每一点都有法律保障。同时,应采用法制化的管理手段。宣传法制管理思想,提高公务人员法律知识,提升采购管理水平,建立科学、高效、合法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  

3、规范操作程序   

在有些集中采购项目中,采购程序不够严谨,操作步骤不规范。如本应为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财政部门或掌握决定权的采购中心却单方面委托给中介代理机构进行,从而造成某些中介机构垄断采购招标项目的现象,背离了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公开”的初衷。如2008年在广州番禺中心医院的采购竞标中,广州格力以1707万元的标价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番禺医院却以格力”不符合招标文件中有星号标记的内容“为由选择了另一报价高出400万的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业方不服先后两次申请复议均无结果。问题在于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程序不透明、操作不规范、评委们不公正,监管处于真空地带。再如在选择货物时,常以采购人员的工作经验或喜好来选择采购对象,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操作步骤来完成政府采购,偏离了《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精神。

政府集中采购现状(或存在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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