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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学习心得体会(四篇)
大小:13.09 KB 发布时间: 2022-09-28 08:47: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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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精心收集整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学习心得体会(四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一

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全文公布并于当日起施行,这是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

条例共计9章287条,体例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各章一一对应,包括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等内容,对监察制度进行科学化、体系化集成,是一部全面系统规范监察工作的基础性法规。

作为国家监委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政治立场,加强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完善监察权运行机制,是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监察法规制度建设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重大成果。条例的颁布施行,充分彰显了纪检监察机关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正风肃纪反腐的鲜明立场和接受最严格监督约束的坚定决心。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部署,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改革。201 9年1 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监察法规”,同时对国家监委制定监察法规的范围、程序等进行了明确。

条例的制定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这一重大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强化监察机关的政治机关属性,加强党对监察工作统一领导,不断完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健全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将发挥重要作用。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进行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先后对全面推开改革试点工作、修改宪法、制定监察法、设立监察机关作出部署。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监察法,国家监察委员会依法组建,各级纪委监委全面贯彻合署办公要求,依法行使监察职权,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施监察,建立起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加强党的领导,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完善监察权运行和监督机制,完善党和国家监督制度。

制定条例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这一重大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强化监察机关的政治机关属性,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统一领导,不断完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健全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将发挥重要作用。

条例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论、实践和制度成果的集中体现。一方面坚持系统集成,对监察法颁布实施以来的监察制度进行系统梳理、体系化集成,同时把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另一方面,坚持问题导向,重点针对实践中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细化完善监察法相关规定,满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职的迫切需要。

条例牢牢坚持职责法定原则,严格依据宪法和监察法立规,是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有力保证。这些规定有利于更好地指导各级监察机关加强规范化、专业化建设,确保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打铁必须自身硬。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范围扩大了、措施手段丰富了,经受的考验也更加严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表示,制定条例,有利于进一步明确监察机关的权力边界,完善接受各方面监督的体制机制,健全内部监督制约制度,严格对监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确保监察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做到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

条例通篇贯彻监察机关要接受最严格约束和监督的要求,第七章专章规定“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要求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必须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组织的管理、监督下开展工作,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的约束和监督。

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贯彻落实条例,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确保执纪执法权规范正确行使,更好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篇二

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全文公布并于当日起施行,这是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

条例共计9章287条,体例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各章一一对应,包括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等内容,对监察制度进行科学化、体系化集成,是一部全面系统规范监察工作的基础性法规。

这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部署,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改革。条例的制定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这一重大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强化监察机关的政治机关属性,加强党对监察工作统一领导,不断完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健全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将发挥重要作用。

这是对监察工作全面系统的规范。对监察法内容进行细化完善,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是条例的一大突出特点。以监察机关及其职责为例,条例对监察机关的领导体制以及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作出明确规定。针对监察监督,条例对其内容、渠道和方式等作了细化,如明确“通过收集群众反映、座谈走访、查阅资料、召集或者列席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和述责述廉、开展监督检查等方式,促进公职人员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同时还对以案促改等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围绕监察权的行使,在“监察权限”一章中,条例在对监察措施使用和证据的一般要求作出规定的基础上,对谈话、讯问、询问、留置等各项措施的适用情形和工作要求作出具体规定。同时,确立了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的职务违法案件和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标准,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化了执法规范化的标准要求。

在“监察程序”一章中,条例对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审理、处置、移送审查起诉等监察工作各环节程序要求作出细化规定,如规范调查时限,强化审理的审核把关作用,明确监察机关在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具体职责等。

以对调查时限的规定为例,条例明确“调查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案件,对被调查人没有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在立案后一年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被调查人解除留置措施的,应当在解除留置措施后一年以内作出处理决定。

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经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同时规定“被调查人在监察机关立案调查以后逃匿的,调查期限自被调查人到案之日起重新计算”。

条例对监察制度进行科学化、体系化集成,同时把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有利于更好地指导各级监察机关加强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确保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坚持问题导向是制定条例坚持的主要原则之一,条例重点针对实践中反映突出,而监察法规定过于原则的问题细化相关内容,从而满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职的迫切需要,实现法规制度的与时俱进,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强化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制约,使其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是条例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强化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条例专设一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对完善接受各方面监督的体制机制、健全内部监督制约制度、严格对监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等作出明确规定。

以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为例,条例明确,监察机关应当建立监督检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等部门相互协调制约的工作机制。同时明确,监察机关应当对监察权运行关键环节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适时开展专项督查。

对监察人员,条例规定了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以及回避制度等多种监督制约机制。同时规定,上级监察机关应当通过专项检查、业务考评、开展复查等方式,强化对下级监察机关及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纪守法情况的监督。

