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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证综合素质总结学生观教师观教育观
大小:37.41 KB 发布时间: 2022-09-23 13:06: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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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师证综合素质总结学生观教师观教育观,欢迎大家阅读下载。

学生观

学生是人

1.具有人的主观能动性

作为社会成员之一的学生, 在教育过程中具有主观能动性, 不像某种物质的原材料被加工、被消极地被支配, 他是有主体思想、 有自身选择、 有主观能动作用的。 这是人类社会活动的共同的基本特点, 学生也不例外, 不可因学生年龄小、 经验少而忽视这一基本特点。

2.具有思想感情

学生带着家庭生活、 社会生活中培养起来的情感来到学校, 在学习过程中与教师和学生进行着情感交往。 尊重学生的感情, 发展学生积极的情感, 是教育活动的重要特点。

3.具有个性特征

人的身心发展由各种条件决定, 具有明显的差异性。 人的发展不可能是同样的, 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也是多方面的, 社会需要各式各样的人才。 教育应该从学生的实际情况出发, 因材施教, 因势利导, 发挥每个人的创造性, 努力实现学生的个性发展。

学生是发展中的人

1.具有发展的潜在可能性

青少年学生正在发展中, 他们的世界观还没有形成, 品德、 观念、 习惯都还处于易变的阶段,在他们身上潜藏着各方面发展的极大可能性, 他们的身心已经出现的某种发展的不足之处,思想行为上的缺点和错误, 较之成年人来说, 一般都有较大的矫正的可能性。 面对青少年,任何教育上无能为力的消极观点都是站不住脚的。 青少年有容易接受不良影响的一面, 更有容易接受正面教育积极上进的一面。 培养人才要打好基础, 整个教育活动中应该特别重视对青少年的基础教育, 错过这一阶段, 损失是难以弥补的。

2.具有获得成人教育关怀的需要

由于青少年各方面发展不够成熟, 取得成人的教育和关怀就成为他们发展中的必然需要。 只有充分意识到这一点, 才能以一种成长的观点去对待学生, 积极发挥教育的作用。 认为儿童无需成人的帮助教育, 听任他们自由发展, 这种观点显然是错误的。 家庭、 学校、 社会应该共同承担起保护与教育青少年的责任, 控制不利于青少年成长的社会因素, 为学生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具有身心发展的全面性

学生的发展包括身体和心理两个方面, 两者互为条件, 互相制约, 构成发展的整体。 学生身体的正常发育和健康成长是心理发展的物质基础, 心理水平的提高又促进身体的发展。 在教育过程中, 青少年的发展必须是全面的, 任何片面地、 单纯地强调智力或体力的发展, 都会损害学生的整体发展。

学生是以学习为主要任务的人

1.学生以学习为主要任务

学生的主要职能是学习, 这就决定了学生在社会结构中所占据的地位, 决定了他们参加社会生活结构的方式。 具体说, 也就是赋予他们认真接受教育的社会义务, 以及不断促进自身发展的意愿和责任感。 总之, 期望于学生这一角色的行为程序都是由此而生的。

2.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学习

学生的学习是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的, 这是学生与从事学习活动的其他社会成员的区别之一。 教师的指导不仅使学习更具成效, 也是在特定的情况下学习活动得以产生的前提条件。在当代, 科学技术日趋复杂化, 离开教师的指导, 有很多的学习几乎不能进行。 教师的指导对学习的质和量都能发生作用。

3.学生所参加的是一种规范化的学习

学生的学习是有目的、 有计划、 有组织地进行的, 它是由一定的教育制度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所规定了的。 因此, 作为学生的一系列行为模式的规范不仅要受到社会传统观念、 文化习俗等影响, 而且还要为确定的制度所规定。 师生之间存在着制度化的关系, 各自都负有制度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甚至负有法律上的责任。

教育过程中的地位

学生在学校教育中的学习是在教师组织引导下进行的。

1.学生是教育对象

在师生共同参与的教育活动中, 学生是教育活动的承受者, 一切教育活动都是为了学生的成长和发展, 教育的结果就体现在学生身上。 学生是教育的对象, 这是学生自身成长的需要,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整个教育活动的方向和质量都是教师起主导作用。 人们自发地认识世界的学习从生到死一直都在进行, 接受学校教育则是在特定阶段进行的事, 在这个阶段里,教师是组织者、 领导者, 学生是受教育者。 学生在教育过程中的作为教育的对象并不排斥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2.学生是学习的主体

学生是正在发展中的个体, 个体的发展同其他一切事物的发展一样, 其发展动力不在个体的外部, 而是在个体的内部, 在于个体内部的矛盾斗争。 教师的教育是学生成长的外因, 教师只能指导、 帮助、 促进学生的发展, 而不能也无法替代学生的发展。 学生根据自己已有的知识和经验水平, 通过自身积极的矛盾运动, 去接受教育和发展自己。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主体地位是任何人不能取代的。

教师要在教育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 必须深入了解学生, 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 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社会地位

1.青少年是权利的主体

从道义上讲, 青少年是社会的未来, 国家的希望; 从法制上讲, 青少年是独立的社会个体,他们不仅享受一般公民的绝大多数权利, 而且还受到社会的特别保护。

2.青少年儿童的合法权利

(1)生存的权利。 中国《宪法》 规定: “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不得虐待, 遗弃未成年人, 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废的未成年人; 禁止溺婴、 弃婴。”

(2)受教育的权利。 中国《宪法》 规定: “国家培养青年、 少年、 儿童在品德、 智力、 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义务教育法》 规定: “国家、 社会、 学校、 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 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3)受尊重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 规定: “学校、 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 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4)安全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 规定: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校舍或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 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 暴力、 凶杀、 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 报刊、 音像制品。”“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 幼儿园、 托儿所的教室、 寝室、 活动室或其他未成年人集体活动的室内吸烟。”

教师的职业道德

教师职业道德

(1) 教师职业道德及其作用、 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

概念: 是指教师在其职业生活中, 调节和处理与他人、 与社会、 与集体、 与职业工作关系所应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或行为准则, 以及在这基础上所表现出来的观念意识和行为品质。

作用: 人民教师作为人类思想文化的传播者, 各种人才的培养者, 对于传播人类文明, 开发人类智慧, 塑造人类灵魂, 影响人类未来起着重要的作用。 教师的劳动, 同社会进步、 经济发展、 国家兴盛紧密相连。 人民教师的职业道德体现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反映着整个社会教师的利益, 它对促进教师完成教书育人工作, 陶冶学生的情操, 推动社会精神文明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 师德对教师起着调节和教育作用

所谓调节作用, 指教师道德具有纠正人的行为和指导实际活动能力; 所谓教育作用就是教育教师正确认识和对待教师的职业, 认识自己对他人、 对集体、 对社会的利益关系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道德观念和判断力。

二、 师德对学生起榜样和带动作用

榜样作用, 在道德行为上, 师德比其他职业道德有着更加强烈的典范性。带动作用, 包括教师所起的带头作用, 纽带作用和思想政治品质的教育作用。

三、 师德对社会起影响和促进作用

1、 对精神文明建设的促进作用

通过三个渠道表现出来: 通过培养学生的优良品德而影响社会道德; 通过教师参加各种社会活动而影响社会道德; 通过教师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 促进社会主义新型人际关系的建立和发展。

2、 对物质文明的推动作用

师德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个重要精神力量, 因为教育是培养人的工具, 而人是物质文明的创造者, 是生产力中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经过教育的劳动者是高素质的劳动者。 这样的劳动者有助于扩大再生产。 在社会主义社会, 教育以教育活动为中介, 以自己的崇高师德为重要教育手段, 通过培养“四有” 新人, 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 完善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以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

3、 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作用。

教师道德是受社会经济条件的制约的, 同时它对社会经济条件具有一定的反作用基本内容: 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热爱学生、 团结协作、 以身作则几个方面

(2) 加强师德修养的途径、 方法

当今的中国, 正经历着全面的改革开放和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社会转轨, 这一重大的社会变革, 引起了人们价值观和生活方式的极大变化, 在这场深刻的社会变革中, 教师职业道德面临许多新的问题。 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修养, 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素质, 成为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

