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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形态工作管理制度
大小:15.47 KB 发布时间: 2022-11-20 14:25: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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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意识形态工作管理制度,希望能帮到大家,欢迎阅读参考。

篇一

意识形态工作

一、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制度

二、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制度

三、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管理制度

四、新闻媒体采访管理制度

五、新闻发布会制度

六、新闻宣传审查制度

一、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制度

1.对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的分析研判,由街道党工委密切配合县委宣传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准确提供有关情况。

2、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分清主流支流,辨析思想文化领域的突出问题。每季度对思想理论、新闻舆论、社会舆情、思想道德、网上舆情等进行分析研判。

3.对重大敏感时间节点、重大舆情热点需注意问题进行前瞻性分析研判,对待定领域和群体重要情况随时进行分析研判。

4.健全完善组织协调、社会调查、科学分析、工作保障等机制,推动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分析研判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二、、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制度

1.街道党工委建立健全日常信息搜集发现机制,切实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和平台的管理。

2.完善应急处置,确保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重大舆情和意识形态事件,“边处置,边报告”,避免延误发酵。对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思潮和言论,必须敢抓敢管。

3.建立健全 沟通联系机制,出现重大负面舆情或意识形态事件时,做好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联动,通报情况、协同处置。

4.党工委要对各村(社区)各科室加强思想文化管理指导,对其由于工作原因自办的微信订阅号、公共服务号、网站、报纸、刊物等各类媒体,要向街道党工委报备。自觉接受街道党工委对媒体的统一管理制度。

5.将意识形态工作贯穿于街道内干部职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过程;加强对宗教及宗教思想传播的管理;加强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学术交流合作的管理;加强对境外非政府组织活动的有效管理;严厉打击各种非法出版物,严密封堵境外政治性有害出版物向境内渗透。

三、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的管理,引导互联网上网活动健康发展保证国家信息安全,维护上网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上网应当遵守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严格自律,文明上网,开展健康的网上活动。

二、加强网络安全管理,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定期分析、评估所属网络的安全状况,配备网络安全设施,制定有效的安全保障方案;加强网络安全监视,落实安全保障措施;明确专门的网络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网络安全管理工作。

三、对于网络故障,要及时发现、及时定位、及时解决;对于影响到骨干网运行的故障,必须及时处理;对于影响到其他上级网络的故障,要及时向上级网络管理部门报告。

四、要加强计算机网络病毒的防范工作,建立计算机网络病毒防控体系。采取有力措施,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的产生、传播、复制和扩散,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隔离、及时处理,及时升级操作系统和防病毒软件。

五、要加强用户、系统和设备等的账号口令管理,重要系统和设备的账号口令由专人保管,并严格限定使用范围,严防账号口令泄露。

六、加强网络信息管控,对于发布或转发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言论,要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对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要依法严肃处理。

七、不得进行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

2、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

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5、进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的。

八、不得利用互联网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四、新闻媒体采访管理制度

宣传工作离不开新闻媒体的支持和配合。要掌握新闻传播规律,尊重记者的劳动,充分调动新闻单位和记者关心、支持街道工作的积极性。对新闻媒体关注的街道热点问题,各科室应配合党政办,充分利用各种有效形式积极接受记者的采访,准确、客观地介绍全街道工作的具体情况,加强正面引导。

1.党政办负责管理新闻媒体对街道的采访工作,负责受理和协调媒体的采访要求;各科室一般不直接受理新闻媒体的采访申请。

2、新闻媒体申请采访街道领导或向街道领导约稿,由党政办根据新闻单位的采访要求拟写采访提纲,报经街道领导本人同意后,安排采访事宜。采访内容需经党政办审核并报被采访领导审定方可刊载。

3.新闻媒体申请街道内有关科室,由党政办将新闻单位的采访要求及采访提纲报分管新闻宣传工作的街道领导同意后,安排采访事宜。

4.各科室接到采访要求后,应当尽快提供所需资料或协调落实被采访人员和采访时间,并对是否需要核稿提出要求。对确实无法安排的采访要求,应及时反馈党政办,以便党政办与媒体沟通,调整采访计划。一般情况下,不通过电话接受媒体的采访。

