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单查询
首页 其他
新企业会计准则2019年(原文+指南+说明)
大小:36.58 KB 发布时间: 2022-10-21 17:39:02 ** **
下载文档

下面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关于新企业会计准则2019年(原文+指南+说明),一起来看看吧。

   篇一

  

2019年新会计准则变化

11月1日,财政部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的通知,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会计调整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规定本准则制定依据,会计调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会计差错、报告日后事项等基本概念,以及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确定程序等。

第二章为会计政策及其变更,主要规定会计政策及其变更的确认、追溯调整法和未来适用法在会计政策变更中的应用等。

第三章为会计估计变更,主要规定会计估计变更的确认、未来适用法在会计估计变更中的应用。

第四章为会计差错更正,主要规定本期发现的会计差错以及报告日后期间发现的会计差错的会计处理。

第五章为报告日后事项,主要规定报告日后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和非调整事项的披露。

第六章为披露,主要规定财务报表附注中应当披露的与会计调整相关的内容。

第七章为附则,主要规定本准则的例外事项和生效日期。

最新会计准则2019全文(新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

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会计调整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会计调整,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因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要求,或者在特定情况下对其原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发现的会计差错、发生的报告日后事项等所作的调整。

本准则所称会计政策,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特定原则、基础以及所采用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特定原则,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所制定的、适合于本政府会计主体的会计处理原则。具体会计处理方法,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的诸多可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中所选择的、适合于本政府会计主体的会计处理方法。

本准则所称会计估计,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对结果不确定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等。

本准则所称会计差错,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会计核算时,在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等方面出现的错误,通常包括计算或记录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产生的错误、财务舞弊等。

本准则所称报告日后事项,是指自报告日(年度报告日通常为12月31日)至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事项,包括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两类。

第三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根据本准则及相关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确定本政府会计主体具体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并履行本政府会计主体内部报批程序;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应当报送有关方面批准或备案的,从其规定。

政府会计主体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重新履行本条第一款的程序,并按本准则的规定处理。

第二章会计政策及其变更

第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其他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政府会计主体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会计政策:

(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要求变更。

(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有关政府会计主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六条下列各项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一)本期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二)对初次发生的或者不重要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第七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对会计政策变更进行处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对会计政策变更未作出规定的,通常情况下,政府会计主体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

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视同该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初次发生时即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

第八条采用追溯调整法时,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将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调整最早前期有关净资产项目的期初余额,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涉及收入、费用等项目的,应当将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调整受影响期间的各个相关项目。

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是指按照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期追溯计算的最早前期各个受影响的净资产项目以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应有金额与现有金额之间的差额;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是指按照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期追溯计算的各个受影响的项目变更后的金额与现有金额之间的差额。

第九条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编制比较财务报表的,对于比较财务报表可比期间的会计政策变更影响,应当调整各该期间的收入或者费用以及其他相关项目,视同该政策在比较财务报表期间一直采用。对于比较财务报表可比期间以前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政府会计主体应当调整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所涉及的期初净资产各项目,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

第十条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或者累积影响不能合理确定的,政府会计主体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对会计政策变更进行处理。

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应用于变更当期及以后各期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估计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确认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的方法。

采用未来适用法时,政府会计主体不需要计算会计政策变更产生的影响或者累积影响,也无需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和比较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

第三章会计估计变更

第十一条政府会计主体据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信息、积累更多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会计估计变更应以掌握的新情况、新进展等真实、可靠的信息为依据。

第十二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会计估计变更时,政府会计主体不需要追溯计算前期产生的影响或者累积影响,但应当对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采用新的会计估计进行处理。

会计估计变更仅影响变更当期的,其影响应当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会计估计变更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的,其影响应当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分别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政府会计主体对某项变更难以区分为会计政策变更或者会计估计变更的,应当按照会计估计变更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会计差错更正

第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在本报告期(以下简称本期)发现的会计差错,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本期发现的与本期相关的会计差错,应当调整本期报表(包括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下同)相关项目。

(二)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收入、费用或者预算收支的,应当将其对收入、费用或者预算收支的影响或者累积影响调整发现当期期初的相关净资产项目或者预算结转结余,并调整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如不影响收入、费用或者预算收支的,应当调整发现当期相关项目的期初数。经上述调整后,视同该差错在差错发生的期间已经得到更正。

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的影响或者累积影响不能合理确定的,政府会计主体可比照本条(三)的规定进行处理。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发现的使本期编制的报表不再具有可靠性的会计差错,一般是指差错的性质比较严重或者差错的金额比较大。该差错会影响报表使用者对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则认为性质比较严重,如未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财务舞弊等原因产生的差错。通常情况下,导致差错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对报表某一具体项目的影响或者累积影响金额占该类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对报表同一项目的影响金额的10%及以上,则认为金额比较大。