在责任追究方面,条例规定,监察机关在维护监督执法调查工作纪律方面失职失责的,依法追究责任。监察人员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或者对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的,既应当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责任。同时条例规定,对滥用职权、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条例通篇贯彻监察机关要接受最严格约束和监督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监察机关的权力边界,构建系统化全方位的监督机制,有利于确保监察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做到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更好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

篇三

9月20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发布公告,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称《条例》),明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国家监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

近年来,随着监察实践的不断丰富,监察法的规定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提高监督执法工作的精准性、实效性。同时,监察法在实施中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部分监察对象的界定不够明确,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还不够顺畅等等。

《条例》分为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等9章,在监察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廓清公职人员外延,明确监察全覆盖的对象范围。

《条例》共9章287条,与监察法各章逐一对应,在监察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内容。比如,对监察法规定的六类监察对象范围逐项作出细化。监察法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列入监察对象,《条例》用列举的方式细化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围,解决了部分监察对象界定不够明确的问题。

《条例》对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管辖权限作了更为细致的划分。《条例》进一步规范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管辖犯罪的界限,办理互涉案件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的,并不是由监察机关包办代替其他机关的侦查,各机关对互涉案件还是应当分别依职权立案,各司其职,依法履行管辖范围内的职责。

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一项重要的调查权限:留置措施。采取留置措施涉及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受到社会关注。《条例》对留置措施执行、提请公安机关协助采取留置措施、延长留置期限、解除留置措施等都作了细化规定,还细化了留置后依法通知被留置人员单位和家属的有关要求,强调保障被留置人合法权益等等。

这些规定的目的,在于为各级监察机关准确理解和把握留置适用明确制度依据,规范留置措施使用,确保监察工作依法开展。

《条例》对监察工作各环节的程序要求作出全面规定。规范调查时限,强化审理的审核把关作用等。邹开红表示,《条例》紧紧围绕规范监察权的运行来构建监察程序。在各个环节中贯通落实法治原则和从严要求,形成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权责清晰、流程规范、制约有效的程序体系,保证监察权在法治的轨道内运行。

《条例》专设一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并不是天然的“保险箱”,《条例》通篇都贯彻了监察机关要接受最严格约束和监督的要求,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构建了系统化、全方位的监督机制。一是强调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必须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组织的管理、监督下开展工作,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各级监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的形式、程序和审议意见办理的要求。三是强化监察机关自我监督,强调建立内设机构分工制约机制、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确立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细化履职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等,规范工作流程,强化权力制约。

监察法实施条例与监察法、监察官法都是国家反腐败立法和监察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和规范国家监察工作,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加强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的重要法律法规。监察法是规范监察工作的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会议通过;监察官法是根据宪法和监察法制定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聚焦监察官制度作出规范;《条例》是根据监察法制定的监察法规,由国家监察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全面规范监察工作的基础性、骨干性法规。所以,三者的位阶、效力和侧重点有所不同,但互相支撑、互为补充,共同为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充分的法治保障。

篇四

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全文公布并于当日起施行,这是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

《条例》分为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9章,共287条,与监察法各章相对应。

《条例》明确监察机关调查范围,分别对监察机关调查违法和犯罪职责作出规定,列出了职务违法的客观行为类型,列举了监察机关有权管辖的101个职务犯罪罪名。监察机关依法调查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等等。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犯罪,包括滥用职权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等等。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涉嫌玩忽职守犯罪,包括玩忽职守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等等。这1 01个罪名既是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的责任清单,也是对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最底线要求和负面清单,是公权力行使的制度笼子。

《条例》将监察法规定的监察程序分解为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审理、处置、移送审查起诉7个具体环节,在各环节中贯通落实法治原则和从严要求,形成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权责清晰、流程规范、制约有效的程序体系。

《条例》专章规定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完善接受各方面监督的体制机制,健全内部监督制约制度,构建系统化全方位的监督机制。

《条例》称,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反腐败国际条约的实施以及履约审议等工作,承担《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司法协助中央机关有关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建立集中统一、高效顺畅的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各级监察机关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等涉外案件办理工作。

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要认真研读《条例》,要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做遵纪守法的表率,自觉维护和执行党的各项纪律。纪检监察干部责任重大,要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做遵纪守法的表率,自觉维护和执行党的各项纪律。只有自身过得硬,才能挺直腰杆去监督别人。

通过学习,我学到无论在纪检监察工作的任何岗位,都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廉洁纪律,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要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守住纪律和规矩的底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学习心得体会(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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