一、 师德修养的主要内容

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规范是师德修养的主要内容。现时期我国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规范是: 依法治教、 爱岗敬业、 热爱学生、 严谨治学、 团结协作、 尊重家长、 廉洁从教、 为人师表。 其内容的核心是爱岗敬业、 教书育人和为人师表。

二 、 加强师德修养的途径

1, 明确使命, 增强师德修养的自觉性

2, 加强学习, 提高教书育人的本领

3, 投身实践, 教学相长

三、 加强师德修养的基本方法

(一)、 加强理论学习

1、 加强道德理论的学习。

教师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 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认真学习中华民族传统的道德理论, 吸取其精华, 并在实践中发扬光大; 认真学习共产主义道德理论, 用先进的道德理论, 武装自己, 教育自己, 树立正确的道德理想; 认真学习一般的道德理论和教师的职业道德理论, 从多方面获取道德知识, 为良好道德品质的形成, 奠定一个坚实的基础。

2、 加强师德规范的学习。

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 是衡量教师道德是非、 指导教师道德行为、 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的标准, 是社会道德在教师职业活动中的具体体现。 它具体地向教师表明了什么是善, 什么是恶,应该做什么, 不应该做什么, 正确回答了教师个人与他人、 与集体、 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是发展教育事业的有力保障。 要将教师的师德规范, 转化为教师个人的内心信念, 需要教师有一个自觉学习、 接受教育的过程。 加强师德规范的学习, 有助于提高教师遵守师德规范的自觉性。

3、 加强教育科学理论的学习。

学习教育理论, 掌握教育规律, 按教育规律办事, 能更好地完成教书育人的职责, 增强教书育人的本领。

(二)、 加强在实践中的磨练

学习理论是重要的, 更重要的是将理论付诸教育实践, 因为教育实践不仅是教师进行师德修养的现实基础, 同时也是检验教师师德修养的唯一标准, 是教师师德修养的目的和归宿。教师的职业道德修养不是一蹴而就的, 而是要在教育实践中不断认识、 不断提高, 不断完善。只有经过实践的反复磨练, 道德认识才能日益明确和深刻, 道德信念和道德意志才能日益坚定, 道德情感才能日益丰富, 道德理论才能日益完善, 才能形成良好的师德品质, 成为品德高尚的人。

(三)、 加强向优秀教师的学习。

在优秀教师的身上, 集中体现了教师职业道德所倡导的优秀品质, 他们的教育实践和先进事迹, 生动体现了新时代师德的特点和要求, 他们从不同的侧面把教师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具体化、 形象化了。 学习他们的先进思想和感人事迹, 既能帮助我们提高师德认识, 又能诱导和激发我们的师德情感。

(四)、 加强内省和慎独

内省和慎独, 是教师师德修养的重要方法 。 内省就是自觉进行思想约束, 内心时时检查反省自己的言行。 孔子曾说: “见贤思齐焉, 见不贤而内自省也”。(《论语· 里仁》) 教师以师德规范为准则, 以品德高尚的人为榜样, 时时反省自己, 就能少犯错误或不犯错误。 慎独就是在无人监督, 有做坏事可能的时候, 不做坏事。“慎独” 一词源于《礼记· 中庸》, 书中说: “道也者, 不可须臾离也, 可离非道也。 是故君子戒慎乎其所不睹, 恐惧乎其所不闻,莫见乎隐, 莫显乎微, 故君子慎其独也。” 古人尚知内省和慎独, 作为新时代的人民教师,更应该努力加强自修养, 通过自我修养, 强化自己的道德意识, 磨练自己的道德意志, 并在实践中把道德意志转化为道德行为, 做一个品德高尚的人民教师。总之, 教师要想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经受住社会和自身的各种考验, 就必须明确师德规范要求, 针对存在的问题, 加强修养, 通过修养, 增加道德认识, 丰富道德情感, 树立道德理想和道德信念, 坚定道德意志, 并在实践中进行道德行为选择, 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师德素质, 成为一个品德高尚的人民教师。

(3) 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 年修订)

一、 爱国守法。 热爱祖国, 热爱人民,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拥护社会主义。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 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 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 爱岗敬业。 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志存高远, 勤恳敬业, 甘为人梯, 乐于奉献。 对工作高度负责, 认真备课上课, 认真批改作业, 认真辅导学生。 不得敷衍塞责。

三、 关爱学生。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 尊重学生人格, 平等公正对待学生。 对学生严慈相济, 做学生良师益友。 保护学生安全, 关心学生健康, 维护学生权益。 不讽刺、 挖苦、 歧视学生, 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 教书育人。 遵循教育规律, 实施素质教育。 循循善诱, 诲人不倦, 因材施教。 培养学生良好品行, 激发学生创新精神,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 为人师表。 坚守高尚情操, 知荣明耻, 严于律己, 以身作则。 衣着得体, 语言规范, 举止文明。 关心集体, 团结协作, 尊重同事, 尊重家长。 作风正派, 廉洁奉公。 自觉抵制有偿家教, 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 终身学习。 崇尚科学精神, 树立终身学习理念, 拓宽知识视野, 更新知识结构。 潜心钻研业务, 勇于探索创新, 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其内容的核心是爱岗敬业、 教书育人和为人师表。

教师的职业观念

(一)教师职业概述

1.教师的概念

教师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教师是指教育活动对教育对象施加影响的人, 教育活动主要通过他们的活动来使受教育者的身心发生变化。 他们既可以是家庭中的父母, 也可以是社会上的其他人。 狭义上的教师是指以学校为其活动背景的教师, 他们在学校中以对学生的身心施加影响为职责。 我同《教师法》 对教师的概念进行了全面的界定: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承担教书育人, 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2.教师职业的性质

(1)教师职业是一种专业性职业, 教师是专业人员1966 年,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 中提出, 应该把教师工作视为专门职业, 认为它是一种要求教师具有经过严格训练而持续不断的研究才能获得并维持专业知识及专门技能的公共业务。

(2)教师是教育者, 教师职业是促进个体社会化的职业教师是教育者, 承担了培养合格的社会人员, 延续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职责。 个体从自然人发展成为社会人是在学习、 接受人类经验与消化、 吸收人类文化的过程中逐渐实现的,这一过程是社会教化的结果。 个体只有通过社会教化, 才能适应社会生活, 实现个体的社会化。

3.教师的社会地位及作用

(1)教师是人类文化和民族文化的继承者与传递者教师是社会发展的“中介人”, 联系着人类的过去、 现在和未来。 教师继承、 传递人类社会和民族创造、 积淀的社会文明, 对人类科学文化知识、 社会意识的继承与发展具有桥梁的作用。 教师的劳动对于人类社会的延续与发展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

(2)教师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间接或直接的创造者教师通过向个体传授一定的生产知识和科学技术, 使个体进入社会生产领域, 成为物质财富的创造者。 教师的劳动成为个体进行物质生产劳动、 创造物质财富的前提和基础, 教师在这个过程中实际上是物质财富的间接创造者。 教师通过对学生进行科学文化的教育, 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质, 把学生培养成思想家、 理论家、 文学家、 艺术家、 科学家、 教育家,等等。 教师在教育活动过程中教育知识、 教育手段和教育方法的创新, 是教师创造精神财富的表现。 因此, 教师也是精神财富的创造者。

(3)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 对青少年一代的健康、 全面成长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教师担负着培养一代新人的重任, 在学生的发展中发挥着主导作用。 教师是学生知识和能力的培养者, 是学生美好心灵的塑造者。 教师不仅传授学生知识, 还培养和发展学生的智力和能力, 陶冶他们的情操, 指导他们的学习和全面发展。 教师全身心地培育学生, 教师的人格本身就是一种特殊的教育手段, 教师对儿童的人格起到感染、 熏陶的作用。

4.教师职业角色的多样性“角色, , 是指个人在一定的社会规范中履行一定社会职责的行为模式。 教师职业的最大特点就是职业角色的多样化。 一般来说, 教师职业角色主要有:

(1)传道者

教师具有传递社会传统道德、 正统价值观念的使命。 进入现代社会后, 虽然道德观、 价值观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 但教师的道德观、 价值观总是代表着居社会主导地位的道德观、价值观, 并且用这种观念引导年轻一代。

(2)授业解惑者

唐代的韩愈在《师说》 里说:“师者, 所以传道、 授业、 解惑也。” 教师是各行各业建设人才的培养者, 在掌握了人类经过长期的社会实践所获得的知识经验、 技能的基础上, 对其精心加工整理, 然后以便于年轻一代学习掌握的方式传授给学生, 帮助他们在很短的时间内掌握人类几百年、 几千年积累的知识, 形成自己的知识结构和技能技巧。

(3)管理者

教师对教育教学活动的管理包括确定目标, 建立班集体, 制定和贯彻规章制度, 维持班级纪律, 组织班级活动, 协调人际关系等, 并对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控制、 检查和评价。

(4)示范者

教师的言行是学生学习和模仿的榜样。 夸美纽斯曾很好地解释了这种角色特点, 他说,教师的职务是用自己的榜样教育学生。 学生具有向师性的特点, 教师的言论、 行动, 为人处世的态度, 对学生具有耳濡目染、 潜移默化的作用。

(5)父母与朋友

教师往往被学生视为自己的父母或朋友。 低年级的学生倾向于把教师看做是父母的化身, 对教师的态度类似于对父母的态度;高年级的学生则往往视教师为朋友, 希望得到教师在学习、 人生等多方面的指导, 同时又希望教师是分担自己的快乐与痛苦、 幸福与忧愁的朋友。

(6)研究者

教师 T 作的对象是充满生命力的、 千差万别的活的个体, 传授的内容是不断发展变化的科学知识和人文知识, 教育过程又是一个复杂的动态变化过程。 这就决定了教师不能以千篇一律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工作, 而是要以一种变化发展的观点、 研究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工作对象、 工作内容和各种教育活动, 不断学习新知识、 新理论, 不断反思自己的实践, 不断发现新的特点和问题, 以使自己的工作适应不断变化的形势, 并且有所创新。教师职业的这些角色特点决定了教师职业的重要意义和重大责任。

5.教师劳动的特点

教师职业是一种以培养人为目 的的特殊的职业, 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相互施加影响的过程, 教师劳动是一项复杂而艰苦的脑力劳动。 教师劳动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复杂性

一方面, 教师劳动的对象具有复杂性。 学生在性别、 家庭环境、 文化背景、 生活方式上的差异, 包括性格、 个性方面的特点都决定了教师劳动的复杂性。 另一方面, 教师劳动的任务和内容是复杂的。 教师既要教书, 又要育人;既要传授知识, 又要发展学生的智力;既要培养学生生存和发展的技能, 又要培养他们适应社会、 改造社会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关系和人际关系的能力。

(2)示范性

教师劳动的示范性是指教师要给学生作出示范, 以自己的形象影响和感化学生。 教师只有首先把教材中的智慧和情感内化为自己的一部分, 才能在教学中感染学生。 教师在学生获取知识和发展能力的道路上发挥了主导作用, 教师在学生心目中往往具有神圣的地位。 教师的言论行为、 道德品行和为人处世的态度, 不仅是学生学习的内容, 而且是学生学习和模仿的直接榜样。

(3)创造性

教育必须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来进行, 教师必须灵活地运用教育原则, 创造性地设计教育方法, 对不同学生要因材施教。 教学内容方面, 教师要根据所教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加工改造, 变成学生可以接受的知识体系, 准确、 通俗地教给学生。 这种创造性还体现在教师的教育机智上, 这是一种教师处理教育教学过程中突发或偶发事件的特殊能力, 特别是教师面对临时突发的意外情况, 快速做出反应、 及时采取恰当措施的能力。

(4)长期性

“十年树木, 百年树人。” 由于人的成长是自然发育和社会化的统一过程, 受教育者的身心发展需要经历一个长期、 反复的过程。 知识的掌握需要长期积累, 技能、 技巧也需反复练习才能形成, 思想品德、 行为习惯的形成和培养更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因此, 教育这种培养人的活动周期长、 见效慢, 教师的教育影响不能马上就显露出来。 教师劳动的效果只能在学生未来发展的成就上体现出来, 教育的成效最终要在学生参加独立的社会实践后才能得到检验。

(5)群体和个体的统一性

教师的劳动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上, 在一定的目标上, 都具有很强的个体性特点。 每一位教师都要以自己的知识、 才能、 品德、 智慧去影响学生, 完成自己的教育教学任务.即教师的劳动从劳动手段角度讲主要是以个体劳动的形式进行的。 同时, 教师的劳动成果又是集体劳动和多方面影响的结果。 任何一个学生的身心发展, 都不仅仅是不同科目、 不同年龄阶段许多教师共同影响的结果, 也是学校、 家庭、 社会和学生本人长期共同努力的结果。 教师的个体劳动最终都要融汇于教师的集体劳动之中, 教育工作需要教师的群体劳动。 教师劳动的群体和个体统一性, 要求教师要协调好影响学生身心发展的综合环境, 特别是处理好自身与教师群体的关系, 又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修养和业务水平.

6.教师的职业素养

教师职业素养是由教师的社会角色、 地位及其职能等决定的。 具体来说, 教师职业素质的基本结构主要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1)道德素质

教师职业道德是指教师在其职业生活中所应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以及在此基础上所表现出来的观念意识和行为品质。 教师职业道德主要包括: 爱国守法、 爱岗敬业、 关爱学生、教书育人、 为人师表、 终身学习。

(2)知识素质

教师担负着全面培养学生的任务, 这就要求教师必须具备多方面的综合知识。 首先, 教师必须具有扎实的业务知识。 教师应精通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 了解它的历史、 现状、 发展趋势及与相邻学科的关系, 真正做到融会贯通。 教师要精通业务知识, 透彻地理解教材, 灵活地处理教材, 准确地讲授教材, 引导学生更好地掌握知识和技能。 其次, 教师必须掌握教育科学理论和教育教学艺术。 教师应该更多地学习教育学、 心理学、 教育史、 教材教法等教育科学理论知识, 掌握教育理论, 懂得教育规律, 具备强烈的教育意识和各种教育教学技能。再次, 教师要掌握教育管理方面的知识。 教师管理工作水平的高低, 直接关系着教育质量的提高和发展。 严密而有组织的教育秩序, 更有利于教育 T 作的开展。 同时, 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 少先队、 共青团丁作, 班主任 T 作以及课外活动等, 都需要现代的管理理论作指导, 从而使教育活动得以正常的开展。

(3)能力素质

一个合格的现代教师应有以下几种基本能力: 第一, 教师应具备良好的教学能力和讲课能力, 掌握教学的基本功, 如教师应具备分析、 处理教材的能力, 选择和运用教育教学原则和方法的能力;第二, 教师应具有良好的组织管理的能力, 包括课堂教学的组织能力, 管理学生、 班集体的能力, 从集体中选拔学生干部的能力等;第三, 作为教师, 良好的书面语言表达能力和非语言表达能力是必不可少的, 这在教育教学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第四, 教师的教育科研能力已成为现代教师能力的一项基本内容。教师要善于对自己的教育实践和周围发生的教育现象进行反思, 从中发现问题进行研究, 找出教育的规律性, 使自己成为“教育研究者”。

(二)现代教师观

教师观是指教师对自己教育身份的认识和基本的态度。“教师中心论” 曾经一度是比较盛行的观点, 德国教育家赫尔巴特是“教师中心论” 的代表人物。 这种观点强调教师在教育中的权威作用, 认为教师应成为教学活动的中心, 成为教学过程的主宰, 学生的学习围绕教师的教育教学任务来进行。“教师中心论” 最大的一个弊端就是学生在教育活动中处于被动的地位, 学生的活动在很大程度上被忽视了。 而现代教师观强调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地位, 认为教师身份可概括为以下几种:

首先, 教师是学生学习活动的参与者、 引导者和合作者。 教师不再是传统教学中教学过程的控制者、 教学活动的支配者, 而是学习环境的设计者。 教育活动是学生通过自主活动主动建构学习意义的过程, 学生真正成为学习活动的主体。

其次, 教师应成为学生学习的组织者、 促进者和指导者。 教师应当以平等的身份参与学生学习活动的组织和研究, 帮助学生制定适宜的学习目标, 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 为学生提供各种便利, 为学生的学习服务, 在课堂上为全体学生营造一个接纳的、 支持性的、 宽容的课堂气氛。

再次, 教师不再是静态知识的占有者, 而应该成为动态教育活动的研究者。 教师应成为“行动研究者”、 成为教学问题的探索者、 新的教学思想的实践者。 通过对自己教育教学行为的反思、 研究和改进, 达到教师的自我发展和自我提高的目的。

(三)教师的专业发展

1.教师专业发展的概念

教师专业化发展是指教师作为专业人员, 在专业思想、 专业知识、 专业能力等方面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即是专业新手到专家型教师的过程。 具体来说, 教师专业发展的内容主要包括专业知识的拓展与加深、 学科专业素养的深化、 教育专业能力的提升以及教师职业道德素养的升华等方面。

2.教师的专业结构构成

(1)教师专业意识

教师的专业意识, 主要涉及的是人的主观世界。 教师专业意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教育信念, 是指教师自己选择、 认可并确信的教育观念或教育理念。

②专业态度和动机, 主要是指教师专业活动和行为的动力系统。

③自主发展需要和意识, 是指教师发展的内在主观动力。

(2)教师专业知识

教师的专业知识主要包括普通文化知识、 专业学科知识、 一般教学法知识、 学科教学法知识、 个人实践知识等。

(3)教师专业能力

主要包括教师的一般能力和专业特殊技能。

3.教师专业发展的阶段

(1)教师成长的三阶段理论

福勒和布朗根据教师的需要和不同时期所关注的焦点问题, 把教师的成长划分为关注生存、 关注情境和关注学生三个阶段。

①关注生存阶段

这是教师成长的起始阶段, 处于这个阶段的一般是新手型教师, 他们非常关注自己的生存适应性。 他们经常注重自己在学生、 同事以及学校领导心目中的地位, 出于这种生存忧虑,教师会把大量的时间用于处理人际关系或者管理学生。

②关注情境阶段

当教师认为自己在新的教学岗位上已经站稳了脚跟后, 会将注意力转移到提高教学工作的质量上来, 如关注学生学习成绩的提高, 关心班集体的建设, 关注自己备课是否充分等。一般来说, 老教师比新手型教师更关注这个阶段。

③关注学生阶段

在这一阶段, 教师能考虑到学生的个别差异, 认识到不同年龄阶段的学生存在不同的发展水平, 具有不同的情感和社会需求, 因此教师应该因材施教。 可以说, 能否自觉关注学生是衡量一个教师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

由上述可见, 教师发展的每个阶段都有不同的关注重点和需要, 这会影响教师的教学活动和课堂行为。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 并不是每个教师的发展都会完全经历这三个阶段, 事实上, 有些教师就没有进人到第三个阶段。

(2)教师发展的五阶段理论

教师发展的五阶段理论, 是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的伯利纳在人 T 智能领域的“专家系统” 研究以及德赖弗斯职业专长发展五阶段理论的基础上, 根据教师教学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和掌握情况提出的。

①新手阶段

新手型教师是指经过系统教师教育和专业学习, 刚刚走上教学工作岗位的新教师, 他们表现出以下特征: 理性化, 处理问题缺乏灵活性, 刻板依赖规定。 这个阶段教师的主要需求是了解与教学相关的实际情况, 熟悉教学情境, 积累教学经验。

②熟练新手阶段

新手型教师在积累了一定的知识和经验后逐渐发展成为熟练新手, 其特征主要表现为:实践经验与书本知识的整合;处理问题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不能很好地区分教学情境中的信息;缺乏足够的责任感。 一般来说, 具有 2-3 年教学经验的教师处于这一阶段。

③胜任阶段

大部分的新手型教师在经过 3-4 年的教学实践和职业培训之后, 能够发展成为胜任型教师, 这是教师发展的基本目标。 胜任型教师的主要特征是: 教学目的性相对明确, 能够选择有效的方法达到教学目标, 对教学行为有更强的责任心, 但是教学行为还没有达到足够流畅、灵活的程度。

④业务精干阶段

一般来说, 到第五年, 积累了相当知识和教学经验的教师便进入了业务精于的发展阶段。在此阶段, 教师表现出以下的特征: 对教学情境有敏锐的直觉感受力, 教师技能达到认知自动化水平, 教学行为达到流畅、 灵活的程度。

⑤专家阶段

专家阶段是教师发展的最终阶段, 只有少部分教师才能达到这个阶段。 专家教师在教学方面的主要特征是: 观察教学情境、 处理问题的非理性倾向, 教学技能的完全自动化, 教学方法的多样化。

(3)专家型教师与新手型教师的比较研究

本节通过课前教学计划、 课堂教学过程和课后教学评价三个连续的阶段, 把专家型教师与新手型教师进行对比, 总结出专家型教师与新手型教师相比所具有的特点。

①课时计划的差异

与新手型教师相比, 专家型教师的课时计划简洁、 灵活、 以学生为中心并具有预见性。

②课堂教学过程的差异

A.课堂规则的制定与执行

专家型教师制定的规则较明确, 更能坚持执行。 有研究认为, 专家型教师能够鉴别学生的哪些行为是合乎要求的, 哪些行为是不合乎要求的, 从而集中关注学生应该做的和不应该做的事情。

B.吸引学生注意力

专家型教师善于运用一些方法吸引学生注意力, 并且使学生不易受到过多无益干扰。 如声音、 动作及步伐的调节;在一个活动转移到下一下活动或有重要信息时, 提醒学生注意等。

C.教材的呈现

专家型教师注重课前回顾, 教材呈现多用导入式方法, 并根据教学内容选择适当的教学方法。

D.课堂练习

专家型教师善于运用课堂练习的教学方法, 他们关心学生是否学会所教知识。

E.家庭作业的检查

专家型教师检查家庭作业规范化、 自动化、 效率高。

F.教学策略的运用

专家型教师具有丰富的教学策略, 并能灵活应用。 新手型教师或者缺乏或者不会运用教学策略。

在提问策略与反馈策略上, 首先, 专家型教师比新手型教师提的问题多, 从而学生获得反馈的机会就多.学习更加精确的机会也就越多。 其次, 在学生正确回答后, 专家型教师比新手型教师更多地再提另外一个问题, 这样可促使学生进一步思考。 再次, 对于学生错误的回答, 专家型教师较之新手型教师更易针对同一学生提出另一个问题, 或者是给出指导性反馈。 最后, 专家型教师比新手型教师在学生自发的讨论中更可能提出反馈。

在对学生发出的非言语线索上, 专家型教师常利用这种线索来判断和调整教学。 新手型教师往往只注意课堂中的细节, 难以解释他们看到的事情问的联系;而专家型教师则试图从这些活动中作出推论。

③课后评价的差异

在课后评价时, 专家型教师和新手型教师关注的焦点不同。 研究发现, 新手型教师的课后评价要比专家型教师更多地关注课堂中发生的细节, 而专家型教师则多谈论学生对新材料的理解情况和他认为课堂中值得注意的活动。

教师的权利义务

一、 教师的权利 教师的权利可以分为两个部分, 一是教师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各种权利;

二是作为教师所享有的权利, 这部分权利与教师的职业特点相联系, 是教师职业特定的权利。这两部分权利既有联系, 又有区别。 教师作为公民享有的权利, 有一部分体现在教师的职业

一、 教师的权利

教师的权利可以分为两个部分, 一是教师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各种权利;二是作为教师所享有的权利, 这部分权利与教师的职业特点相联系, 是教师职业特定的权利。 这两部分权利既有联系, 又有区别。 教师作为公民享有的权利, 有一部分体现在教师的职业中, 然而,也有一部分是教师职业所独具的, 与其它公民的权利不同。 结合教师的职业特点, 教师的权利包括以下 6 项:

(一)教育教学权

《教师法》 第 7 条第 1 款规定: 教师有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开展教育改革和实验。” 这是教师最基本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在聘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改革和实验这一基本权利。 其基本含义包括(1)教师可依据其所在学校计划, 教学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的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 (2)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 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 (3)针对不同的教育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 实验。

有一点需要说明, 对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 不得享有这项权利;对具有教师资格,尚未受聘或已辞聘的人员, 这一权利的行使便处在停顿的状态, 一旦受聘担任教师工作时,其权利的行使才恢复正常状态。 合法的解聘或待聘不等于侵犯教师的这一权利。 教师在行使这一基本权利时应保证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职责。

(二)科研学术活动权

《教师法》 第 7 条第 2 款规定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 学术交流, 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 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 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的一项基本权利。 教师的科研学术活动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教师可以自己确定科研课题和科研方法。

2.教师有权自己决定是否参加学术团体。

3.教师在学术活动中有权发表自己的观点, 并决定是否出版论文著作。 但应注意在教育教学活动中, 应按教学大纲或教学基本要求进行讲授, 不应任意发表与讲授内容无关且有损受教育者身心健康发展的个人看法。

4.教师的科研学术活动最好围绕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进行。

(三)管理学生权

《教师法》 第 7 条第 3 款规定教师有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 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 这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相适应的基本权利。 教师有权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 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的学习, 并在学生的特长、 就业, 升学方面给予指导。 教师有权对学生的品德学习、 社会活动、 劳动文体活动, 师生及同学关系等方面的表现作出公正的评价。 教师有权利严格要求学生, 对好的行为进行表扬, 对不良行为提出批评。 并根据学生的个性指导学生的发展方向”。

教师要指导好学生的学习和发展, 教师首先要转变传统的教育观念, 树立现代教育观、 树立正确的学生观、 质量观, 由应试教育转到素质教育的轨道上来正确指导学生发展方向, 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健康发展, 培养德智体美劳各方面的素质和才能。教师应该认真行使管理学生权, 加强对学生各方面的管理, 做到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相结合, 帮助学生健康成长。

(四)获取报酬待遇权

《教师法》 第 7 条第 4 款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 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息” 的权利, 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劳动权利和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的具体化, 其基本含义包括: (1)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教育法律,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 按时足额, 支付工资报酬。 (2)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工资报酬包括哪些内容: 它包括基础工资, 职务工资, 课时报酬, 奖金及津贴, 班主任津贴及其他各种津贴在内的工资收人。 福利待遇一般包括医疗、 住房、 退休等方面享有的待遇和优惠。 我国一些地方规定教师待遇方面作出了有益的尝试提供了一定的实际经验。

(五)参与民主管理权

《教师法》 第 7 条第 5 款规定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称为“教师的民主管理权”。

教师参与学校管理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听取校长工作报告, 讨论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发展规划, 学校改革方案, 教职员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 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 教职工奖惩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由校长颁布施行

3.讨论并决定教职工的住房分配, 教工福利费管理使用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4.对学校各级干部实行民主监督, 对干部进行评议, 表扬和批评, 必要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建议予以嘉奖, 晋升或处分, 免职。

教师在参与学校管理时要注意民主集中制原则, 同时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压制教师的批评和意见。

(六)进修培训权

《教师法》 第 7 条第 6 款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教师的这一权利同时也是政府和学校的义务, 政府和学校应采取措施落实教师这一权利。 目前我国中小学校教师中还有相当的比例没有达到法定的学历标准, 广大农村中小学教师总体素质偏低的问题更为突出。 因此这条规定十分必要。 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校长做好教师的进修培训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承担这一培训任务。 对未达到的合格学历的教师, 要加强培训, 这种培训的目的, 主要是为了补足必备的基础知识和能力达到合格学历, 这是一种基础性的培训。 而对广大具有合格学历的教师来说重点放在岗位培训和更新知识, 提高水平上, 即我们说的继续教育。 随着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 继续教育已成为现代教育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对于提高广大教师的素质, 更好地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科技的迅速发展, 使教师必须不断地拓宽知识, 提高教育教学能力。作为一个教师来讲要充分利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提供的条件认真参加进修, 积极参加培训。

在享有进修培训权利时我们感到教师应树立新的观念以适应 21 世纪教育事业的发展。

1.终身教育观: 欧洲经济发展组织(OECD)明确地提出这种观念一教师需要在整个职业生涯中接受终身教育。

2.树立以学校为中心的进修观念。

国际上曾就此问题召开过多次讨论会议。这个进修观念协调进修人员与教师合作共同研讨学校面临的问题, 要从整体上提高解决学校实际问题的能力, 提高培训进修的实效,在重视针对学校实际问题进行研讨的同时又肯定了由校外专家学者指导进修方式的有效价值。

一、 教师的义务

教师的义务像教师的权利一样, 可以分为两个部分。 一是作为公民应承担的义务;

二是作为教师应承担的义务。 这部分义务与教师的职业特点相联系, 是教师特定的义务。 这

两部分义务既有联系, 又有区别, 教师作为公民应承担的一部分义务体现在教师特定的义务中, 教师的特定义务有一部分是公民义务的具体化、 职业化。 两者也各有一部分是独立的,互不重复。 结合教师的职业特点, 教师应承担的义务主要有以下 6 项:

(一)遵纪守法义务

《教师法》 第 8 条第 1 款规定教师应“遵守宪法、 法律和职业道德, 为人师表”,这项可称“尊纪守法义务”。 此项义务也是教师所担负的“育人” 职责和教师的劳动“示范性” 特点对教师提出的基本要求。 它要求教师时时, 处处, 事事严格要求自己, 言行一致,表里一致, 堪为学生和社会一切人的表率和楷模。“遵纪守法”, 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 目的是为了把他们培养成为对国家, 社会有用的人才。 因此必须首先把他们培养成为一个“遵纪守法” 的人。 为此, 教师必须在这方面作出榜样, 这要求教师首先要遵守国家法律, 作一个守法的好公民。 教师是学生最重要的师表, 是学生直观的活生生的榜样。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一个教师表现怎样的思想品德, 治学态度, 行为习惯, 对于可塑性, 模仿性很强的青少年学生, 起着直接的影响和熏染作用。 因此, 古今中外的优秀教育家, 都倡导教师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以自己的模范行为来教育和影响学生, 这也是教师职业道德的一个显著特点。人民教师以身作则的几个重要内容:

第一、 努力学习马列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 热爱中国共产党, 确立崇高理想和坚定政治信念。

第二、 热爱伟大的祖国, 具有高度的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

第三、 要使自己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

第四、 知识上的进取精神, 教育工作上的改革精神。

(二)教育教学义务

教育教学工作是教师的本职工作。 也是教师的基本义务。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履行聘任合同中约定的教育教学职责。教师的主要任务是搞好教育教学工作, 根据中小学教师的任职条件和其他规定, 这项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教师作为教育方针的执行者, 首要的任务转变传统的教育观念, 由应试教育转到提高民族素质的轨道上来, 纠正和防止片面追求升学率等不良倾向。

2.实行教师聘任制以后, 教师与学校签定聘任合同, 教师应当按照聘约的规定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3.遵守规章制度, 主要是指关于遵守教育教学的规章制度。 悉心备课, 认真讲课,仔细检查教学效果, 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三)教书育人的义务

《教师法》 第 8 条第 3 款规定教师要有“对学生进行宪法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 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 文化、 科学技术教育, 组织、 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这项义务可称“思想教育义务, 也是有关教师应当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教育, 组织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的义务规范”。 教师应当结合自己的教学教育业务的特点, 把政治思想品德教育贯穿教学工作之中, 教师在德育方面的主要内容是: 爱国主义教育, 四项基本原则教育, 集体主义教育, 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 劳动教育, 艰苦奋斗教育和道德教育等方面。

