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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大小:16.40 KB 发布时间: 2022-10-03 09:27: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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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欢迎大家阅读下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 的意义

为使的固定资产能更有效地促进业务的发展, 动态地匹配于生产经营及管理规模, 节约资本成本, 根据 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主要内容

有效管理固定资产必须建立固定资产的进入退出机制, 包括固定资产的购建、 报废、 处置管理。 同时, 需要规范固定资产实物和账卡的管理 ,包括固定资产实物的申购、 验收、 入库、 领用、 上缴、 调拨、 出租、 维修等中间环节的规范管理, 做到实物增加建账建卡, 实物减少销账销卡, 信息变更及时准确, 保证账实相符、 账卡相符。

第三条 工作原则

( 一) 完善流程, 按章操作。

( 二) 职责明确, 分工协作。

( 三) 全面管理, 效益优先。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统一管理、 分工协作

在的统一领导下, 固定资产管理涉及的综合管理部门、 价值核算部门、实物管理部门和实物使用部门互相配合, 各尽其责做好全行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使用部门根据总、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要求, 对应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 一) 综合管理和价值核算部门: 资金结算部 为全行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和价值核算部门。

( 二) 固定资产实物实行归口管理。 归口管理部门与固定资产的对应关系如下:

1 、 办公室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类别为: 房屋建筑物( 包含土地) 、 交通运输工具、 办公机具器具、 其他固定资产( 除网点家具外) 。

2、 电子银行部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类别为: 计算机设备。

3、 营运管理部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类别为: 出纳机具器具。

4、 纪检监察部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类别为: 安全防卫设备。

5、 个人金融部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类别为: 其他固定资产类中的网点家具。

6、 资金结算部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类别为: 结算机具。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实物进行有效管理。

( 三) 实物使用部门

1 、 固定资产实物使用行处、 部门为固定资产实物使用部门。 实物使用部门与责任中心一一对应。 详见《责任中心明细表》 ( 附件一) 。

2、 固定资产实物使用部门的负责人为该使用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对本行处、 部门固定资产负管理责任。

第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团队

固定资产处置团队由以下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负责全行固定资产的处置工作: 1 、 固定资产综合管理和价值核算部门的主管行领导、 部门负责人及固定资产专管员。 2、 拟处置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部门负责人及管理人员。 3、纪检监察部监督人员。 4、 其他相关部门人员。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对象

固定资产的管理对象是指全部在用的固定资产, 包括 ERPF 系统账内固定资产和报废在用的固定资产。

第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内容

固定资产的管理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 固定资产的购建( 包括计划或申请、 审核、 报批、 实施、 验收、入库、 入账核算等) 。

( 二) 固定资产的报废( 包括申请、 审核、 报批、 实施、 销账等) 。

( 三) 固定资产的处置( 包括申请、 招标评估、 方案制定、 审核、 报批、招标处置、 账务处理、 上报备案等) 。

( 四) 固定资产的出租。

( 五) 固定资产的维修( 包括申请、 审核、 维修等) 。

( 六)固定资产的调拨( 包括申请、 审核、 报批、 资产转移、 信息维护) 。

( 七) 固定资产的盘点( 实物使用部门按季进行账、 实、 簿、 标签核对,实物管理部门每半年进行一次现场盘点核查) 。

第九条 管理方式及频率

( 一)固定资产的处置 每年上半年之前固定资产处置团队将申请处置资料报经综合管理和价值核算部门初审后提交行务会议审议。 如审议通过,实物归口管理部门部门上报省对口部门报批后进行处理。

( 二)固定资产的报废 实物归口管理部门在 每年 5 月 底和 9 月 底之前提交报废申请, 经价值核算部门审核后提交成本控制委员会议审议, 审议通过后根据省授权要求分别不同情况由固定资产处置团队或省进行处理。

( 三) 对于固定资产的验收、 入库、 领用、 上缴、 转移、 调拨、 出租等管理, 实物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向综合管理和价值核算部门提交相应的表单, 经审批后办理。 固定资产的维修实行审批管理。 包括零星维修、 省和统一集中采购维修项目 , 均依据有关费用管理办法先申请后维修。

( 四) 对于固定资产的盘点, 各实物使用部门指定专人( 营业网点、 支行为会计主管, 本部各部门为固定资产兼职管理人员) 按季进行账实核对,并做好核查记录, 填制《固定资产清点盘查记录表》 ( 附件七附表 1 和 2)。综合管理和价值核算部门牵头组织实物管理部门、 实物使用部门每半年进行一次全行固定资产的盘点清查工作, 填制《固定资产清点盘查记录表》 ( 附件七附表 1 和 2) 。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综合管理和价值核算部门职责