5.对于影响较大的突发街道事件和社会高度关注的敏感问题,相关科室应根据街道安排,主动协助党政办配合媒体的采访需求,积极解疑释惑,传播科学知识,以避免新闻单位刊播不准确的信息,误导群众。

6.街道所有新闻采访实行预约制,对未经预约直接到党政办或打电话要求采访的,被采访者应当将其介绍到党政办履行预约程序。对于无法核实对方身份的,不应直接接受其采访,以免带来负面影响。

7.除根据需要安排的采访活动外,街道人员一般不以公职身份主动向媒体发表谈话或接受采访。

五、新闻发布会制度

1.新闻发布工作的主要任务。紧紧围绕街道的中心工作,全面、准确、主动、及时地向公众介绍街道重大工作的执行情况和取得的成效;针对舆情动向,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解疑释惑,消除不实或歪曲报道的影响,形成街道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保证街道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

2.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发布街道重点工作进展信息和突发公共街道事件信息;介绍街道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以及重要工作进展情况;针对外界对街道工作所产生的误解以及歪曲和谣言,通过及时发布信息,解疑释惑,澄清事实,驳斥谣言;公布医院重大工作进展情况。新闻发布的内容不得违反事实,不得泄露街道机密。

3.新闻发布工作的组织。街道内建立信息员和网监员队伍,作为新闻发布工作联络员,协调处理与街道领导和各科室有关的新闻发布事宜;根据新闻发布的内容、目的和要求,从实际效果出发,充分利用专题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组织记者采访等不同形式,开展新闻发布工作。

4.专题新闻发布会。专题新闻发布会不定期召开,可由党政办应上级部门或社会需求,根据街道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或突发街道事件处置工作需要,报请主管部门领导同意后有针对性地安排,街道党政办和各科室共同组织实施。

5.发布新闻通稿。街道工作动态信息,由街道党政办以发布新闻通稿的形式提供给新闻媒体,同时可将新闻通稿在网上刊载。对于某些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在提供新闻通稿的同时,可安排以新闻发言人的名义发表声明或谈话,也可组织新闻媒体记者对街道领导或相关科室负责人进行集体采访。

六、新闻宣传审查制度

1.为加强和改进街道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努力构建团结向上的良好舆论环境,处理好舆论监督与正面宣传的平衡,使新闻宣传更好地为街道的改革发展、稳定服务,为弘扬正气、推进社会文明程度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2、建立完善稿件审签制度,加强对舆论监督稿件的审核把关。一般性舆论监督报道的采访安排由街道宣传工作分管领导审签。涉及重大事项和敏感问题,或在重要时段、栏目、节目刊播的舆论监督报道,必须送街道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定。

3.对于记者采写的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内容,刊发后会引起重大影响的新闻报道,要报请党政办把关,对于重大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要报请街道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签,其它报道按照单位的稿件审签制度进行把关。

4.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作为本科室新闻审查把关的第一责任人,同时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对本单位通讯员采写的新闻稿件进行审核把关。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宣传问题,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对于拿不准的新闻报道特别是舆论监督报道,要报请党政办把关。

5.新闻审查的重点是新闻稿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导向性。未经核实的重要稿件,必须认真核实,否则不得刊播。要正确分析和引导社会热点,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6.新闻审查中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要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新闻出版的保密规定,严防在报道中泄密。对是否涉密的界限不清时,采访报道前要征求新闻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的意见。

7.新闻审查中要注意尊重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新闻报道特别是舆论监督要尊重个人权益和隐私。点名批评要慎重,在不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一般不对公民个人点名批评。对领导干部的点名批评要从严控制,确需点名批评的,必须经被批评领导上一级党工委织审核同意。涉及未成年人舆论监督报道,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披露姓名、住址、肖像等相关信息和音像资料。