(四)尊重学生人格的义务

《教师法》 第 8 条第 4 款规定教师应“关心, 爱护全体学生, 尊重学生人格, 促进学生在品德、 智力、 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这项可称是“关心和尊重学生人格一义务。 爱护学生是教师的职业道德, 是对教师的基本要求。 它要求教师一方面热爱学生, 另一方面保护好学生。

苏霍姆林斯基把热爱学生作为一个“好教师” 的重要条件。 他指出: “一个好教师, 首先意味着他是怎样的人, 他热爱孩子。 感到和孩子交往是一种乐趣, 相信每个孩子都成为一个好人, 善于和他们交朋友, 关心孩子的快乐和悲伤, 了解孩子的心灵, 时刻不忘自己也曾是个孩子”。

教师应该懂得, 尽管学生在许多方面是有待成熟的人, 但是学生首先是人, 然后才是教育的对象。 因此, 教师必须极大地尊重和信任他们。 教师如果把教育学生的权利凌驾于学生的人格之上, 必然会把斥责、 讽刺、 挖苦视为正常教育手段, 甚至发展到辱骂, 体罚学生的地步。“亲其师” 是“信其道” 的重要前提, 师生关系紧张使学生在“亲师” 方面产生反感、 困惑, 必然会影响教育效果。

青少年学生都有较重的自尊心、 自信心与上进心。 都希望得到家长、 教师的尊重、信任与鼓励。“哀莫大于心死”。 一个人失去了自尊心、 自信心, 就不会有积极的追求与进步。教师尊重学生人格, 维护他们的自尊心, 发扬他们身上闪光的美好东西, 能使他们体验到教师对他们的爱, 更加容易接受教师的教育, 并且较好地去克服自身的缺点。

(五)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

(教师法》 第 8 条第 5 款教师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的义务。 教师履行本项义务是有特定范围的。 教师应当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至于批评抵制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主要是指社会上出现的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的不良现象。

(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学水平义务

《教师法》 第 8 条第 6 款规定教师有“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的义务。 这项义务可称“提高水平” 的义务。

教师首要职责搞好教学, 教好功课, 要完成知识教学任务, 教师就必须锐意进取,刻苦学习。 要使学生学好知识, 教师首先必须学好知识。 明清之际思想家, 教育家黄宗益早就指出:“道之未间.业之未精, 有惑而不解, 则非师也。” 陶行知则更明确地说:“要出学生学好, 必须先生学好, 唯有学而不厌的先生才能教出学而不厌的学生”。 而在当代, 教师更需要不断提高自己思想业务水平。 当代知识发展有两个显著特点。 一是数量上“暴增”, 二是“老化” 周期日益缩短。

“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学水平”这项义务实际上是国家对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的基本要求。 目前, 我们正处在新旧之交的关键时刻。 历史发展到今天, 竞争已成为时代的特征, 各类竞争的核心是人才的竞争, 因而作为培养人才的教师队伍, 决定着跨世纪人才的质量, 只有高水平的教师, 才能培养出高质量的人才。《教师法》 是从提高教师素质的迫切性这一角度作为人民教师应有“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学水平” 的义务。

二、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一)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 不可分割的。 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有两种含义, 一是法律关系一方面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二是法律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法律在赋予法律关系主体权利的同时, 必须要规定其应履行的义务。 这种权利和义务是相应的, 无此轻彼重或此重彼轻之分。 在执法进程中, 教师既应享有自己的权利, 又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 法律在赋予法律关系一方权利时, 实际上也同时规定了另一方义务;反之亦然。 例如《教师法》 第 7 条规定: “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的权利。 与此同时《教师法》 第 9 条就相应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 既“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学教育设施和设备”, “提供必需的图书, 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二)在不同场合下,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交叉的, 并可以相互转化。权利和义务不是绝对的, 有时权利也是义务。 例如《教师法》 规定: 教师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 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的权利。 这一项权利, 实际上也是教师的义务。 教师如果没有认真地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 没有认真的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则说明他没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 就是他的失职。 又如《教师法》 规定: 教师有“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一的义务, 这实际上也是教师权利。 只不过以义务的形式出现罢了。 应该说, 这是对教师提出更高的要求, 对于改变目前我国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的状况更具有针对性。 如果哪一个组织或个人妨碍教师接受进修和培训, 那么教师就可以依据《教师法》 第 2 条第 6 款, 要求对自己合法权益予以保障。

(七)此外, 教师还有其它权利

1.申诉权

(1)教师这一权利的具体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 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教师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 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这是教师作为公民所具有的申诉权利的特殊体现。我国教师的申诉权利是一项依法获得、 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其行使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申诉范围和程序来进行, 其实现以教师申诉制度的完善和健全为保障。

(2)教师提出申诉的范围: 教师可以对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的有关侵权行为或不公正处理提出申诉。 具体包括:

第一, 教师认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提出申诉。 这里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教师法》 所规定的教师在职务聘任、 教学科研、 工作条件、 民主管理、 培训进修、考核奖惩、 工资福利待遇、 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虽然是否确实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要通过申诉后的查办才能确认, 但只要教师认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 就可以提出申诉。

第二,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 也可以提出申诉。 尽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可能侵害了教师的合法权益, 也可能没有侵害教师的合法权益, 如果教师对处理不服, 就可以提出申诉。 但其他企业、 事业单位或个人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 不属于教师申诉范围, 而应采用其他诉讼法律程序解决。

第三,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侵犯其《教师法》 规定的合法权益的, 可以提出申诉。

此外,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书》 第的节指出, 在需要对教师工作作出直接评价时, 教师有受到客观评价、 并了解评价内容的权利, 当教师认为评价不公正时, 也有权申诉。

(3)申诉人和受理申诉的机关

申诉人即提出申诉者只能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教师本人。教师本人由于身体状况或者其他原因, 不能直接到主管行政机关进行申诉时,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诉。 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当地人民政府的某一决定或行为侵害了一批教师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 为避免单个申诉案件处理的重复性, 可以由各级教育工会组织代表教师提起集体申诉。 如乡镇政府对当地学校教师作出的不合理摊派决定等。

受理申诉的机关, 因被申诉主体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教师如果是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申诉的, 受理申诉的机关为主管的教育部门;如果是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 受理申诉的机关可以是同级人民政府或是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对口行政主管部门。

(4)教师提出申诉的形式

教师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 即向行政机关送交申诉书。 口头申诉、 电话申诉均无效。

教师的申诉书应写明以下事项: 第一, 申诉人的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籍贯、职务、 住址等。 委托代理人写的, 需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 第二, 被申诉对象即被申诉主体的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性别、 职务、 住址等。 第三, 申诉请求, 主要写明申诉人对被申诉主体因侵犯其权益或不服被申诉主体的处理决定而要求受理机关进行处理的具体要求。 申诉请求一定要具体、 明确, 以便受理机关按其申诉请求进行处理。 第四, 申诉理由, 主要写明被申诉主体侵害其合法权益或不服被申诉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

(5)教师的申诉书必须向主管的行政机关提出

教师的申诉书必须提交给受理的行政机关, 而不可向行政机关的个人提出, 否则可能被当做一般的群众来信处理。

2.人身人格权利

(1)教师这一权利的具体法律依据

此项权利是教师作为公民所应具有的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我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八条规定,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依据这些规定,任何人不得侵犯教师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伤害教师的身体。 任何辱骂。 殴打教师或其他侮辱教师的行为都构成违法或者犯罪, 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伤害教师人身权利或人格权利事件时有发生的实际, 我国有关教育法规中都有对教师的这一基本权利的保护条款。《义务教育法》 第十六条规定, 禁止侮辱、 殴打教师。《教师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 “侮辱、 殴打教师的, 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 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教师人身权利和人格权利的内容

