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acceptance of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building electrical engineering
GB 50303-2015
主编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6 年 8 月 1 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15 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99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03-2015,自2016年8月1 日起实施。其中,第3.1.5、3.1.7、6.1.1、10.1.1、11.1.1、12.1.2、13.1.1、13.1. 5、14.1.1、15.1.1、18.1.1、18.1.5、19.1.1、19.1.6、20.1.3、23.1.1、24.1.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12月3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万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25章和8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代号,基本规定,变压器、箱式变电所安装,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台、箱)和配电箱(盘)安装,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检查接线,柴油发电机组安装,UPS及EPS安装,电气设备试验和试运行,母线槽安装,梯架、托盘和槽盒安装,导管敷设,电缆敷设,导管内穿线和槽盒内敷线,塑料护套线直敷布线,钢索配线,电缆头制作、导线连接和线路绝缘测试,普通灯具安装,专用灯具安装,开关、插座、风扇安装,建筑物照明通电试运行,接地装置安装,变配电室及电气竖井内接地干线敷设,防雷引下线及接闪器安装,建筑物等电位联结等。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将规范适用范围从电压等级10kV及以下修改为35kV及以下;2. 取消了架空线路及杆上电气设备安装和槽板配线章节,裸母线安装,配电(控制)屏、盘安装及部分属于设计规范的内容;3.增加了塑料护套线直敷布线章节;4.补充了低压和特低电压配电线路的安装技术要求;5. 补充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和接地故障回路阻抗等测试要求;6. 补充了高压设备、电缆的安装技术要求;7. 补充了电涌保护器CSPD)的检查内容;8.补充了材料进场验收、工程过程验收的检查方法和检查数量;9. 明确了钢导管连接处保护联结导体的材质、规格;10.将原规范的第28章“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与第3章“基本规定”合并为第3章“基本规定”中的第4节“分部(子分部)工程划分及验收”,并结合规范要求增加了相关质量控制资料;11.将原规范的第25章“避雷引下线和变配电室接地干线敷设”拆分为两个章节,将避雷引下线的安装纳入接闪器安装内容中,为第24章“防雷引下线及接闪器安装”,变配电室接地干线敷设内容中增加了电气竖井内的接地干线敷设要求,修改后为第23章“变配电室及电气竖井内接地干线敷设”;12. 对原规范部分条文进行了补充、完善和调整。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日常管理,由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开元路21号,邮政编码:310001)。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北京双圆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 珠海光乐电力母线槽有限公司 加铝(天津)铝合金产品有限公司 上海高桥电缆厂
主要起草人:傅慈英 余立成 沈志桥 吴丽胜 周卫新 任长宁 朱跃忠 颜勇 武伟 杨彤 冯成华 郑光乐 詹宇欣 张志立 钱大治
主要审查人:王金元 史均社 王振生 孙成群 刀利民 丁锐 张晓东 于文杰 荆津 于刚 周淳
条文说明
修订说明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5,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年12月3 日以第994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是在《建筑电气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 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浙江省开元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是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杭州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主要起草人员是钱大治、王振生、傅慈英、刘波平、林翰、徐乃一、李维瑜。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写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我国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和质量验收几十年的实践经验,并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协调一致,在广泛征求了设计、质监、监理、业主、施工等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本规范。
为了便于广大设计、施工和生产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进行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2 术语和代号
2.1 术语
2.2 代号
2.1 术语
2.1.1 布线系统 wiring system
由一根或几根绝缘导线、电缆或母线及其固定部分、机械保护部分构成的组合。
2.1.2 用电设备 current using equipment
用于将电能转换成其他形式能量的电气设备。
2.1.3 电气设备 electrical equipment
用于发电、变电、输电、配电或利用电能的设备。
2.1.4 电气装置 electrical installation
由相关电气设备组成的,具有为实现特定目的所需的相互协调的特性的组合。
2.1.5 建筑电气工程 building electrical engineering
为实现一个或几个具体目的旦特性相配合的,由电气装置、布线系统和用电设备电气部分构成的组合。
2.1.6 特低电压 extra-low voltage
相间电压或相对地电压不超过交流方均根值50V的电压。
2.1.7 SELV系统 SELV system
在正常条件下不接地,且电压不超过特低电压的电气系统。
2.1.8 PELV系统 PELV system
在正常条件下接地,且电压不超过特低电压的电气系统。
2.1.9 FELV系统 FELV system
非安全目的而为运行需要的电压不超过特低电压的电气系统。
2.1.10 母线槽 bus way
由母线构成并通过型式试验的成套设备,这些母线经绝缘材料支撑或隔开固定走线槽或类似的壳体中。
2.1.11 电缆梯架 cable ladder
带有牢固地固定在纵向主支撑组件上的一系列横向支撑构件的电缆支撑物。
2.1.12 电缆托盘 cable tray
带有连续底盘和侧边,但没有盖子的电缆支撑物。
2.1.13 槽盒 trunking
用于围护绝缘导线和电缆,带有底座和可移动盖子的封闭壳体。
2.1.14 电缆支架 cable bearer
用于支持和固定电缆的支撑物,由型钢制作而成,但不包括梯架、托盘或槽盒。
2.1.15 导管 conduit
布线系统中用于布设绝缘导线、电缆的,横截面通常为圆形的管件。
2.1.16 可弯曲金属导管 pliable metal conduit
徒手施以适当的力即可弯曲的金属导管。
2.1.17 柔性导管 flexible conduit
无须用力即可任意弯曲、频繁弯曲的导管。
2.1.18 保护导体 protective conductor
由保护联结导体、保护接地导体和接地导体组成,起安全保护作用的导体。
2.1.19 接地导体 earth conductor
在布线系统、电气装置或用电设备的给定点与接地极或接地网之间,提供导电通路或部分导电通路的导体。
2.1.20 总接地端子 main earthing terminal,main earthing bus bar