资金结算部作为固定资产综合管理和价值核算的二合一部门,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 一) 负责固定资产价值和实物分布数据信息的集中与反馈, 及时提供核算信息, 为管理层决策提供依据;

( 二) 负责组织、 协调固定资产账账、 账实的核对工作;

( 三) 负责组织对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检查;

( 四) 参与、 审核固定资产验收、 领用、 调拨、 更新、 报废、 处置等工作并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或租入、 建造、 更新、 调拨、 报废、 处置等管理环节的价值核算。

第十一条 实物管理部门职责

办公室、 个人业务经营部作为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部门,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 一) 负责保证实物使用的合理性、 性能的稳定性和运行的安全性;

( 二) 对固定资产实物分布、 有效运转、 维护修理和标准制定的合理性负责, 对有关证明、 鉴定材料、 原始凭据的真实性、 完整性负责;

( 三) 提出实物配置计划, 按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的购置、 装修或租入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 进行固定资产购置、 装修或租入实施工作;

( 四) 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 入库、 分配、 调拨、 报废、 处置等实物记录、 鉴定和统计, 并负责办理相关产权手续;

( 五) 负责固定资产卡片的登记和张贴;

( 六) 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 对实物数量及信息进行准确的核算;

( 六) 负责组织固定资产盘点清查, 并配合综合管理和核算部门做好对固定资产的账账、 账卡、 账实的核对工作;

( 七) 负责固定资产维护、 修理、 更新、 报废和处置的申请和批准后的实施工作( 处置由固定资产处置团队组织实施) 。

第十二条 实物使用部门职责

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 一) 根据业务需求提出固定资产的领入、 维护、 修理、 更新和报废申请;

( 二)配合实物管理部门实施固定资产购置、 装修或租入、 维护、 修理、更新和报废;

( 三)负责根据领用单, 建立固定资产台账, 根据固定资产变更内容( 转移、 调拨、 报废、 处置等) 及时维护台账信息;

( 四) 负责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保管使用责任制度, 根据“谁使用、 谁负责”的原则, 归口管理, 责任到人, 并按照有关管理制度, 正确使用、 保养和保管固定资产;

( 五) 负责配合实物管理部门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清查与盘点。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购置、 验收入库、 领用建账

( 一) 统筹安排, 编制上报年度资本性支出计划。

1 、 实物管理部门结合实际, 预算新年度资本性支出需求计划。

2、 提交综合管理部门——资金结算部初审汇总。

3、 资金结算部提交市行务会议审议。

4、 实物管理部门将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计划上报省归口管理部门。

( 二) 规范验收入库操作, 严格领用审批手续。

1 、 验收入库 : 总集中采购配置的固定资产分两种情况进行规范验收入库、 使用、 台账登记。

( 1 ) 没有直接分配到实物使用部门的, 由实物管理部门会同资产专管员, 对照指标批复文件共同清点验收, 分类填写《甘肃省资产验收单( xx类) 》 ( 附件二附表 2 的 1 至 6) 一式四份( 实物管理部门、 资金结算部各一份、 省两份) , 并分别由验收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实物管理部门章和公章。

( 2) 直接分配到实物使用部门的, 由实物管理部门牵头, 会同资产专管员、 实物使用部门, 对照指标批复文件共同清点验收, 并分类填写《甘肃省资产验收单( xx 类) 》 ( 附件二附表 2 之 1 至 6) 一式五份( 实物管理部门、 实物使用部门、 资金结算部各一份、 省两份) , 分别由参加验收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实物管理部门、 实物使用部门章和公章。

( 3) 验收合格后三日 内( 节假日 顺延) , 实物管理部门将办理完手续的验收清单提交市资金结算部备案并上报省进行账务处理 ( 除省归口管理部门要求对口部门上报外) 。

( 4)实物管理部门经办人根据验收清单及时登记 《固定资产明细台账》( 附件三附表 1 ) 。 实物使用部门由兼职人员( 本细则规定: 各网点、 支行为会计主管、 本部各部门由负责人指定人员, 下同) 及时在《固定资产明细台账》 ( 附件三附表 2) 登记新增资产信息。

2、 领用 : 对于没有直接分配到实物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 实物管理部门统筹安排, 通过严格的申请领用程序将固定资产分配到使用部门。