教师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 健康权。 人身自由权。 生命权是指生存的权利, 即生命安全不受非法干涉, 生命不得被非法剥夺的权利。 健康权是指保持身体内部机能和外部器官完整性的权利。 人身自由权是指身体不受非法限制以及安宁居住不受他人侵扰的权利。教师的人格权利包括姓名权、 名誉权、 荣誉权、 肖像权、 隐私权等和人格尊严有关的权利。姓名权是指决定和使用自己的姓名并得排除他人干涉及不得被他人盗用或者冒用的权利。 名誉权是指以其名誉所受(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如使主体产生自尊感)。 荣誉权是名誉权的一种, 是指以一定方式获得特殊身份的权利, 通常以获得荣誉称号的方式实现。 肖像权是以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隐私权, 又称私生活秘密权或个人生活秘密权, 是指个人不愿公开的有关个人生活的事实不被公开的权利。

(3)强调教师这一权利的现实必要性

如前所述, 我国现实生活中, 各种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然严重存在。 这种情况对于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是极为不利的, 也是与我国的《教育法》、《教师法》 中的有关规定相违背的。 我国《教育法》 和《教师法》 中都有“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分别为第四条)的规定。 尊重教师, 首先就要尊重教师的人身权利和人格权利。

3.女教师应享有一定特殊权利

(1)女教师享有特殊权利的社会意义

当前, 我国学校中有相当数量的女教师。 女教师既是公民、 又是教师, 同时除少未婚者外, 绝大多数还是家庭主妇。 她们不仅要完成学校里的本职工作, 在家庭中还承担着繁衍后代的生育劳动和大量的家务劳动。 在目前条件下, 女性的生育劳动和家务劳动为社会所作的贡献仍未得到应有的社会承认。 在教师这一较高职业群体中, 率先对女教师的这一劳动予以社会承认, 对于提高妇女的地位和促进人类文明的发展, 都具有不可低估的社会意义。

(2)女教师应享有特殊权利的具体法律依据及其内容

根据我国宪法的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关于保护妇女和母亲的规定以及劳动法中有关女职工“三期” (即孕期、 产期、 哺乳期)的规定, 女教师应享有一定特殊权利和待遇。为减轻女教师的负担, 除通过提高教师的经济收人, 提倡家务劳动社会化, 以及夫妇双方共同承担家务外, 还要在人员编制上有机动余地, 适当降低处于“三期” 的女教师的工作量。 特另是进行职称评定时, 不得歧视处于“三期” 的女教师。 处理好女教师的“三期”问题, 对于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 保证教师的工作质量, 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二、 教师权利的保障

《教师法》 明确地规定了教师的权益, 就使维护和保障教师的权益制止惩处侵害教师权益行为有了法律武器。《教师法》“法律责任” 这一章节决定了他们不仅要教书, 而且担负着对学生进行“宪法” 的基本原则的教育, 爱国主义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 法制教育和思想教育的重任。 教师有义务批评和抵制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这就决定教师工作可能会与社会上一些不良现象发生冲突, 也就产生了教师人身权利较其他人被损害的更多的可能性, 因此《教师法》 将侮辱殴打教师行为单独列举分不同情况予以制裁, 就是为了引起各方面高度重视通过严格执法在全社会形成尊师重教的风尚。

1995 年 12 月 长宁区某中学一位教师带学生去少科站参观在过马路时, 有一辆汽车冲入学生队伍, 带队老师为保护学生而责问汽车司机。 汽车司机非但不接受批评反而出拳伤人, 将带队老师打伤在地。 此事引起社会公愤纷纷要求有关部门依照教师法及《社会治安管理条例》 严惩这个司机, 以树立社会尊师重教的风尚。

(一)侵犯教师权利的形式

1.侵犯教师的生命健康权和人格权、 著作权、 专利权。

2.侵占教师的财产。

3.侵犯教师申诉权。

4.侵犯教师的教育教学权, 拖欠教师的工资损害教师的合法权益。

(二)侵犯教师权利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教师既是普通公民, 又是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为了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教师法》 针对侵犯教师权益的情况规定了如下法律责任。

《教师法》 第 82 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 侵犯教师, 受教育者,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 造成损失、 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教师法》 第 35 条对侮辱、 殴打教师的,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教师法》 第 36 条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 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第 146 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教师法》 第 38 条对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 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 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 财务制度, 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 严重妨碍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 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 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教师权利的保障机制

在积极采取措施, 不断提高教师待遇的同时, 还要相应建立教师待遇的保障机制。这是一个值得特别注意并需要着力解决的迫切问题。 就拿拖欠工资来讲, 拖欠教师工资严重侵犯教师的基本权利, 严重危及教师生计, 严重伤害教师的感情, 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必须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坚定地予以遏制, 并且采取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对策, 建立强有力的教师权利的保障机制, 从法律的运行来看, 教师权利保障至少有以下四个机制组成:

1.完善教师申诉制度一教师自我保护机制

教师要懂得如何实现自身的权利, 熟知权利的救济途径, 包括申诉的形式, 受理机关, 处理程序等制度。 只有通晓这些, 教师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的权益。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的申诉制度, 不同于一般的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的法定性, 使教师申诉程序有了法律的确定性和严肃性。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的落实,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有关部门对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必须认真执行。 违反申诉制度的规定, 即构成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教师法》 对教师可以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申诉的范围规定得比较宽, 这对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是十分有利的。 这里的合法权益, 主要包括《教师法》 规定的教师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 工作条件、 民主管理、 培训进修、 考核奖惩、 工资福利待遇、 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当然是否确实损害教师的合法权益要通过申诉后的查办才能确认。教师申诉制度的建立, 对于落实《教师法》 有关教师合法权益的实体规范, 完善教师合法权益的执法监督体制, 转变教育行政部门在教师管理工作的职能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2.完善教师工资的管理体制

要从根本上解决拖欠教师工资的问题, 除了解决认识问题外, 要着重从两个方面入手采取坚决措施。 (卫)调整和完善教育经费和教师工资的管理体制, 对乡财政薄弱, 难以保证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贫困地区, 在一定时期内暂将预算内教育经费和教师工资改由县一级政府管理, 减少周转环节堵塞漏洞, 充分发挥县政府统筹安排的职能和运用转移支付的能力。 (2)以努力增加教育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纲要》 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

3.健全《教师法》 的执法机构

当前落实《教师法》 的主要是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在管理教育, 管理教师居主体地位,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学校的领导要严格依照教师法规定, 对照检查总结经验, 改进教师管理工作, 对已有的有关教师工作的规章制度, 凡不与教师法相抵触的, 都要继续认真执行与教师法相抵触的要停止执行。

4.加强执法监督

人大常委会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执行《教师法》 的情况要进行经常性的工作检查和监督。 各级教育督导对学校实施《教师法》 的状况, 也要进行经常性督察。

贯彻实施《教育法》《教师法》 是全社会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 在短时期内, 有法不依, 违法难纠的现象还会存在。 但这并不抹煞《教育法》《教师法》 的积极意义。 用法律引导、 推进和保障各项改革事业的发展是我国新时期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我们应当求同存异, 用积极的态度, 做好《教育法》《教师法》 实施的各项建设性工作。

教育观

教育观是人们对教育所持有的看法, 它既受社会政治、 经济制度的制约, 又受人们对教育要素不同观点的影响。 具体地说就是人们对教育者、 教育对象、 教育内容、 教育方法等教育要素及其属性和相互关系的认识, 还有人们对教育与其他事物相互关系的看法, 以及由此派生出的对教育的作用、 功能、 目的等各方面的看法。

教育观的核心是“教育为了什么”, 即教育目的。 由于教育目的不同, 教育者实施的教育活动也不同, 从而区分了不同社会、 不同时期的教育活动, 也产生了不同的教育结果。教育观与一定的社会政治、 经济制度相关。 在古代教育中, 教育是为培养统治者服务的,这种社会政治形式下的教育是培养少数人的教育。 在社会主义社会里, 教育是为人民普遍的教育需要服务的, 是人民的教育。

在同样的社会政治、 经济制度中, 也可以有不同的教育观, 这是由对教育活动内部的各种关系认识上的差异而产生的。 例如, 在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关系上, 如果强调教育者的中心地位, 会产生教师中心的教育观; 如果强调受教育者的中心地位, 会产生学生中心的教育观。 再如, 在教育内容的德、 智、 体、 美等不同组成方面的关系上, 强调德育的首要地位,会产生德育中心的教育观; 强调智育的首要地位, 会产生智育中心的教育观。确立正确的教育观, 需要正确认识教育的发展规律, 正确认识教育活动的各种内部关系。违背教育发展规律或不能完整认识教育内部的各种关系, 都会导致错误的教育观, 进而导致错误的教育结果。