电气装置接地配置的一部分,并能用于与多个接地用导体实现电气连接的端子或总母线。又称总接地母线。
2.1.21 接地干线 earthing busbar
与总接地母线(端子)、接地极或接地网直接连接的保护导体。
2.1.22 保护接地导体(PE)protective earthing conductor
用于保护接地的导体。
2.1.23 保护联结导体 protective bonding conductor
用于保护等电位联结的导体。
2.1.24 中性导体(N) neutral conductor
与中性点连接并用于配电的导体。
2.1.25 外露可导电部分 exposed conductive part
用电设备上能触及的可导电部分。
2.1.26 外界可导电部分 extraneous conductive part
非电气装置的组成部分,且易于引入电位的可导电部分。
2.1.27 景观照明 landscape lighting
除体育场场地、建筑工地和道路照明等功能性照明以外,所有室外公共活动空间或景物的夜间景观的照明。
2.1.28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RCD)residual current device
在正常运行条件下能接通、承载和分断电流,并且当剩余电流达到规定值时能使触头断开的机械开关电器或组合电器。
2.1.29 额定剩余动作电流(I△n)rated residual operating current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额定的剩余动作电流值。
2.1.30 联锁式铠装 interlocked armour
采用金属带按联锁式结构制作的,为电缆线芯提供机械防护的包覆层。
2.1.31 接闪器 air termination system
由接闪杆、接闪带、接闪线、接闪网及金属屋面、金属构件等组成的,用于拦截雷电闪击的装置。
2.1.32 导线连接器 wire connection device
由一个或多个端子及绝缘体、附件等组成的,能连接两根或多根导线的器件。
条文说明
2.1 术语
2.1.1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工术语 电气装置》GB/T 2900.71—2008/IEC60050-826:2004第826-15-01条修改。
2.1.2 摘自现行国家标准《电工术语 电气装置》GB/T 2900.71—2008/IEC60050-826:2004第826-16-02条。其他能量包括光能、热能和机械能。
2.1.3 本术语是在现行国家标准《电工术语 电气装置》GB/T 2900.71—2008/IEC60050-826:2004第826-16-01条的基础上作出的修改,电气设备包括发电机、变压器、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测量仪器、保护器件、布线系统和用电设备。考虑到电机属于用电设备,而发电机应属发电设备,故将原定义中的“电机”改为“发电机”更确切。
2.1.4 摘自现行国家标准《电工术语 电气装置》GB/T 2900.71—2008/IEC60050-826:2004第826-10-01条。
2.1.5 本条文是在原规范基础上进行了简化,需要说明的是:由电气装置、布线系统和用电设备电气部分构成的组合应能满足建筑物预期的使用功能和安全要求,也能满足使用建筑物的人的安全需要。
2.1.6 摘自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第2.0.14条。
2.1.7 摘自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第2.0.15条。
2.1.8 摘自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第2.0.16条。
2.1.9 摘自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第2.0.17条。
2.1.10 本术语是在国家标准《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2部分:对母线干线系统(母线槽)的特殊要求》GB 7251.2—2006/IEC60439-2:1987第2.3.4条基础上作出的修改。该成套设备包括:带分接装置或不带分接装置的母线单元、换相单元、膨胀单元、弯曲单元、馈电单元和变容单元及分接单元。
2.1.11 摘自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第2.0.28条。
2.1.12 摘自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第2.0.27条。电缆托盘可以是带孔的或是网格状的。
2.1.13 本术语引自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第2.0.26条电缆槽盒的定义,但对其进行了修改,主要考虑到槽盒一般用于绝缘导线的敷设,而并不仅仅用于电缆的敷设;另一方面,电线电缆的分类中软电线是属于绝缘导线的,故未将软电线单独划分出来。
2.1.14 本规范所定义的电缆支架是指直接固定电缆的支撑支架。
2.1.15 本术语在现行国家标准《电工术语 电气装置》GB/T 2900.71—2008/IEC 60050-826:2004第826-15-03条的基础上略作了修改,又考虑到本规范未涉及电信装置,故将其删除。
2.1.16 本术语根据国家标准《电气安装用导管系统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20041.1—2005/ICE61386-1:1996第3.11条定义,本规范主要采用的是可弯曲金属导管,故在原定义上略作了修改。
2.1.17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575—2010第2.0.6条进行修改。
2.1.18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工术语 电气装置》GB/T 2900.71—2008/IEC 60050-826:2004第826-13-22条进行修改。
2.1.19 摘自现行国家标准《电工术语 电气装置》GB/T 2900.71—2008/IEC 60050-826:2004第826-13-12条。
2.1.20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工术语 电气装置》GB/T 2900.71—2008/IEC 60050-826:2004第826-13-15条进行修改。
2.1.21 该接地干线是为多个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集中设置的保护导体,能实现电击防护和等电位联结。
2.1.22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工术语 电气装置》GB/T 2900.71一2008/IEC 60050-826:2004第826-13-23条进行修改。
2.1.23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工术语 电气装置》GB/T 2900.71—2008/IEC 60050-826:2004第826-13-24条进行修改。
2.1.24 摘自现行国家标准《电工术语 电气装置》GB/T 2900.71—2008/IEC 60050-826:2004第826-14-07条。
2.1.25 摘自现行国家标准《电工术语 电气装置》GB/T 2900.71—2008/IEC 60050-826:2004第826-12-10条。
2.1.26 摘自现行国家标准《电工术语 电气装置》GB/T 2900.71—2008/IEC 60050-826:2004第826-12-11条。
2.1.28 摘自现行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的一般要求》GB/Z 6829—2008第3.3.1条。
2.1.29 摘自现行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 13955-2005第3.5条。
2.1.30 根据美国《国家电气规范》NEC(2011版)第330.2条进行修改。
2.1.31 摘自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第2.0.8条。
2.1.32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家用和类似用途低压电路用的连接器件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13140.1—2008第3. 4条连接器件的定义进行修改。
2.2 代号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2 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进场验收
3.3 工序交接确认
3.4 分部(子分部)工程划分及验收