( 1 )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需要领用资产时, 先申请实物管理部门下发已经填明该资产相关信息的《甘肃省资产领用单》 ( 附件二附表 5) , 申请领用资产的实物使用部门填写一式两份, 注明领用理由, 并在“领用部门( 盖章) ”处加盖该责任中心公章, “负责人”和“经办人”分别由责任中心负责人和实际领用人签字。

( 2) 同时, 实物管理部门将已经填明该资产相关信息的《甘肃省资产转移调拨单》 ( 附件二附表 8) 下发申请领用资产的实物使用部门。 申请领用资产的实物使用部门打印填写一式四份 ( 实物管理部门、 实物使用部门各一份、 资金结算部两份) , 注明理由, 并在“( 转) 调入单位”处加盖该责任中心公章, “负责人”和“经办人”分别由责任中心负责人和实际领用人签字。

( 3)申请领用资产的实物使用部门向实物归口管理部门提交填好的 《甘肃省资产领用单》 ( 附件二附表 5) 和《甘肃省资产转移调拨单》 ( 附件二附表 8) 。

( 4) 实物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分别在“( 转) 调出单位”和“批准单位”处加盖实物管理部门公章, 对应的“负责人”和“经办人”分别由实物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

( 5) 实物管理部门和申请领用资产的实物使用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实物的交领, 办理交接手续。

( 6) 领用调拨结束后三日 内( 节假日 顺延) , 实物管理部门将手续齐全的《甘肃省资产转移调拨单》 ( 附件二附表 8) 送交资金结算部。

( 7)登记台账:( a)实物管理部门经办人, 根据《甘肃省资产领用单》( 附件二附表 5) 和《甘肃省资产转移调拨单》 ( 附件二附表 8) 在《固定资产明细台账》 ( 附件三附表 1 ) 中登记资产变更信息。 ( b) 申请领用资产的实物使用部门由兼职人员根据实际领用人带回的《甘肃省资产领用单》( 附件二附表 5) 回单联及时在《固定资产明细台账》 ( 附件三附表 2) 登记新增资产信息。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转移调拨

( 一)固定资产转移调拨是指固定资产实物因业务需要在不同的责任中心进行物理位置的变更。 由于责任中心的变更会导致账、 实、 卡信息不相符,造成固定资产管理混乱, 因此, 必须严格履行固定资产转移调拨手续。

( 二) 特别规定: 除根据全行统筹安排和实际需要而授权实物管理部门对全行固定资产进行调整外,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固定资产实物在不同的责任中心之间进行转移调拨。 确因业务需要作转移调拨时, 必须严格按照固定资产转移调拨程序操作。

( 三) 转移调拨程序

根据固定资产转移调拨的动因分以下几种情况:

1 、 本部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因业务而需要转移调拨固定资产的, 按照以下程序操作:

( 1 ) 申请转移调拨的双方部门负责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向实物管理部门说明情况, 实物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同意转移调拨。

( 2)同意调拨的, 由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填写 《甘肃省资产转移调拨单》( 附件二附表 8) 一式五份( 实物管理部门、 实物调出、 调入部门各一份、资金结算部两份) , 批量调拨的可以填写《甘肃省资产转移调拨明细表》 ( 附件二附表 9) , 双方签字盖章后由实物管理部门审批, 实物管理部门监督实施转移调拨。

( 3)调拨结束后三日 内, 实物管理部门将《甘肃省资产转移调拨单 ( 明细表) 》 ( 附件二附表 8 或 9) 交资金结算部备案并上报省进行账务调整。

( 4)转移调拨双方部门、 实物管理部门及时登记固定资产台账, 使账、实、 卡相符。

2、 实物管理部门根据统筹安排和实际需要, 对固定资产进行转移调拨时, 比照上述转移调拨手续进行操作。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报废的管理

( 一) 固定资产的报废由各实物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 、 每季度末, 实物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根据固定资产台账和实物使用状况、 对照固定资产报废标准确定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 向实物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 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及清单》 ( 附件四)下发实物使用部门。

3、 实物使用部门打印《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及清单》 ( 附件四 )一式四份( 上报省归口管理部门三份、 实物管理部门留底一份) , 并在“报废原因:( 由使用部门填写) ”处按照报废标准填写实际原因后加盖公章, 分别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在相应的位置签字。 报送实物管理部门。

4、 实物管理部审核使用部门报送的 《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及清单》 ( 附件四 ), 如审核通过, 在“实物管理部门意见”栏签字盖章提交资金结算部。