8.新闻从业人员要认真贯彻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高扬主旋律,发挥新闻宣传的抑扬功能,大力提倡正面宣传报道,合理适度地开展舆论监督,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对于不按程序上报审查、刊发后对改革发展大街道和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的失实报道,要对当事人和责任单位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篇二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 全面落实党管意识形态的原则, 明确党委领导班子、 党员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结合我中心工作实际, 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 关乎旗帜、 关乎道路、 关乎国家政治安全。 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对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 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凝聚全体党员干部职工的智慧和力量, 推动中心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 做好意识形态工作, 是中心各党支部的重要政治责任, 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工作的原则, 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 党委宣传组织协调、 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意识形态工作格局。

第三条 中心成立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 党委书记任组长, 副书记、 纪委书记任副组长, 其他班子成员为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由党委宣传委员兼任。

第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各党支部领导班子对本辖区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 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 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 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 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 重要工作亲自部署、 重要问题亲自过问、 重大事件亲自处置。

第五条 党支部副书记是直接责任人, 协助党支部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 支委会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 按照“一岗双责” 要求, 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各党支部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 列入年度工作要点, 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 纳入领导班子、 领导干部目 标管理, 与中心工作一同部署、 一同落实、 一同检查、 一同考核。

第七条 各党支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 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 辨析思想领域的突出问题, 对重大事件、 重要情况、 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 作出工作安排, 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第八条 各党支部每季度至少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 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进一步完善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 加强对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 定期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 统一思想认识、 明确工作目 标。

第九条 中心党建宣传工作要切实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 牢牢把握意识形态领域的领导权和主导权。 严格落实各类报告会、 研讨会、 讲座论坛等活动的审核报备制度。 按照有关规定, 加强对宗教活动及宗教思想传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要高度重视网络信息管控工作, 中心党委书记对单位网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负第一责任。 对于发布或转发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言论, 要敢抓敢管、 敢于亮剑。 对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 严肃追究党纪责任并通报, 涉嫌违法的, 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将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纳入党委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 重点检查考核各党支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 加强组织领导、 贯彻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 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状况、 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 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 开展思想舆论宣传和责任追究的情况。 党委班子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十二条 中心纪委要切实履行意识形态工作监督责任,把意识形态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并会同组织部门作为干部考核、 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对领导班子、 领导干部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度。 责任追究和问责情况报中心党委、 纪委备案。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追究党委领导班子、 各分管科室(管理部) 负责人的责任:

(一) 对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 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 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 没有站在第一线、 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 管辖范围内发生有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舆情事件, 应对不力、 处置不当的;

(四) 对发现的意识形态领域问题隐瞒不报迟报漏报、不予重视、 不予处置的;

(五) 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和群众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 处置不力, 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 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七) 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 研讨会、 讲座、 论坛等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 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八) 管辖范围内出现境外非政府组织、 宗教组织和各种基金会等进行政治渗透活动, 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 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造成严重后果的。中心党委领导班子、 机关干部、 或分场领导个人存在上述所列情形的, 视情节轻重, 给予提醒约谈、 批评教育、 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进行通报批评, 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和个人, 取消当年考核评优、 评先资格。

第十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和问责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方法, 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 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 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 印发之日 起施行, 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三

一、街道党工委建立健全日常信息搜集发现机制,切实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和平台的管理。

二、完善应急处置,确保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重大舆情和意识形态事件,“边处置,边报告”,避免延误发酵。对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思潮和言论,必须敢抓敢管。

三、建立健全沟通联系机制,出现重大负面舆情或意识形态事件时,做好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联动,通报情况、协同处置。

四、将意识形态工作贯穿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程;加强对宗教及宗教思想传播的管理;加强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学术交流合作的管理;加强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和基金会在境内活动的有效管理;严厉打击各种非法出版物,严密封堵境外政治性有害出版物向境内渗透。

意识形态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做好意识形态工作极端重要,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党工委对本办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工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应当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

六、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工委书记抓好协调指导落实工作,做到知责履责尽责。

七、支委及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和“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八、街道党工委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意识形态工作的精神,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和党的建设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九、街道党工委要切实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验收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进一步加强意识形态工作能力建设,不断增强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的能力和本领,不断壮大主流思想舆论,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和话语权

意识形态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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