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外,尚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电工、焊工、起重吊装工和电力系统调试等人员应持证上岗;
2 安装和调试用各类计量器具应检定合格,且使用时应在检定有效期内。
3.1.2 电气设备、器具和材料的额定电压区段划分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3.1.3 电气设备上的计量仪表、与电气保护有关的仪表应检定合格,且当投入运行时,应在检定有效期内。
3.1.4 建筑电气动力工程的空载试运行和建筑电气照明工程负荷试运行前,应根据电气设备及相关建筑设备的种类、特性和技术参数等编制试运行方案或作业指导书,并应经施工单位审核同意、经监理单位确认后执行。
3.1.5 高压的电气设备、布钱系统以及继电保护系统必须交接试验合格。
3.1.6 低压和特低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的检测或交接试验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3.1.7 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与保护导体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3.1.8 除采取下列任一间接接触防护措施外,电气设备或布线系统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1 采用II类设备;
2 已采取电气隔离措施;
3 采用特低电压供电;
4 将电气设备安装在非导电场所内;
5 设置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
条文说明
3.1 一般规定
3.1.1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第3.0.1条对施工现场应有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度和遵循的施工技术标准及其检查内容(见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附录A)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3.0.2条对未实行监理时,规定监理职责由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但考虑到各规范的专业性质不同,故结合本专业特点,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第3.0.1条及第3.0.2条规定的前提下,本条作了必要的补充和说明。
3.1.2 本条是对建筑电气工程高压、低压和特低压的定义说明,其额定电压的区段划分引自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的电压区段》GB/T 18379-2001/IEC 60449:1973,是与国际标准相同的。
3.1.3 这些仪表的指示或信号准确与否,关系到正确判断电气设备和其他建筑设备的运行状态,以及预期的功能和安全要求。
3.1.4 建筑电气动力工程的空载试运行,是指通电,不带负载;照明工程一般不做空载试运行,通电试灯即为负荷试运行。动力工程的空载试运行则有两层含义,一是电动机或其他电动执行机构等与建筑设备脱离,无机械上的连接单独通电运转,这对电气线路、开关、保护系统等是有载的,不过负荷很小,而电动机或其他电动执行机构等是空载的;二是电动机或其他电动执行机构等与建筑设备相连接,通电运转,但建筑设备既不输入,也不输出,如泵不打水,空压机不输气等。这时建筑设备处于空载状态,如建筑设备有输入输出,则就成为负荷试运行,本规范指的负荷试运行就是建筑设备有输入输出情况下的试运行。
3.1.5 本条与本规范修订前一致,是原规范的强制性条文。交接试验包括高压的电气设备、高压的布线系统以及继电保护系统。继电保护系统包括二次接线部分。高压的电气设备、布线系统以及继电保护系统,在建筑电气工程中是电力供应的高压终端,在投入运行前必须做交接试验。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技术进步设备制造技术标准更新、进口设备的引进,交接试验标准也会随着修订完善,应密切注意试验标准的更新,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的规定。
3.1.6 为保证电气设备的预期使用和运行安全考虑,低压和特低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运行前应进行检测或交接试验,其检测或交接试验要求在各分项工程中已作了补充规定。
3.1.7 本条是在原规范强制性条文的基础上进行了文字修改,其要求与原规范是一致的。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单独连接,也就是要求与保护导体直接连接,本规范所涉及的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与保护导体的连接均应符合本条规定。要求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单独与保护导体相连接是确保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的条件,需要强调的是,单独连接也就是要求不得串联连接,而是要求与保护导体干线连接。施工时应首先确认与电气设备连接的保护导体应为保护导体干线,在建筑物设备层等电气设备集中的场所,有可能选用断面为矩形的钢或铜母线做接地干线,可在其上钻孔后,将每个电气设备的接地线与钢或铜母线接地干线直接连接,电气设备移位或维修拆卸都不会使钢或铜母线接地干线中断电气连通。同样情况,建筑工程中的每一插座(灯具)回路的保护接地导体(PE)在插座(灯具)接线盒内也不应剪断与插座(灯具)连接,当然末端插座(灯具)的保护接地导体(PE)连接时是要剪断的。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设计是根据电气设备的技术参数、所处的不同环境和条件进行计算和选择的,施工时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执行。
3.1.8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第5.2.1条作出的规定,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的均是指I类电气设备或布线系统。但需要强调的是,采用特低电压供电系统的电击防护应满足设计要求,特低电压PELV系统的接地配置和外露可导电部分需要用保护导体连接到总接地端子上。
3.2 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进场验收
3.3 工序交接确认
3.3.1 变压器、箱式变电所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压器、箱式变电所安装前,室内顶棚、墙体的装饰面应完成施工,无渗漏水,地面的找平层应完成施工,基础应验收合格,埋入基础的导管和变压器进线、出线预留孔及相关预埋件等经检查应合格;
2 变压器、箱式变电所通电前,变压器及系统接地的交接试验应合格。
3.3.2 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台、箱)和配电箱(盘)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成套配电柜(台)、控制柜安装前,室内顶棚、墙体的装饰工程应完成施工,无渗漏水,室内地面的找平层应完成施工,基础型钢和柜、台、箱下的电缆沟等经检查应合格,落地式柜、台、箱的基础及埋入基础的导管应验收合格;
2 墙上明装的配电箱(盘)安装前,室内顶棚、墙体、装饰面应完成施工,暗装的控制(配电)箱的预留孔和动力、照明配线的线盒及导管等经检查应合格;
3 电源线连接前,应确认电涌保护器(SPD)型号、性能参数符合设计要求,接地线与PE排连接可靠;
4 试运行前,柜、台、箱、盘内PE排应完成连接,柜、台、箱、盘内的元件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接线应正确且交接试验合格。
3.3.3 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接线前,应与机械设备完成连接,且经手动操作检验符合工艺要求,绝缘电阻应测试合格。
3.3.4 柴油发电机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组安装前,基础应验收合格。
2 机组安放后,采取地脚螺栓固定的机组应初平,螺栓孔灌浆、精平、紧固地脚螺栓、二次灌浆等安装合格;安放式的机组底部应垫平、垫实。
3 空载试运行前,油、气、水冷、风冷、烟气排放等系统和隔振防噪声设施应完成安装,消防器材应配置齐全、到位且符合设计要求,发电机应进行静态试验,随机配电盘、柜接线经检查应合格,柴油发电机组接地经检查应符合设计要求。
4 负荷试运行前,空载试运行和试验调整应合格。
5 投入备用状态前,应在规定时间内,连续无故障负荷试运行合格。