5、 资金结算部审核通过, 签注意见、 加盖部门印章并签字后提交行务会审议。 资金结算部将审议通过后的申请资料返回实物管理部门。

6、 实物管理部门正式行文上报省实物归口管理部门。

( 二) 申请报告按资产类别分别行文上报, 不得同一文件中出现多类别资产。 其中: ( 1 ) 办公设备、 业务用车可在同一文件中上报; ( 2) 安防设备、 运钞车可在同一文件中上报; ( 3) 营业网点家具、 排队叫号机、 VI设备等同属个人业务经营部归口管理类资产可在同一文件中上报; ( 4) 计算机设备单独上报; ( 5) 出纳机具单独上报。

( 三) 固定资产报废必须遵循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主要以使用功能丧失为界定原则。 详见《固定资产报废标准》 ( 附件十一) 。

( 四) 固定资产报废要提供报废证明材料和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理方案,

具体内容为:

1 、 固定资产报废的证明材料: 房屋、 建筑物报废必须具备县以上城建或房管部门鉴定材料; 交通运输工具报废必须由实物归口管理部门出具鉴定材料; 大中小型机及原价在 20 万元以上( 含) 的其它电子设备报废应有省实物管理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原价在 20 万元以下的电子设备报废必须由报废行实物管理部门提供鉴定材料。 其他固定资产报废必须有报废行实物管理部门鉴定材料。

2、 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理方案: 方案制定应遵循公开和集体决策的原则。按明细项目 逐项列出拟进行的清理方式( 如公开拍卖、 回收公司回收、 询价变卖等) 及拟发生的清理费用与清理收入, 对原值在 5 万元以下同类型固定资产可归类列出预计清理费用与收入。

3、 由于非正常使用而提前报废或非常事故造成的报废要进行责任认定,提出对相关责任人( 部门) 的处理意见。

4、 固定资产报废处理净收入( 或净损失) 比批复的处理净收入( 或净损失) 减少( 增加) 10%以上的, 要重新履行授权审批程序提请核准后才能处理。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管理

( 一) 对下达计划内处置固定资产项目 , 由固定资产处置团队中的实物归口管理部门编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报告书”并填写 《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 附件五附表 1 ) 、 《固定资产处置清单》 ( 附件五附表 2) 和《固定资产处置费用汇总表》 ( 附件五附表 3) 一并提交资金结算部。 “固定资产处置申请报告书”应包括处置原因、 处置方案、 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等。

( 二)资金结算部对提交资料中的资产价值与相关固定资产账务等资料进行核对, 逐项核对固定资产原值、 净值, 确保账一致、 账实相符; 并将初审通过的项目 报本行相关会议审批, 对需报当地管理部门的, 由资金结算部报当地管理部门审批。

( 三) 固定资产处置团队中的资产保全人员对审议通过的项目 , 按照集中采购规定向省申请确定评估机构, 对拟处置资产进行评估; 并上报固定资产处置方案及附件, 附件包括“评估报告”、 “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固定资产处置清单”、 “固定资产处置费用表”。

( 四) 省资产保全部对上报的处置方案进行审核, 拟定处置保留底价,将审核后的处置方案及处置清单提交省计划财务部。

( 五) 省计划财务部收到资产保全部提交的处置方案后, 将处置事项提交省成本控制委员会审议, 对成本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处置项目 , 按照财务授权进行批复, 集中采购拍卖机构。

( 六) 对省已批复处置项目 由固定资产处置团队按照批复的处置方式,组织公开拍卖或变卖。

( 七) 处置完成后, 按照拍卖成交确认书或变卖协议约定, 及时收回处置变现资金。

( 八) 资金结算部向省经费共享中心提交处置批准文件、 处置结果表、拍卖确认书或变卖协议、 处置收入及合规收付款凭证, 由省经费共享中心进行资产卡片的减少及相关账务处理。

( 九)资金结算部将处置结果报备省, 上报的材料应包括处置结果说明、固定资产处置结果表。

( 十)确认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后资金结算部通知实物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及相关手续, 移交资产权证。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出租管理

( 一) 固定资产出租集中由省审批。

( 二) 固定资产出租应遵循集体决策和公平、 公正、 公开原则, 租金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市场同类出租物出租价格水平, 出租方案应在行内公示,出租过程及结果由纪检监察部全程监督。

( 三) 固定资产经营性租出取得的租金应当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收入, 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收入, 经营性租出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确认为当期费用。 对于我行自有的固定资产临时出租, 出租期限不超过一年( 不含) , 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对于出租期限一年以上( 含) 、 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确认条件的, 应转为投资性房地产进行管理。