(二) 素质教育观

1 . 定义

素质教育观是与应试教育观相对的一种教育观, 是把教育活动目的指向“素质”——人的全面素质的教育观。 素质教育观认为, 教育活动应当指向人的整体的、 全面的素质发展, 使人的整体品质、 全面素质得到提升。 即先天的生理素质及后天环境和教育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心理素质和社会文化素质的全面发展。

2 . 内涵

1999 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作出的《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 中系统表述了素质教育的思想及实施方法。《决定》 中明确了素质教育的内涵: 实施素质教育,就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 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 造就“有理想、 有道德、 有文化、 有纪律”的、 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具体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 ) 素质教育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2007 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代表大会中明确提出的教育方针是: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 实施素质教育, 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

(2 ) 素质教育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

素质教育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是指素质教育是以提高整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公民素质为根本宗旨的教育。 我国把教育、 科技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因为发展教育,对提高中华民族素质、 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 全局性、 先导性的作用。

(3 ) 素质教育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

素质教育反映了时代对人的素质提出的特别要求。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能力的新一代人才, 是素质教育的时代特征。 当今世界的竞争是综合国力的竞争, 而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在于人的素质, 特别是创新素质。 因此素质教育强调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

(4 ) 素质教育造就“有理想、 有道德、 有文化、 有纪律”的、 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素质教育所要培养出来的人有三方面标准: 一是有理想、 有道德、 有文化、 有纪律; 二是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 三是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只有培养了达到上述标准的人,才能够说素质教育真正得到了实施, 也真正实现了素质教育的目标。

3 . 外延

素质教育是连贯的、 全方位的、 全过程的教育活动。 素质教育不是对特定阶段、 特定学校提出的要求, 而是对各级各类学校提出的要求。

素质教育是终身的。 从纵向来看, 贯穿于幼儿教育、 小学教育、 中学教育、 高等教育等各级教育。 素质教育包括了各种类型的教育。 从横向来看, 素质教育涉及普通教育、 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 素质教育在外延上, 甚至超越了学校范围, 贯穿于学校教育、 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

《决定》 指出“实施素质教育, 必须把德育、 智育、 体育、 美育等有机地统一在教育活动的各个环节中”。 在学校教育范围中, 素质教育从纵向上看, 存在于教育活动的各个环节上; 从横向上看, 素质教育渗透在德育、 智育、 体育、 美育等各个方面。

(三) 素质教育观的产生与发展

1 . 素质教育观的产生

素质教育作为一种教育价值观念, 其初衷在于纠正“应试教育”现象: 受中小学教育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影响, 幼儿园成为小学的预科班。 应试教育把教育活动的评价环节作为教育目的所在, 把人的素质的某个方面作为全部, 教育活动本身和教育培养对象被严重扭曲。 因此,应试教育不仅背离了我国的教育方针, 也不利于培养社会进步与发展所需的人才。 素质教育观扭转了应试教育观, 把教育目的重新指向人本身, 指向人的整体的、 全面的素质。

2 . 素质教育观的发展

1993 年2 月 中共中央、 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 强调“中小学要从应试教育转向全面提高学生素质的轨道, 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 文化科学、 劳动技术和身体心理素质”。

1996 年3 月 由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 年远景目标纲要》, 九届人大一次会议和二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都强调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变”, 要“实施全面素质教育”。

1999 年1 月 13 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发布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实施跨世纪素质教育工程”。 1999年6 月 , 中共中央、 国务院作出了《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决定》 的产生标志着素质教育观已经形成了系统的思想。

2006 年6 月 29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明确规定: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发展, 实施素质教育”。 这标志着素质教育已经上升到法律层面, 成为国家意志。

所谓应教育是指脱离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的实际需要, 以应付升学考试为目的, 违反教育教学规律的一种传统教育模式。 以升学为中心的应试教育可以追溯到科举制度。 从隋朝开始, 封建统治者实行的“科举取仕”是中国选仕制度的一大改革。 科举制度对于封建教育的发展, 起了积极作用。 这一制度为历代王朝所沿用, 维持了一千三百年之久, 也使教育逐渐成为科举的预备阶段和附庸, 学校教育逐步被拉上应试、 做官教育的轨道。 时至今日, 我国中小学教育仍未彻底摆脱这一轨道, 在一定程度上, 应试、 升学仍然左右着我们学校的办学方向。

“应试教育”与素质教育的关系, 当前有三类观点。

第一、 “应试教育”与素质教育是对立的。 有的认为, 素质教育是针对以升学为唯一目标的应试教育而提出来的命题。 应与应试教育是对立的。 因而, “应试教育”与素质教育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教育。

第二、 不能说“应试教育”与素质教育是对立的。 如有的认为, 教育与社会是互相照应、相依发展的, “应试教育”与素质教育都是社会发展在不同阶段的产物; “应试教育”与“素质教育”, 不能认为是对立的, 肯定一个, 否定一个。 “应试教育也在提高人的素质”, “应试教育与素质教育是两种互相联系、 互相渗透、 层次不同的教育模式。 应试教育是素质教育的低级阶段, 素质教育是应试教育发展的必然结果”, “由应试教育到素质教育提‘发展’、 ‘迈进’比‘转轨’更为合适”。

第三, 素质教育与“应试教育”或“升学教育”部分对立, 部分不对立。 有的提出把升学教育分为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升学教育和全面提高学生素质的升学教育, 从而认为“升学教育与素质教育既对立, 又不对立”。

我们认为, “应试教育”与素质教育是否对立, 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应试教育”的涵义。《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 第 7 条提出“应试教育”时, 给“应试教育”四个字加上了引号, 这就意味着不能简单地把整个教育从上到下都归结为应试教育, 否则是不符合实际的。 同时表明“应试教育”一词有其特定的涵义, “应试教育”一词是作为一个贬义词而提出的, 凡“应试教育”都是单纯追求升学率的。 而“素质教育”一词诞生在 20 世纪 80 年代后期, 它正是针对“应试教育”而出现的, 是对“应试教育”的直接反驳。 由此我们认为, 素质教育与“应试教育”是对立的。 但这并不等于说全面否定我国过去的基础教育, 事实上我国过去的基础教育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 “成就教育不是对我国现行教育的概括, 而是对我国目前存在的单纯以应考为目的产生的教育弊端的概括。 ”应试教育是一个贬词, 但不能说我国过去的基础教育就纯粹是“应试教育”。

“应试教育”也培养一些素质。 应试素质也是素质整体的一部分, 但不能以此认为“应试教育”与素质教育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看待“应试教育”与素质教育的着眼点, 不是某些应试教育内容本身而是整个的办学指导思想。 “应试教育”关心的是如何考高分, 关心的是应试能力, 它不关心其他能力甚至排斥其他能力, 也不关心应试能力的社会应用。 它只知道工具的、 功利的目的而不知道本体的、 内在的目的。 而素质教育是有灵魂的, 它关注内在目的,它作为一个整体是不能割裂的, 它不仅关注素质, 而且关注对素质的驾驭。 因此, 虽然应试素质可以构成素质整体的一部分, 但“应试教育”与素质教育却是对立的, 这正如同片面与全面是对立的。

我们摒弃“应试教育”决不是要摒弃考试。 相反, 素质教育更重视考试, 更重视改进考试和完善教育评价制度。 我们否定“应试教育”, 反对片面追求升学率, 并不等于反对升学率高的示范学校。 升学率高本身并不是一件坏事。 升学率高的学校, 不一定完全实施素质教育,其真正的综合教育质量, 可能高, 也可能一般。 而实施素质教育的学校, 升学率一般并不比同类可比性学校低。 素质教育并不是要求或鼓励不及格, 相反, 实施素质教育必将硕果累累,高升学率仅是其中之一。

教师证综合素质总结学生观教师观教育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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