3.3.5 UPS或EPS接至馈电线路前,应按产品技术要求进行试验调整,并应经检查确认。
3.3.6 电气动力设备试验和试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动力设备试验前,其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完成连接,并经检查应合格;
2 通电前,动力成套配电(控制)柜、台、箱的交流工频耐压试验和保护装置的动作试验应合格;
3 空载试运行前,控制回路模拟动作试验应合格,盘车或手动操作检查电气部分与机械部分的转动或动作应协调一致。
3.3.7 母线槽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压器和高低压成套配电柜上的母线槽安装前,变压器、高低压成套配电柜、穿墙套管等应安装就位,并应经检查合格;
2 母线槽支架的设置应在结构封顶、室内底层地面完成施工或确定地面标高、清理场地、复核层间距离后进行;
3 母线槽安装前,与母线槽安装位置有关的管道、空调及建筑装修工程应完成施工;
4 母线槽组对前,每段母线的绝缘电阻应经测试合格,且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Ω;
5 通电前,母线槽的金属外壳应与外部保护导体完成连接,且母线绝缘电阻测试和交流工频耐压试验应合格。
3.3.8 梯架、托盘和槽盒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架安装前,应先测量定位;
2 梯架、托盘和槽盒安装前,应完成支架安装,且顶棚和墙面的喷浆、油漆或壁纸等应基本完成。
3.3.9 导管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管前,除埋入混凝土中的非镀锌钢导管的外壁外,应确认其他场所的非镀锌钢导管内、外壁均已做防腐处理;
2 埋设导管前,应检查确认室外直埋导管的路径、沟槽深度、宽度及垫层处理等符合设计要求;
3 现浇混凝土板内的配管,应在底层钢筋绑扎完成,上层钢筋未绑扎前进行,且配管完成后应经检查确认后,再绑扎上层钢筋和浇捣混凝土;
4 墙体内配管前,现浇混凝土墙体内的钢筋绑扎及门、窗等位置的放线应已完成;
5 接线盒和导管在隐蔽前,经检查应合格;
6 穿梁、板、柱等部位的明配导管敷设前,应检查其套管、埋件、支架等设置符合要求;
7 吊顶内配管前,吊顶上的灯位及电气器具位置应先进行放样,并应与土建及各专业施工协调配合。
3.3.10 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架安装前,应先清除电缆沟、电气竖井内的施工临时设施、模板及建筑废料等,并应对支架进行测量定位;
2 电缆敷设前,电缆支架、电缆导管、梯架、托盘和槽盒应完成安装,并已与保护导体完成连接,且经检查应合格;
3 电缆敷设前,绝缘测试应合格;
4 通电前,电缆交接试验应合格,检查并确认线路去向、相位和防火隔堵措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3.3.11 绝缘导线、电缆穿导管及槽盒内敷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接施工作业应已完成,检查导管、槽盒安装质量应合格;
2 导管或槽盒与柜、台、箱应已完成连接,导管内积水及杂物应已清理干净;
3 绝缘导线、电缆的绝缘电阻应经测试合格;
4 通电前,绝缘导线、电缆交接试验应合格,检查并确认接线去向和相位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3.3.12 塑料护套线直敷布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弹线定位前,应完成墙面、顶面装饰工程施工;
2 布线前,应确认穿梁、墙、楼板等建筑结构上的套管巳安装到位,且塑料护套线经绝缘电阻测试合格。
3.3.13 钢索配线的钢索吊装及线路敷设前,除地面外的装修工程应已结束,钢索配线所需的预埋件及预留孔应已预埋、预留完成。
3.3.14 电缆头制作和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头制作前,电缆绝缘电阻测试应合格,检查并确认电缆头的连接位置、连接长度应满足要求;
2 控制电缆接线前,应确认绝缘电阻测试合格,校线正确;
3 电力电缆或绝缘导线接线前,电缆交接试验或绝缘电阻测试应合格,相位核对应正确。
3.3.15 照明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安装前,应确认安装灯具的预埋螺栓及吊杆、吊顶上安装嵌入式灯具用的专用支架等已完成,对需做承载试验的预埋件或吊杆经试验应合格;
2 影响灯具安装的模板、脚手架应已拆除,顶棚和墙面喷浆、油漆或壁纸等及地面清理工作应已完成;
3 灯具接线前,导线的绝缘电阻测试应合格;
4 高空安装的灯具,应先在地面进行通断电试验合格。
3.3.16 照明开关、插座、风扇安装前,应检查吊扇的吊钩已预埋完成、导线绝缘电阻测试应合格,顶棚和墙面的喷浆、油漆或壁纸等已完工。
3.3.17 照明系统的测试和通电试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线绝缘电阻测试应在导线接续前完成;
2 照明箱(盘)、灯具、开关、插座的绝缘电阻测试应在器具就位前或接线前完成;
3 通电试验前,电气器具及线路绝缘电阻应测试合格,当照明回路装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时,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应检测合格;
4 备用照明电源或应急照明电源做空载自动投切试验前,应卸除负荷,有载自动投切试验应在空载自动投切试验合格后进行;
5 照明全负荷试验前,应确认上述工作应已完成。
3.3.18 接地装置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利用建筑物基础接地的接地体,应先完成底板钢筋敷设,然后按设计要求进行接地装置施工,经检查确认后,再支模或浇捣混凝土。
2 对于人工接地的接地体,应按设计要求利用基础沟槽或开挖沟槽,然后经检查确认,再埋入或打入接地极和敷设地下接地干线。
3 降低接地电阻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接地模块降低接地电阻的施工,应先按设计位置开挖模块坑,并将地下接地干线引到模块上,经检查确认,再相互焊接;
2)采用添加降阻剂降低接地电阻的施工,应先按设计要求开挖沟槽或钻孔垂直埋管,再将沟槽清理干净,检查接地体埋入位置后,再灌注降阻剂;
3)采用换土降低接地电阻的施工,应先按设计要求开挖沟槽,并将沟槽清理干净,再在沟槽底部铺设经确认合格的低电阻率土壤,经检查铺设厚度达到设计要求后,再安装接地装置;接地装置连接完好,并完成防腐处理后,再覆盖上一层低电阻率土壤。
4 隐蔽装置前,应先检查验收合格后,再覆土回填。
3.3.19 防雷引下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利用建筑物柱内主筋作引下线时,应在柱内主筋绑扎或连接后,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经检查确认,再支模;
2 对于直接从基础接地体或人工接地体暗敷埋入粉刷层内的引下线,应先检查确认不外露后,再贴面砖或刷涂料等;
3 对于直接从基础接地体或人工接地体引出明敷的引下线,应先埋设或安装支架,并经检查确认后,再敷设引下线。
3.3.20 接闪器安装前,应先完成接地装置和引下线的施工,接闪器安装后应及时与引下线连接。
3.3.21 防雷接地系统测试前,接地装置应完成施工且测试合格;防雷接闪器应完成安装,整个防雷接地系统应连成回路。
3.3.22 等电位联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总等电位联结,应先检查确认总等电位联结端子的接地导体位置,再安装总等电位联结端子板,然后按设计要求作总等电位联结;
2 对于局部等电位联结,应先检查确认连接端子位置及连接端子板的截面积,再安装局部等电位联结端子板,然后按设计要求作局部等电位联结;
3 对特殊要求的建筑金属屏蔽网箱,应先完成网箱施工,经检查确认后,再与PE连接。
条文说明
3.3 工序交接确认
3.3.1 基础验收是土建工作和安装工作的中间工序交接,只有验收合格,才能开展安装工作,验收时应依据设计图纸核对形位尺寸,并对是否可以安装(指混凝土强度、基坑回填、集油坑卵石铺设等条件)作出判断。
3.3.2 本条是土建和安装的工序交接内容,如相关建筑物不符合交接条件,安装后建筑物的修补或处理操作难度很大,也对安装好
的柜、台、箱、盘会有不利的影响。
装在墙上的配电箱(盘),无论是暗装还是明装,其施工工序安排是否合理,将直接影响墙面装修质量和建筑物的观感质量,因而要认真重视预埋、预留工作和与土建工作的工序合理衔接。
成套柜、台、箱内的元件规格、型号,在设备进场验收时,已依据其随带的技术文件进行核对,在施工中经常发生因用电设备容量变化而进行设计修改,有时要调换元器件。这样在电气交接试验前,依据设计图纸及变更文件,再进行一次认真仔细的核对工作很有必要,有利于试验的正确性和通电运行的安全性,特别是SPD的接线需确保其接地线与PE排连接可靠后才能连接相关电
源线,这是一个重要的施工工序,不准逆反,若先连接电源线,而接地线尚未连接,则一旦发生瞬时过电压将引发电网电压的瞬间提高,使供电系统和设备受到冲击而损坏。