( 四) 办公室作为房屋的实物管理部门应设立出租固定资产台账, 记录出租的固定资产明细情况, 对出租过程和交易记录、 租赁合同复印件等资料设专人建档保管, 以备核查。

( 五) 办公室作为房屋的实物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出租固定资产进行盘查,将盘查情况记录形成书面报告, 盘查者在报告上签名后归档保存。

( 六) 承租方出现违约行为, 办公室作为房屋的实物管理部门必须在发生违约情况三个工作日 内将承租方违约原因及情况报资金结算部门和法律部门, 共同商定拟处理办法。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 一) 实物使用部门清点盘查程序: 每季度结束后十日 内, 各支行、 网点在使用部门负责人或兼职管理人员的配合下, 由会计主管根据固定资产明细台账组织账、 实、 卡的清点盘查工作, 并根据清查结果填报《固定资产清点盘查结果统计表》 ( 附件七表 1 )和《固定资产清点盘查不符明细统计表》( 附件七表 2) 反馈给各实物管理部门和资金结算部。 本部各部门由兼职管理人员完成核查工作并反馈结果。

( 二)全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由固定资产综合管理和价值核算的资金结算部牵头组织, 配合实物管理部门、 实物使用部门对全行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 每半年进行一次。

1 、 实物管理部门根据使用部门季度盘查结果, 对照实物管理部门台账进行清点核对。

2、 价值核算部门根据 ERPF 系统数据, 配合实物管理部门和实物使用部门进行核对清点。

3、 参与核查的三部门相互核对, 查找不相符的原因, 及时填写《固定资产清点盘查不符明细统计表》 ( 附件七附表 2) 。

4、 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填写《固定资产清点盘查结果统计表》 ( 附件七附表 1 ) , 简要说明固定资产核查情况及结果。 资金结算部汇总撰写固定资产清点盘查情况的报告。

5、 盘点清查结束后十日 内, 实物管理部门根据《固定资产清点盘查不符明细统计表》 ( 附件七附表 2) 分别不相符原因, 填写调整( 调账、 信息维护等) 申请表( 单) 提交资金结算部审核后报省进行维护处理。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维修管理

( 一) 固定资产维修由使用部门根据固定资产使用状况提出维修申请报告, 填写《固定资产维修申请表》 ( 附件八) 。 报告中列明需维修固定资产的种类、 属性、 使用状况和维修原因等。 实物管理部门在明确相关责任、 原因后, 制定维修方案( 包括维修申请报告、 维修方式等) 报批, 对使用不当、管理不善造成维修的, 实物管理部门应进行相关责任认定。

( 二) 属于集中采购范围的维护、 维修必须按总集中采购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目 前我行自助设备、 安防设备等固定资产的维修零部件统一由省集中采购, 由实物管理部门向省申请办理。

( 三) 对车辆采取定点维修方式, 由通过集中采购方式招标确定维修厂家, 一年一定, 签订维修合约。 该类固定资产的维修按照办公室和资金结算部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 四) 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固定资产维修中发生的资料保管存档工作,作为将来固定资产报废申请的依据。

( 五) 对自然灾害、 车祸等特殊和紧急情况下造成的维修, 可以由实物管理部门先行联系维修, 及时恢复固定资产正常功能, 二十日 以内要补齐必要审批手续。

( 六) 固定资产维修完成应由实物使用部门和实物管理部门共同鉴定,并出具恢复正常使用的验收证明, 填写《固定资产维修结果报告 ( 验收) 单》( 附件九) , 作为支付维修保证金和固定资产报废等事项的依据。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交接

( 一) 固定资产是经营管理的财产物资, 同时也属于会计管理范畴的重要物品, 应该严格遵守交接管理的规定。

( 二) 各岗位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包括固定资产专管员、 实物管理部门管理人员, 实物使用部门负责人和兼职的资产管理人员) , 岗位变动时须填写《固定资产交接表》 ( 附件十二附表 1 ), 并附《固定资产交接明细清单》( 附件十三附表 2), 将账、 实交接清楚, 并做好交接记录, 确保责任分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负责修订和解释 。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 起实施 。

附件: 1 、 责任中心明细表

2、 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表单

3、 固定资产明细台帐

4、 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及清单

 5、 固定资产处置表单件

6、 固定资产管理相关流程图

7、 国银固定资产清点盘查记录表

8、 固定资产维修申请表

9、 固定资产维修结果报告( 验收) 单

10、 固定资产分类目 录

11 、 固定资产报废标准

12、 固定资产交接表单

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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