政府会计主体滥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

(三)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应当将其影响数调整相关项目的本期数。

第十五条政府会计主体在报告日至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期以前期间的重大会计差错,应当视同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比照本准则第十四条(二)的规定进行处理。

政府会计主体在报告日至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期间的会计差错及报告期以前期间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五章报告日后事项中的调整事项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编制比较财务报表的,对于比较财务报表期间的重大会计差错,应当调整各该期间的收入或者费用以及其他相关项目;对于比较财务报表期间以前的重大会计差错,应当调整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所涉及的各项净资产项目的期初余额,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金额也应一并调整。

对于比较财务报表期间和以前的非重大会计差错,以及影响或者累积影响不能合理确定的重大会计差错,应当调整相关项目的本期数。

第五章报告日后事项

第十七条报告日以后获得新的或者进一步的证据,有助于对报告日存在状况的有关金额作出重新估计,应当作为调整事项,据此对报告日的报表进行调整。调整事项包括已证实资产发生了减损、已确定获得或者支付的赔偿、财务舞弊或者差错等。

第十八条报告日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当如同报告所属期间发生的事项一样进行会计处理,对报告日已编制的报表相关项目的期末数或者本期数作相应的调整,并对当期编制的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或者上期数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报告日以后才发生或者存在的事项,不影响报告日的存在状况,但如不加以说明,将会影响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估计和决策,这类事项应当作为非调整事项,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如自然灾害导致的资产损失、外汇汇率发生重大变化等。

第六章披露

第二十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信息: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理由、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以及影响或者累积影响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

(二)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理由、会计估计变更对当期和未来期间的影响数。

(三)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方法、金额,以及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影响或者累积影响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

(四)与报告日后事项有关的下列信息:

1.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者和批准报出日。

2.每项重要的报告日后非调整事项的内容,及其估计对政府会计主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的影响;无法作出估计的,应当说明其原因。

第二十一条政府会计主体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需要重复披露在以前期间的财务报表附注中已披露的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信息。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财政总预算会计中涉及的会计调整事项,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财政部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涉及的会计调整事项,按照部门决算报告制度有关要求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本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答记者问

原文发布日期:2018年11月1日

计司技术小组审核和司务会审议并据此进一步修订完善后,启动部内会签和报批程序,最终于2018年10月21日由部领导签发。

篇二

一、培训背景

《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将对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进一步完善并有效实施,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在这一背景之下,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修订与完善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企业财务人员对会计准则的学习也将是一个持续的要求。2014年发布了新增或修订的八项企业会计准则之后,财政部陆续发布了《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七项新增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等准则解释。

2018 年 9 月 5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以下简称《财政部解读》),2018年12月13日,财政部又发布了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自2006年2月颁布《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之后,财政部第二次大规模准则修订和增补企业会计准则(2014年为第一次大规模修订和增补)。这些新准则基本与相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一致、保持了持续趋同。这些已修订和新发布的准则将对大多数企业的会计核算、列报甚至于财务管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如何准确把握准则要求,为准则的顺利实施奠定基础,显得尤为重要。

为此,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从自身培训优势出发,继续推出《2019年企业会计准则新变化与新业务难点解读高级研修班》,以大量的案例,精准解读会计准则变化及其对企业的影响。

 

二、培训收益

1.帮助您掌握最新会计准则修订的重点与内容变化;

2.帮助您掌握最新会计准则中的实施难点与对策。

 

三、培训对象

1.企业财务总监、财务经理、财务主管等;

2.证券监管人员、证券公司投资分析师;

3.会计师事务所报表审计人员;

4.高校从事财务会计学、高级会计学教学的教师。

 

四、培训内容

(一)企业会计准则修订与发展

1.会计改革与发展

2.最新企业会计准则修订的重点与变化

3.国际会计准则修订的最新动向

 

(二)新收入准则变化及其对业务的影响

1.新收入准则的背景与基本概念

2.一般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3.合同成本的处理

4.特殊交易的收入确认与计量

5.列报与披露

6.收入准则案例

 

(三)新金融工具准则变化及其对业务的影响

1.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背景与基本概念

2.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主要变化

3.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解读与实务操作

4.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解读与实务操作

5.套期会计准则解读与实务操作

6.金融工具列报准则解读与实务操作

 

(四)新修订会计准则项目解读与实务操作

1.政府补助准则解读与实务操作

2.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准则解读与实务操作

3.租赁准则解读与实务操作

4.新准则下财务报表格式解读

 

(五)新准则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协调

1.收入准则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与协调

2.政府补助准则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与协调

3.金融工具、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与协调

4.套期工具、租赁准则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协调

5.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织和终止经营准则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协调

 

(六)新准则下财务报表格式

1.新旧财务报表列报的差异分析

2.新准则下财务报表列报变化产生的影响

 