3.3.3 这是操作工序,要十分注意电气设备的动作方向符合建筑设备的工艺要求。如电动机正转打开阀门,反转关闭阀门;温度控
制器接通,电加热器通电加温,反之断电停止加温,若与工艺要求不一致,轻则不能达到预期功能要求,重则损坏电气设备或其他建筑设备;也可能给智能化系统的联动调校工作带来麻烦。
3.3.4 柴油发电机组的柴油机需空载试运行,经检查无油、水泄漏,且机械运转平稳、转速自动或手动控制符合要求,这时发电机
已做过静态试验,才具备条件做下一步的发电机空载和负载试验。为了防止空载试运行时发生意外,燃油外漏,引发火灾事故,所以要按设计要求或消防规定配齐灭火器材,同时还应做好消防灭火预案。
柴油机空载试运行合格,做发电机空载试验,否则盲目带上发电机负荷是不安全的。
一幢建筑物配有柴油发电机等备用电源,目的是当市电因故中断供电时,建筑物内的重要用电负荷仍能得到电能,可以持续运
行。正因为备用电源的重要性和提供人们安全感的需要,所以其投入备用状态前要经可靠的负荷试运行。
3.3.5 UPS主要供给计算机、医院维持生命需要的供电回路、智能化系统及允许断电时间很短的照明供电回路;EPS主要给应急
照明、事故照明等重要负荷供电,其输出的电压或电流的质量要求高,所以应调试合格后,才能允许接至馈电线路,否则会导致相关供电系统或整个智能化系统或消防控制系统失灵损坏,甚至崩溃。
3.3.6 电气动力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即原规范中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其提法与现行的IEC国际标准的提法是一致的。只有做好该项工作后进行电气测试、试验,对人身和设备的安全才有保障。
先试验、合格后通电是重要的、合理的工作顺序,目的是确保安全。
电气动力设备的转动或直线运动均是为了给建筑设备提供符合需要的动力,动作方向是否正确是关键,否则建筑设备无法正常
工作;不能逆向动作的设备,方向错了会造成损坏。控制回路的模拟动作试验,是指电气线路的主回路开关出线处断开,电动机等电气设备不受电动作;但是控制回路是通电的,可以模拟合闸、分闸,也可以将各个联锁接点(包括电信号和非电信号)进行人工模拟动作以控制主回路开关的动作。
3.3.7 母线槽是依据建筑结构和母线槽布置位置的订货图分段制造的,进场验收应依照订货图查验规格尺寸和外观质量。建筑
物的实际尺寸和图纸标注尺寸间有一定的误差,所以要验证建筑物的实际尺寸是否与预期尺寸基本一致,若有差异(指超过预期误差)可及时设法处理。
母线槽外壳比管道(包括有些风管在内)强度要差一些,所以各专业安装的程序安排上,各种管道应先装、母线槽后装;装修没结束安装母线槽,一是母线槽先装会影响粉刷工程的操作,而使局部位置无法粉刷,二是可以避免粉刷中对母线槽外壳的污染。
母线槽是分段供货,现场组对连接,完成后要检查总体交流工频耐压水平和绝缘程度,为了能顺利通过最终检验,防患于未然,所以安装前要对各段母线进行绝缘检查,包括各相对地和相间的绝缘检查。
3.3.8 先清理和安装支架是合理的施工工序,如反过来进行施工,不仅会导致电缆梯架、托盘和槽盒损坏,而且要用大量的临时支撑,也是极不经济的。
3.3.9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电缆管理用导管系统 第1 部分:通用要求》GB/T 20041.1的规定,钢导管的内、外表面是应有防腐蚀的防护层的,而且根据防腐蚀能力的高低分为4个等级。所以对钢导管的内、外表面不需做防腐处理的理由是不充分的,问题是选用何种防腐等级或用何种方式防腐,应由设计人员根据导管的使用环境和预期使用寿命做出确定。
明确现浇混凝土楼板内钢筋绑扎与电气配管的关系是电气安装与建筑工程土建施工合理衔接的工序,这样做可以既保证钢筋工程质量,又保证电气配管质量。
3.3.10 电缆在沟内、电缆竖井内支架上敷设,支架要经预制、防
腐和安装,且还要焊接保护导体,同时对有碍安装或安装后不便清理的建筑垃圾进行清除,具备这样的条件才能敷设固定电缆,否则无法施工。
电缆敷设前保护电缆用的导管、梯架、托盘和槽盒及保护导体应连接完成,电缆绝缘检查应合格才可进行敷设,否则易损伤电缆或最终试验不合格,拆下返工浪费太大。
无论高压、低压建筑电气工程,施工的最后阶段都应作交接试验,合格后才能交付通电,投入运行。这样可以鉴别工程的可靠性和在分、合闸过程中瞬态冲击的耐受能力。所以电缆通电前也应按本规范做交接试验。电缆的防火隔堵措施在设计中有明确的位置和具体要求,措施未实施,电缆不能通电,以防万一发生电气火灾,导致整幢建筑物受损。
3.3.11 导线、电缆的绝缘外保护层是不允许高温灼烤的,否则要影响其绝缘的可靠性和完整性,所以在穿管敷线前应将焊接施工尤其是熔焊施工全部结束。
3.3.12 塑料护套线直敷布线前保护套管及建筑施工的墙面、顶面装饰工程应施工结束,塑料护套线绝缘检查合格后才可进行敷设,否则塑料护套线易受污染或因布线完成后绝缘不合格而返工造成浪费。
3.3.14 电缆头制作是电缆安装的关键工序,尤其是芯线截面较大的电力电缆,电缆头的引线与开关设备连接时要注意引线的方向,留有足够的长度,使开关设备的连接处不致受额外引力或发生强行组对一样的强制力,以避免受到振动后使设备损坏。剖开电缆前,先确认一下连接的开关设备是否在设计的位置。
3.3.15 安装灯具的预埋件和嵌入式灯具安装专用骨架通常由设计出图,要注意的是,有的可能在土建施工图上,也有的可能在电气安装施工图上,这就要求做好协调分工,特别在图纸会审时给予明确。
3.3.17 照明工程的通电是带电后就有负荷,因而事先的检查要认真仔细,严格按本规范工序执行,同时照明工程在大型公用建筑中起着重要作用,面大量广是其主要特点,所以通电试灯要有序进行,当然插座等的通电测试也要按回路逐个进行,以防止供电电压失误造成成批灯具烧毁或电气器具损坏。
3.3.18 图纸会审和做好土建、电气安装施工协调工作是正确完成这道工序的关键。
降低接地电阻措施的选择及施工应按设计要求执行这是原则,同时依据材料供货商提供的技术文件实施施工、核对,以检查有无特殊要求。
3.3.20 这是一个重要工序的排列,不准逆反,否则要酿大祸,若先装接闪器引雷,而接地装置尚未施工,引下线也没有连接,建筑物遭受雷击后引发的事故损失将更严重。对利用屋顶钢筋网等符合条件的钢筋作为接闪器时,在板内钢筋绑扎后,按设计要求施工,经检查确认,才能支模。
3.4 分部(子分部)工程划分及验收
3.4.1 建筑电气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逐级进行验收,各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3.4.2 建筑电气分部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配电室安装工程中分项工程的检验批,主变配电室应作为1个检验批;对于有数个分变配电室,且不属于子单位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应分别作为1个检验批,其验收记录应汇入所有变配电室有关分项工程的验收记录中;当各分变配电室属于各子单位工程的子分部工程时,所属分项工程应分别作为1个检验批,其验收记录应作为分项工程验收记录,且应经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汇总后纳入分部工程验收记录中。
2 供电干线安装工程中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供电区段和电气竖井的编号划分。
3 对于电气动力和电气照明安装工程中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其界区的划分应与建筑土建工程一致。
4 自备电源和不间断电源安装工程中分项工程,应分别作为1个检验批。
5 对于防雷及接地装置安装工程中分项工程的检验批,人工接地装置和利用建筑物基础钢筋的接地体应分别作为1个检验批,且大型基础可按区块划分成若个检验批;对于防雷引下线安装工程,6层以下的建筑应作为1个检验批,高层建筑中依均压环设置间隔的层数应作为1个检验批;接闪器安装同一屋面,应作为1个检验批;建筑物的总等电位联结应作为1个检验批,每个局部等电位联结应作为1个检验批,电子系统设备机房应作为1个检验批。
6 对于室外电气安装工程中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庭院大小、投运时间先后、功能区块等进行划分。
3.4.3 当验收建筑电气工程时,应核查下列各项质量控制资料,且资料内容应真实、齐全、完整:
1 设计文件和图纸会审记录及设计变更与工程洽商记录;
2 主要设备、器具、材料的合格证和进场验收记录;
3 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4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检验记录;
5 电动机检查(抽芯)记录;
6 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7 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8 接地故障回路阻抗测试记录;
9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测试记录;
10 电气设备空载试运行和负荷试运行记录;
11 EPS应急持续供电时间记录;
12 灯具固定装置及悬吊装置的载荷强度试验记录;
