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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管理信息系统
大小:1.34 MB 发布时间: 2022-11-17 08:28: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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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全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管理信息系统,希望能帮到大家,欢迎阅读参考。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启动全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的通知

农办科函〔2013〕 24 号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农业(农牧、 农村经济) 、 农机、 畜牧兽医、 渔业厅(局、 委、 办) :

根据新阶段指导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的需要和部领导的指示, 我部组织力量设计开发了“全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管理信息系统” (以下简称“体系管理系统” ) 。 经研究, 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启动体系管理系统运行(网址为 http://njtg.agsoso.com) 。 为保证体系管理系统正常运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做好体系管理系统运行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 在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努力下,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基本健全, 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基本稳定, 财政保障状况逐步改善, 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能力不断增强。 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步入正常发展轨道的新阶段, 做好体系管理系统运行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快速了解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发展动态, 准确掌握基本信息, 及时发现问题、 总结经验,增强工作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为完善政策、 健全制度提供精准的参考和依据。 二是巩固近年改革与建设成果, 强化对基层农技人员评聘、 岗位状态、 绩效考评等的动态监测,规范基层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管理。 三是指导、 督促基层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健全运行机制, 量化工作任务, 创新推广方式, 提高工作效率, 确保基层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有效履职。 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 认真组织, 把体系管理系统运行作为当前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抓好抓实。

二、 认真组织做好体系管理系统运行相关工作

(一) 健全管理队伍。 各省农业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体系管理系统运行, 保障必需的工作条件。 抓紧落实省、 地(市) 、 县三级管理员队伍, 研究细化各级管理员的职责权限和工作任务。 加强管理员业务培训, 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方案, 完善培训机制, 创新培训方式, 尽快建立一支作风过硬、 素质优良、 作用明显的管理员队伍, 保障体系管理系统规范高效运行。

(二) 加强统筹协调。 体系管理系统牵涉面广、 涉及部门多、 协调任务重, 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体系管理系统运行有关规定, 认真履行应尽职责, 不得相互推诿。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农技推广体系管理的牵头部门和体系管理系统运行的主管理方, 要切实发挥好牵头作用, 认真谋划工作安排, 主动与同级相关农口部门沟通协调, 共同做好系统运行工作; 其他行业农口部门作为体系管理系统运行的辅助管理方, 要认真履行应尽职责, 及时与牵头部门沟通情况,加强信息交流。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勇于承担工作任务, 积极发挥作用。

(三) 认真组织信息填报。 按照《全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 (见附件 2)的有关要求, 准确填写有关信息, 及时上报。 2013 年是系统运行的第一年, 请按以下要求报送信息: 6 月 1 日前, 各省报送 2012 年本地区体系管理系统所有指标的全年相关信息;7 月 31 日前, 报送 2013 年上半年本地区相关信息; 年底前,报送 2013 年下半年本地区相关信息。 每次信息报送时间截止后的 1 个月 作为信息统计分析期, 期间各级用户将无修改体系管理系统相关信息的权限。

三、 其他有关事项

我部将把体系管理系统运行情况作为考核农业技术推广相关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 并将其纳入 2013年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指标体系。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作为体系管理系统的主管部门, 负责总体规划、 统筹指导和监督信息系统运行。 国家农业信息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负责体系管理系统的技术支持和运行维护, 中国农学会协助做好体系管理系统运行相关工作。 各地使用体系管理系统时遇到问题或咨询情况, 可与上述单位有关人员联系。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政策体系处 付长亮, 电话:010-59192905, 电子邮箱: kjsztc@agri.gov.cn。国家农业信息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黄锋, 电话:010-51503547, 电子邮箱: huangf@nercita.org.cn 。中国农学会研究咨询处 李厥桐, 电话: 010-59194484,电子邮箱: nxhyjzx@126.com。

1、 基层农技推广机构: 纳入管理系统中的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是指国家设立在县乡两级为农民提供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等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服务的公共服务机构。 具体包括: 种植业、 畜牧兽医、 水产、 农机化四个系统所属县、 乡两级事业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规定, 主要职责为从事技术推广工作的事业单位, 不包括主要从事农业行政执法的事业单位, 也不包括只有部分职能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而主体职能为其他工作的事业单位。

2、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依法注册、 依法登记的机关、 企、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标识。

全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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