(七)结构化研讨:企业在执行新会计准则中存在的困惑及解决对策

 

五、拟聘师资

1.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专门从事会计准则研究的专家团队

2.财政部会计司、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会计准则的专家

3.长期从事于会计准则实务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专家

4.高校长期从事会计准则研究的专家 

 

六、时间与地点

备注:根据课程内容安排,结束时间有可能会进行调整。

 

七、结业、考核

完成全部课程学习,经考核合格,获得由北京国家会计学院颁发的电子结业证书。 

八、收费标准

1.培训费:人民币4600元/人,费用均不含食宿。发票抬头为培训费。

2.在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举办的培训可提供食宿。就餐为自助餐,收费标准为120元/人天;住宿标准:普通单人间220元/天,商务间400元/天,新商务间600元/天。(住宿费用含游泳、健身、净娱乐、宽带上网等费用)。退房时间截止到每天下午14点,14点到18点退房收取半天房费,18点后退房按照全天房费收取。

特别提示:如因报名人数不足开班人数要求,举办方有权取消该班,并在开班前三天告知,对学员已缴纳的培训费用,予以全额退还,但不承担任何赔偿。对任何因信赖该班可以如期举行而导致的任何直接、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损失、误工费损失等,举办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

 

九、缴费方式

1.报到时直接缴纳现金或者现场刷银行卡、信用卡

2.报名及咨询方式:李明吉:15652426725,邮箱:2635131094@qq.com;accountant_cfo@163.com

篇三

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是指按照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期追溯计算的最早前期各个受影响的净资产项目以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应有金额与现有金额之间的差额;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是指按照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期追溯计算的各个受影响的项目变更后的金额与现有金额之间的差额。

  第九条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编制比较财务报表的,对于比较财务报表可比期间的会计政策变更影响,应当调整各该期间的收入或者费用以及其他相关项目,视同该政策在比较财务报表期间一直采用。对于比较财务报表可比期间以前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政府会计主体应当调整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所涉及的期初净资产各项目,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

  第十条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或者累积影响不能合理确定的,政府会计主体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对会计政策变更进行处理。

  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应用于变更当期及以后各期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估计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确认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的方法。

  采用未来适用法时,政府会计主体不需要计算会计政策变更产生的影响或者累积影响,也无需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和比较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

  第三章会计估计变更

  第十一条政府会计主体据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信息、积累更多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会计估计变更应以掌握的新情况、新进展等真实、可靠的信息为依据。

  第十二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会计估计变更时,政府会计主体不需要追溯计算前期产生的影响或者累积影响,但应当对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采用新的会计估计进行处理。

  会计估计变更仅影响变更当期的,其影响应当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会计估计变更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的,其影响应当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分别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政府会计主体对某项变更难以区分为会计政策变更或者会计估计变更的,应当按照会计估计变更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会计差错更正

  第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在本报告期(以下简称本期)发现的会计差错,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本期发现的与本期相关的会计差错,应当调整本期报表(包括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下同)相关项目。

  (二)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收入、费用或者预算收支的,应当将其对收入、费用或者预算收支的影响或者累积影响调整发现当期期初的相关净资产项目或者预算结转结余,并调整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如不影响收入、费用或者预算收支的,应当调整发现当期相关项目的期初数。经上述调整后,视同该差错在差错发生的期间已经得到更正。

  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的影响或者累积影响不能合理确定的,政府会计主体可比照本条(三)的规定进行处理。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发现的使本期编制的报表不再具有可靠性的会计差错,一般是指差错的性质比较严重或者差错的金额比较大。该差错会影响报表使用者对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则认为性质比较严重,如未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财务舞弊等原因产生的差错。通常情况下,导致差错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对报表某一具体项目的影响或者累积影响金额占该类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对报表同一项目的影响金额的10%及以上,则认为金额比较大。

  政府会计主体滥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

  (三)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应当将其影响数调整相关项目的本期数。

  第十五条政府会计主体在报告日至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期以前期间的重大会计差错,应当视同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比照本准则第十四条(二)的规定进行处理。

  政府会计主体在报告日至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期间的会计差错及报告期以前期间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五章报告日后事项中的调整事项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编制比较财务报表的,对于比较财务报表期间的重大会计差错,应当调整各该期间的收入或者费用以及其他相关项目;对于比较财务报表期间以前的重大会计差错,应当调整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所涉及的各项净资产项目的期初余额,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金额也应一并调整。

  对于比较财务报表期间和以前的非重大会计差错,以及影响或者累积影响不能合理确定的重大会计差错,应当调整相关项目的本期数。

新企业会计准则2019年(原文+指南+说明)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我们采用的作品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投稿,我们不确定投稿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权利,请联系我站将及时删除。
Copyright @ 2022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备案号:湘ICP备2022012880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