13 建筑照明通电试运行记录;
14 接闪线和接闪带固定支架的垂直拉力测试记录;
15 接地(等电位)联结导通性测试记录;
16 工序交接合格等施工安装记录。
3.4.4 建筑电气分部(子分部)工程和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应无遗漏缺项、填写正确。
3.4.5 技术资料应齐全,且应符合工序要求、有可追溯性;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均应确认且签章齐全。
3.4.6 检验批验收时应按本规范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中规定的检查数量和抽查比例进行检查,施工单位过程检查时应进行全数检查。
3.4.7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时,建筑电气分部(子分部)工程实物质量应抽检下列部位和设施,且抽检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1 变配电室,技术层、设备层的动力工程,电气竖井,建筑顶部的防雷工程,电气系统接地,重要的或大面积活动场所的照明工程,以及5%自然间的建筑电气动力、照明工程;
2 室外电气工程的变配电室,以及灯具总数的5%。
3.4.8 变配电室通电后可抽测下列项目,抽测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1 各类电源自动切换或通断装置;
2 馈电线路的绝缘电阻;
3 接地故障回路阻抗;
4 开关插座的接线正确性;
5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动作电流和时间;
6 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
7 照度。
条文说明
3.4 分部(子分部)工程划分及验收
3.4.1 本条的验收方法是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一致的,附录A对各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进行了明确的划分,便于现场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对工程质量实施逐级验收和资料的归类与审查。
3.4.2 电气动力和电气照明安装工程中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划分,要求与土建工程一致,是考虑到电气安装管线预埋必须与土建施工同步,为方便过程验收而提出的要求。
3.4.3 为验证施工过程工序质量检查、检验和控制的有效性,并能为施工验收提供复核依据,要求对电气施工过程的重要控制节点应及时做好记录,特提出本条规定。但并不限于本条所列的质量控制资料,对本规范中提及需要进行检验、测试、试验、验证的项目,施工单位均需提供相关质量控制资料。
3.4.7 变配电室、技术层、设备层的动力工程、供电干线及建筑物防雷和电气系统接地是电气安装工程的重要部位,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工程的使用和安全运行,因此应重点检查,考虑到建筑工程的照明及动力工程量大、涉及面广,应由施工单位在施工工序检查中进行全数自查,工程验收以抽查形式为主。
3.4.8 为方便检测验收,高低压配电装置的调整试验应提前通知监理和有关监督部门,以便对试验结果进行确认。
4 变压器、箱式变电所安装
4.1 主控项目
4.1.1 变压器安装应位置正确,附件齐全,油浸变压器油位正常,无渗油现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1.2 变压器中性点的接地连接方式及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并用接地电阻测试仪测试。
4.1.3 变压器箱体、干式变压器的支架、基础型钢及外壳应分别单独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紧固件及防松零件齐全。
检查数量:紧固件及防松零件抽查5%,其余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1.4 变压器及高压电气设备应按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完成交接试验且合格。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试验时观察检查或查阅交接试验记录。
4.1.5 箱式变电所及其落地式配电箱的基础应高于室外地坪,周围排水通畅。用地脚螺栓固定的螺帽应齐全,拧紧牢固;自由安放的应垫平放正。对于金属箱式变电所及落地式配电箱,箱体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且有标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手感检查。
4.1.6 箱式变电所的交接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高压成套开关柜、低压成套开关柜和变压器三个独立单元组合成的箱式变电所高压电气设备部分,应按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完成交接试验且合格;
2 对于高压开关、熔断器等与变压器组合在同一个密闭油箱内的箱式变电所,交接试验应按产品提供的技术文件要求执行;
3 低压成套配电柜和馈电线路的每路配电开关及保护装置的相间和相对地间的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0.5MΩ;当国家现行产品标准未做规定时,电气装置的交流工频耐压试验电压应为1000V,试验持续时间应为1min,当绝缘电阻值大于10MΩ时,宜采用2500V兆欧表摇测。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用绝缘电阻测试仪测试、试验并查阅交接试验记录。
4.1.7 配电间隔和静止补偿装置栅栏门应采用裸编织铜线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其截面积不应小于4mm²。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条文说明
4.1 主控项目
4.1.1 本条是对变压器安装的基本要求,位置正确是指中心线和标高符合设计要求。采用规定尺寸的母线槽作引出或引入线时,则更应控制变压器的安装定位位置。油浸变压器有渗油现象说明密封不好,是不应存在的现象。
4.1.2 变压器的接地既有高压部分的保护接地,又有低压部分的工作接地;而低压供电系统在建筑电气工程中大量采用多电源供电系统,对一个多电源供电的TN系统,当接地连接方式不当时,中性线电流就可能通过不期望的路径流通,而引起火灾、腐蚀或电磁干扰,因此对变压器中性点的接地连接方式及接地电阻值要求,是由设计人员根据不同的供电系统(TN或IT或TT系统)在图纸设计时提出要求的,施工时,施工人员必须按图施工,以确保用电安全。
4.1.3 变压器箱体、干式变压器的支架、基础型钢及外壳属金属体,均是电气装置中重要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为了人身和设备安全,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规范所要求的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是指与保护导体直接连接且采取了焊接或螺栓紧固连接等连接方式。
4.1.4 变压器及高压电气设备安装好后,应经交接试验合格,并出具报告后,才具备通电条件。交接试验的内容和要求,即合格的判定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的规定。
4.1.5 箱式变电所及其落地式配电箱在建筑电气工程中以住宅小区室外设置为主要形式,本体有较好的防雨雪和通风性能,但其底部不是全密闭的,故而要注意防积水入侵,其基础的高度及周围排水通道设置应由设计人员在施工图上加以明确。因产品的固定形式有两种,所以分别加以描述。
4.1.6 目前国内箱式变电所主要有两种产品,前者由高压柜、低压柜、变压器三个独立的单元组合而成,后者为引进技术生产的高压开关设备和变压器设在一个油箱内的箱式变电所。根据产品的技术要求不同,试验的内容和具体的规定也不一样。
4.2 一般项目
4.2.1 有载调压开关的传动部分润滑应良好,动作应灵活,点动给定位置与开关实际位置应一致,自动调节应符合产品的技术文件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或操作检查。
4.2.2 绝缘件应无裂纹、缺损和瓷件瓷釉损坏等缺陷,外表应清洁,测温仪表指示应准确。
检查数量:各种规格各抽查10%,且不得少于1件。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2.3 装有滚轮的变压器就位后,应将滚轮用能拆卸的制动部件固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2.4 变压器应按产品技术文件要求进行器身检查,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检查器身。
