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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办法
大小:9.36 KB 发布时间: 2022-11-12 08:59: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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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和借鉴。

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的定义

第一条 涉密计算机是指存储、 处理、 传输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含笔记本电脑)。

第二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是指以文字、 数据、 符号、 图形、 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存储介质载体, 包括计算机硬盘、 优盘、光盘、 磁带、 存储卡及其它具有存储功能的各类介质。

第二章 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 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坚持“谁主管、 谁负责;积极防范, 突出重点, 明确责任, 依法管理、 确保安全” 的原则。第四条 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的保密管理要建立制度、 明确职责、 分级负责、 责任到人。

第三章 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的确定

第五条 严禁在未确定的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中存储、 处理和传递国家秘密信息。

第六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要统一购置、 统一标识、 统一备案、 授权使用、 集中管理; 确定后的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 要统一进行密级标识、 建档管理。

第七条 要依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对确定在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中存储的涉密信息进行规范定密, 并按照涉密信息的最高密级, 对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进行涉密级别定级。 按照绝密、 机密、 秘密三个级别对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实行分级管理和采取相应的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第四章 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

第八条 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严禁随意更换操作人员和使用人。

第九条 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在使用时须具有相应的口令和身份识别认证。

第十条 涉密计算机待机 5 分钟以上, 应采取锁屏等保密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移动存储介质不使用时, 应存入安全可靠的保密防范设备中。

第十二条 严禁将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带入与工作无关的场合。 确因工作需要带出办公场所的, 秘密级的需经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机密级以上的需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严禁安装、 存储和运行与工作无关的软件和信息; 严禁擅自更改与涉密性质相关的监控软件、 系统软件、硬件连接方式和有关设置。

第十四条 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严禁连接国际互联网和非涉密网, 不得具有红外、 蓝牙及无线联网功能, 严禁使用无线网卡、 键盘、鼠标及其它能够与互联网连接的外围设备。

第十五条 严禁在涉密计算机上使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或在非密机上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

第十六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拷贝、 复制涉密信息要履行严格审批手续。 拷贝、 复制秘密、 机密级信息, 须制发机关允许后经本机关、 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拷贝、 复制绝密级信息, 须经信息产生单位批准。

第十七条 与涉密计算机联接的输出载体, 也要按照同等密级及有关涉密载体的保密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严格保密安全防范, 防止显示、 打印输出结果被非授权查看和获取。

第十八条 涉密计算机配置使用的安全保密防范设备(产品), 必须使用国家保密局等相关主管部门认证许可或经保密、 安全等主管部门授权的测评机构检测合格的国产设备(产品), 在无相应国产设备时, 可使用经国家保密、 安全等主管部门检测、 批准的国外设备。

第十九条 涉密计算机配置的安全保密技术产品不得对外公开招标采购。

第五章 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的维护维修及报废

第二十条 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和相关设备的维护应当在现场进行, 并指定专人全程监控, 确需到外维修的, 应到保密局指定的涉密计算机定点维修单位进行维修。 

第二十一条 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和相关设备存储数据的恢复, 须到保密工作部门审批指定的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二十二条 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和相关设备在变更用途时,须进行技术处理后方可变更用途, 并要进行登记备案注销涉密计算机编号。

第二十三条 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和相关设备报废时, 要进行技术处理或销毁, 确认计算机内不包含任何形式的国家秘密信息并登记备案、 注销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编号。

 第二十四条 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使用人员因调动、 调离或退休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 所在部门应当即时变更涉密计算机系统访问授权,收回其使用的与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和相关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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