1 制造厂规定不检查器身;
2 就地生产仅作短途运输的变压器,且在运输过程中有效监督,无紧急制动、剧烈振动、冲撞或严重颠簸等异常情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产品技术文件、查阅运输过程资料。
4.2.5 箱式变电所内、外涂层应完整、无损伤,对于有通风口的,其风口防护网应完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2.6 箱式变电所的高压和低压配电柜内部接线应完整、低压输出回路标记应清晰,回路名称应准确。
检查数量:按回路数量抽查10%,且不得少于1个回路。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2.7 对于油浸变压器顶盖,沿气体继电器的气流方向应有1.0%~1.5%的升高坡度。除与母线槽采用软连接外,变压器的套管中心线应与母线槽中心线在同一轴线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并采用水平仪测试。
4.2.8 对有防护等级要求的变压器,在其高压或低压及其他用途的绝缘盖板上开孔时,应符合变压器的防护等级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条文说明
4.2 一般项目
4.2.1 为提高供电质量,建筑电气工程除采用干式变压器外,也有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的,而且是以自动调节的为主,通电前除应做电气交接试验外,还应对有载调压开关裸露在(油)箱外的机械传动部分做检查,要在点动试验符合要求后,才能切换到自动位置。自动切换调节的有载调压变压器,由于控制调整的元件不同,调整试验时,还应注意产品技术文件的特殊规定。
4.2.2 变压器就位后,要在其上部配装进出母线和其他有关部件,往往由于工作不慎,在施工中会给变压器外部的绝缘器件造成损伤,所以交接试验和通电前均应认真检查是否有损坏,且外表不应有尘垢,否则初通电时会有电气故障发生。变压器的测温仪表在安装前应对其准确度进行检定,尤其是带讯号发送的更应这样做。
4.2.3 装有滚轮的变压器定位在钢制的轨道(滑道)上,就位找正纵、横中心线后,即应按施工图纸装好制动装置,不拆卸滑轮,便于变压器日后退出实施吊芯和维修,但也有明显的缺点,就是轻度的地震或受到意外的冲力时,变压器很容易发生位移,导致器身和上部外接线损坏而造成电气安全事故,所以安装好制动装置关系着变压器的安全运行。
4.2.4 器身不作检查的条件是与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8 的规定一致的。从总体上看,变压器在施工现场不作器身检查是发展趋势,除施工现场条件不如制造厂条件好这一因素外,在产品结构设计和质量管理及货运管理水平日益提高的情况下,器身检查发现的问题日益减少,有些引进的变压器等设备在技术文件中明确不准进行器身检查,是由供货方作出担保的。
4.2.7 气体继电器是油浸变压器保护继电器之一,装在变压器箱体与油枕的连通管水平段中间,当变压器过载或局部故障时,使线圈有机绝缘或变压器油发生气化,升至箱体顶部,为有利气体流向气体继电器发出报警信号,并使气体经油枕泄放,因而要有规定的升高坡度,决不允许倒置。安装无气体继电器的小型油浸变压器,为了同样的理由,使各种原因产生的气体方便经油枕、呼吸器泄放,有升高坡度也是合理的。
5 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台、箱)和配电箱(盘)安装
条文说明
5.1 主控项目
5.1.1 柜、台、箱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对于装有电器的可开启门,门和金属框架的接地端子间应选用截面积不小于4mm²的黄绿色绝缘铜芯软导线连接,并应有标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1.2 柜、台、箱、盘等配电装置应有可靠的防电击保护;装置内保护接地导体(PE)排应有裸露的连接外部保护接地导体的端子,并应可靠连接。当设计未做要求时,连接导体最小截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并采用力矩扳手检查。
5.1.3 手车、抽屉式成套配电柜推拉应灵活,无卡阻碰撞现象。动触头与静触头的中心线应一致,且触头接触应紧密,投入时,接地触头应先于主触头接触;退出时,接地触头应后于主触头脱开。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1.4 高压成套配电柜应按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进行交接试验,并应合格,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继电保护元器件、逻辑元件、变送器和控制用计算机等单体校验应合格,整组试验动作应正确,整定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新型高压电气设备和继电保护装置投入使用前,应按产品技术文件要求进行交接试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模拟试验检查或查阅交接试验记录。
5.1.5 低压成套配电柜交接试验应符合本规范第4.1.6条第3款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用绝缘电阻测试仪测试、试验时观察检查或查阅交接试验记录。
5.1.6 对于低压成套配电柜、箱及控制柜(台、箱)间线路的线间和线对地间绝缘电阻值,馈电线路不应小于0.5MΩ,二次回路不应小于1MΩ;二次回路的耐压试验电压应为1000V,当回路绝缘电阻值大于10MΩ时,应采用2500V兆欧表代替,试验持续时间应为1min或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
检查数量:按每个检验批的配线回路数量抽查20%,且不得少于1个回路。
检查方法:用绝缘电阻测试仪测试或试验、测试时观察检查或查阅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5.1.7 直流柜试验时,应将屏内电子器件从线路上退出,主回路线间和线对地间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0.5MΩ,直流屏所附蓄电池组的充、放电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整流器的控制调整和输出特性试验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用绝缘电阻测试仪测试,调整试验时观察检查或查阅试验记录。
5.1.8 低压成套配电柜和配电箱(盘)内末端用电回路中,所设过电流保护电器兼作故障防护时,应在回路末端测量接地故障回路阻抗,且回路阻抗应满足下式要求:
式中:Zs(m)——实测接地故障回路阻抗(Ω);
U0——相导体对接地的中性导体的电压(V);
Ia——保护电器在规定时间内切断故障回路的动作电流(A)。
检查数量:按末级配电箱(盘、柜)总数量抽查20%,每个被抽查的末级配电箱至少应抽查1个回路,且不应少于1个末级配电箱。
检查方法:仪表测试并查阅试验记录。
5.1.9 配电箱(盘)内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RCD)应在施加额定剩余动作电流(I△n)的情况下测试动作时间,且测试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每个配电箱(盘)不少于1个。
检查方法:仪表测试并查阅试验记录。
5.1.10 柜、箱、盘内电涌保护器(SPD)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SPD的型号规格及安装布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 SPD的接线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地导线的位置不宜靠近出线位置;
3 SPD的连接导线应平直、足够短,且不宜大于0.5m。
检查数量:按每个检验批电涌保护器(SPD)的数量抽查20%,且不得少于1个。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1.11 IT系统绝缘监测器(IMD)的报警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仪表测试。
5.1.12 照明配电箱(盘)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箱(盘)内配线应整齐、无绞接现象;导线连接应紧密、不伤线芯、不断股;垫圈下螺丝两侧压的导线截面积应相同,同一电器器件端子上的导线连接不应多于2根,防松垫圈等零件应齐全;
2 箱(盘)内开关动作应灵活可靠;
3 箱(盘)内宜分别设置中性导体(N)和保护接地导体(PE)汇流排,汇流排上同一端子不应连接不同回路的N或PE。
检查数量:按照明配电箱(盘)数量抽查10%,且不得少于1台。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及操作检查,螺丝刀拧紧检查。
5.1.13 送至建筑智能化工程变送器的电量信号精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状态信号应正确;接收建筑智能化工程的指令应使建筑电气工程的断路器动作符合指令要求,且手动、自动切换功能均应正常。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模拟试验时观察检查或查阅检查记录。
条文说明
5.1 主控项目
5.1.1 设计时对保护导体的规格、是否要重复接地、继电保护等已作出选择和安排,而施工时要保证各连接可靠,正常情况下不松动,且标识明显,使人身、设备在通电运行中确保安全,施工操作时虽工艺简单,但其施工质量是至关重要的;连接导线的规格大小是按机械强度和允许的最小导体截面积来考虑的;连接导线要求采用绝缘铜芯软导线而非裸铜软线,旨在避免带有电器的柜、台、箱可开启门活动时触及电器连接点而引起电击事故的发生。
5.1.2 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对保护导体最小截面积作出了明确规定,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1部分:总则》GB 7251.1—2013/IEC60439-1:2001第8.4节电击防护规定,低压成套设备要符合该标准第8.4.3.2.2款表3的要求,且指明保护接地导体(PE)材料和相线导体材料不同时,要将保护接地导体(PE)截面积的确定,换算至与表3相同的导电要求。其理由是使载流容量足以承受流过的接地故障电流,使保护器件动作,在保护器件动作电流和时间范围内,不会损坏保护接地导体(PE)或破坏它的电连续性。当然也不应在发生故障至保护器件动作这个时段内危及人身安全。这个规定的原则适用于供电系统各级保护接地导体(PE)截面积的选择。
5.1.3 本条规定是产品制造要确保达到的,也是安装后必须检查的项目,动、静触头中心线一致使通电可靠,接地触头的先入后出是保证安全的必要措施,连家用电器的插头制造也是遵循保护接地先于电源接通,后于电源断开这一普遍性的安全原则。
5.1.4 高压成套配电柜内的电气设备,要经有资质的试验室进行电气交接试验并出具试验报告,判定符合要求后,才能通电试运行。
控制回路的校验、试验与控制回路中的元器件的规格型号有关,整组试验的有关参数通常由设计单位给定,并得到当地供电单位的确认,目的是既保证建筑电气工程本身的稳定可靠运行,又不影响整个供电电网的安全。由于技术进步和创新,高压配电柜内的主回路和二次回路的元器件必然会相继涌现新的产品,因而其试验要求还来不及纳入规范而已被较大范围内推广应用,所以要按新产品提供的技术要求进行试验。
5.1.6 试验的要求和规定与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的规定一致。
5.1.7 直流柜是指蓄电池的充电整流装置、直流电配电开关和蓄电池组合在一起的成套柜,即交流电源送入,直流电源分路送出的成套柜,其投入运行前应按产品技术文件要求做相关试验和操作,并对其主回路的绝缘电阻进行检测。
5.1.8 本条依据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 第6部分:检验》GB/T 16895.23—2012第61.3.6.1条制订。如果TN和TT系统接地故障回路阻抗过大,则会造成该回路故障电流过小,而导致过电流保护电器不能动作或不能及时动作,将可能引发人身电击伤害,因此规定测试故障回路阻抗。导致回路阻抗值超限值的原因一是用电回路导体选择不当或用电回路线路过长,没有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的第3.2.2条第2款的规定,线路阻抗偏大所致;二是由于用电回路导线连接点接触不好,接触电阻增加所致,所以抽查回路时应选择用电回路线路相对较长且导线中间连接点相对较多的回路,由于施工设计时一般对用电回路的线路长度是有规定的,故回路阻抗的测试主要
是以检验导线连接点的连接质量,测试可采用带有回路阻抗测试功能的测试仪表进行检测,将所测数据与式(5.1.8)进行比对[式(5.1.8)中的系数2/3主要是出于对线路温度变化的考虑],以验证在发生接地故障时,过电流保护电器的有效性。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规定,电气设计人员应计算并提供接地故障回路计算阻抗Zs,或Ia值,以方便施工现场检测人员的判定。如果测量后回路阻抗不能满足式(5.1.8)的要求,则应检查回路导体的连接质量,必要时应请电气设计人员复核回路阻抗计算书。
本条适用于配电系统采用过电流保护器(主要是指断路器和熔断器,不考虑使用RCD作为附加保护情况)的末端回路。
5.1.9 为确保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RCD)能按设计限值要求动作可靠,安装完成后应按设计限值要求检测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以确保其灵敏度和可靠性。测试时应根据回路情况分别对待:
(1)插座回路RCD的测试应通过末端插座来进行,因为线路保护接地导体(PE)的连接有效性可通过末端插座检查,而插座保护接地导体(PE)的连接有效性可通过插座检测器来检验;
(2)干线回路RCD的测试宜在RCD出口处进行测试;
(3)其他回路RCD的测试应在回路末端对RCD进行测试。
测试方法见图1。
图1 测试方法
设计一般以保护电器额定动作电流为依据选择保护电器,因此应将“实际动作时间”作为工程必检项目。在测量“实际动作时间”时是对RCD通以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如果RCD能正确动作,就说明在通过额定剩余动作电流时是可以正确动作的,故“实际动作电流”可作为选测项目。
1)检测实际动作时间:以RCD额定剩余动作电流(),测试保护电器动作时间RCD测试仪表接入任意相导体和PE,通过仪表内负载(电阻)产生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并同时监测相导体对PE电压消失时间,此时间即为保护电器实际动作时间,其数值不应大于设计限值。
2)检测实际动作电流:以阶梯递增电流,测试保护电器实际动作电流RCD测试仪表接入任意相导体和PE,通过仪表内负载(电阻)产生固定步长(如1mA/0.1s)的剩余电流,同时监测相导体对PE电压,仪表显示电压消失时的电流即为保护电器实际动作电流,其数值不应大于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值。
5.1.10 SPD一般在系统设计时考虑周全且与柜、箱、盘成套供应,但当设计后补或元件更换等情况发生时,现场安装也在所难免,接线原理图是由设计提供的,施工时只要按图进行安装并接线,但其位置布置应考虑一旦发生瞬时过电压时,接地导线泄放的雷电流就有可能传导耦合到出线,而形成接地线的“二次污染”,导致SPD出线电压升高,失去对设备的保护作用。同理,连接导线越长,则瞬时过电压发生时,SPD两端的出线电压也就越高,设备受到的冲击电压也就越大,设备运行安全也就无保障。
5.1.11 对电源端带电导体不接地或经高阻抗接地的IT系统,当发生一个接地故障时,是通过装设的绝缘监测器报警来及时排除故障,以避免发生电气安全事故,确保供电的不间断。IMD的报警功能是根据系统要求设计的,因此对IT系统应根据设计要求使用IMD测试仪器检测IMD的报警功能。
5.1.12 每个接线端子上的导线连接不应超过2根,是为了连接紧密,不因通电后由于冷热交替等时间因素而过早在检修期内发生松动,同时也考虑到方便检修,不使因检修而扩大停电范围。同一垫圈下的螺丝两侧压的导线应截面和线径均一致,实际上这是一个结构是否合理的问题,如不一致,螺丝既受拉力,又受弯矩,对导线芯线必然一根压紧、另一根稍差,对导电的良好性将受到影响。
建筑电气工程中,供电系统的接地形式除采用TN-S系统外,还有TT系统和IT系统,但不论何种形式均要求PE和N截然分开。因照明配电箱额定容量有大小,小容量的出线回路少,仅2个~3个回路,可以用数个接线柱分别组合成PE接线排和N接线排,但决不允许两者混合连接。所以在照明配电箱(盘)内应分设PE排和N排,这不仅施工时要严格区分,日后维修时也要注意,不能因误接而失去应有的保护作用,但对设计时出线回路采用单相双极开关或二相四极开关的照明配电箱,中性线是经开关控制的,此时配电箱内可不单独设置中性导体N汇流排。故本规范在修订中对本条作了修改,将“应”改为“宜”。
要求同一个端子上不应将不同回路的N或PE连接在汇流排的同一接线端子上,是为防止因检修或其他原因使得检修回路的N带电或不检修回路的PE意外断开,以保证电气检修或维护时的人身安全。
5.1.13 建筑智能化工程能正常运转离不开建筑电气工程的配合,本条规定了彼此间接口的关系。
5.2 一般项目
5.2.1 基础型钢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20%,且不得少于1台。
检查方法:水平仪或拉线尺量检查
6 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检查接线
6.1 主控项目
条文说明
6.2 一般项目
条文说明
7 柴油发电机组安装
7.1 主控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